審賬報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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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規范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活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各類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及非盈利組織的內部審計活動,可結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參照執行。
第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當體現內部審計項目目標的要求,并有助于組織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項目目標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對以下方面的評價:
(一)經營活動合法性;
(二)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組織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狀況;
(五)組織財務狀況與會計核算狀況;
(六)組織的風險管理狀況。
第五條 正式立項的審計項目應當在終結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如果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根據組織適當管理層的要求和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編制并報送中期審計報告:
(一)審計周期過長;
(二)被審計項目內容特別龐雜;
(三)被審計期間比較長;
(四)突發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組織適當管理層需要審計項目進展情況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審計報告的情況。
中期審計報告不能取代終結審計報告,但中期審計報告能夠作為終結審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中期審計報告不具有終結審計報告的效力。
第六條 編制審計報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審計報告應以可靠的證據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事項,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
(二)完整性。審計報告應當做到要素齊全,內容完整,不遺漏審計發現的
重大事項。
(三)清晰性。審計報告應當做到邏輯性強、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地闡明事實和結論。避免使用不必要的過于專業性和技術性的復雜語言。文字應當通順流暢,用詞準確,避免使用“幾個、少數、大量”等模糊字眼說明情況。
(四)及時性。審計報告應當及時編制,以便組織適當管理層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在保證審計報告質量的前提下,審計報告應當在完成現場審計后盡快編制,經過征求意見和補充修改后分別送達各有關方面。
(五)實用性。審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有利于解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并有助于組織實現預定的目標。
(六)建設性。審計報告不僅應當發現問題和評價過去,而且還應能解決問題和指導未來,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適當的改進建議。
(七)重要性。在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時,應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相關的風險水平和重要性,對于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嚴重差異和漏洞以及審計風險高的領域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有重點的詳細說明。同時,內部審計人員還要考慮被審單位接受審計建議、采取相應措施的成本與效益關系。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崗位的要求和責任。復核層次級別的具體設置應當視審計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內部審計機構的規模、人員配置等各種因素而定。
第八條 審計報告可以手工編制,也可以使用計算機軟件自動編制。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用聯系及綜合性的思維方式、以高超的溝通與合作技能來組織和編寫審計報告。
第二章 審計報告的構成要素
第十條 內部審計報告因審計項目預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一般的內部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標題應能反映審計的性質,力求言簡意賅并有利于歸檔和索引。一般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事項(類別);
(三)審計期間;
(四)其他。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是與審計項目有管理和監督責任的機構或個人。一般應當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適當管理層;
(二)董事會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或者組織中的主要負責人;
(三)組織最高管理當局;
(四)上級主管部門的機構或人員;
(五)其它相關人員。
考慮到各個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方式差異,審計報告的送達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正文是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 審計發現;
(四)審計結論;
(五)審計建議;
(六)其它方面。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附件是對審計報告正文進行補充說明的文字和數字材料。一般應當包括:
(一)相關問題的計算及分析性復核審計過程;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詳細說明;
(三)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的反饋意見;
(四)記錄審計人員修改意見、明確審計責任、體現審計報告版本的審計清單;
(五)需要提供解釋和說明的其它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由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蓋章,并由以下人員簽字:
(一)審計機構負責人;
(二)審計項目負責人;
(三)其他經授權的人員。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日期一般采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送出日作為報告日期。以下情況下使用相關的日期:
(一)因采納組織主管負責人的某些修改意見時;
(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機構負責人審批之后又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新的重大問題時;
(三) 內部審計報告存在重要疏忽時;
(四)其它情況。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審計概況是對審計項目的總體情況的介紹和說明。一般主要包括:
(一)立項依據。在審計報告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說明審計項目的來源:
1、審計計劃安排的項目;
2、有關機構(外部審計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委托的項目;
3、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安排的項目;
4、其它項目。
(二)背景介紹。在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有助于理解審計項目立項以及審計評價的以下情況進行簡要描述:
1、選擇審計項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審計單位的規模、業務性質與特點、組織機構、管理方式、員工數量、主要管理人員等;
3、上次同類審計的評價情況;
4、與審計項目相關的環境情況;
5、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技術性文件;
6、其它情況。
(三)整改情況。如有必要,應當將上次審計后的整改情況在審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四)審計目標與范圍。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地陳述本次審計的目標,并應與審計計劃中提出的目標相一致;還應當指出本次審計的活動內容和所包含的期間。如果存在未進行審計的領域,應當在報告中指出,特別是某些受到限制無法進行檢查的項目,應說明受限制無法審查的原因。
(五)審計重點。審計報告應當對本次審計項目的重點、難點進行詳細說明,并指出針對這些方面采取了何種措施及其所產生的效果,也可以對審計中所發現的重點問題做出簡短的敘述及評論。
(六)審計標準。財務審計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有關部門所頒布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其它相關規范制度。管理審計的標準主要是組織管理層已制定或已
認可的各項標準。
第十八條 審計依據是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程序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審計的。當確實無法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時,應在審計報告中陳述理由,并對由此可能導致的對審計結論和整個審計項目質量的影響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九條 審計發現是內部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與內部控制的檢查和測試過程中所得到的積極或消極的事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發現事實的現狀,即審計發現的具體情況;
(二)所發現事實應遵照的標準,如政策、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
(三)所發現事實與預定標準的差異;
(四)所發現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
(五)所發現事實在目前現狀下產生的原因(包括內在原因與環境原因)。第二十條 審計結論是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所做出的職業判斷和評價結果,表明內部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持有的態度和看法。在做出審計結論時,內部審計人員應針對本次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和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做出評價。內部審計人員提出的結論可以是對經營活動或內部控制的全面評價,也可僅限于對部分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如果必要,審計結論還應包括對出色業績的肯定。
第二十一條 審計建議是內部審計人員針對審計發現提出的方案、措施和辦法。審計建議可以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提出的改善和糾正的建議;也可以是對顯著經濟效益和有效內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內部審計人員應該依據審計發現和審計證據,結合組織的實際情況和審計結論的性質,提出審計建議。審計建議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現有系統運行良好,無需改變;
(二)現有系統需要全部或局部改變:
1、改進的方案設計;
2、方案實施的要求;
3、方案實施效果的預計;
4、未實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基本格式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確認有較大必要性的條件下編制規范的中期審計報告。一般中期審計報告篇幅較短,應當清楚地說明審計發現的事實、不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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