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15篇)
現(xiàn)如今,各種章程頻頻出現(xiàn),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guī)程或辦事條例。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的章程1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jù)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jiān)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yōu)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執(zhí)行董事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期限30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yè)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yè)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jiān)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jiān)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fā)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shù)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zhí)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jù)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jù)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fā)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jù)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jiān)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jiān)事會主席一名。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jiān)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jiān)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jiān)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yè)審計師等專業(yè)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tǒng)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煛8笨偨浝、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偨浝砹邢聲䲡h。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yè)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工說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xiàn)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jiān)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jiān)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guī)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guī)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guī)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職工退休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大病醫(yī)療統(tǒng)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xù),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x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yè)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yōu)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jù)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guī)執(zhí)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運輸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jù)《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yè)名稱:
第三條 企業(yè)地址:
第四條 企業(yè)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xiàn)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yè)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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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ü菊鲁逃赏顿Y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yè)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yè)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jiān)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jiān)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fā)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shù)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zhí)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jù)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jù)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fā)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jù)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jiān)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jiān)事會主席一名。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jiān)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jiān)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jiān)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jiān)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yè)審計師等專業(yè)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tǒng)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偨浝碛袡嗑芙^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yè)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工說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xiàn)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jiān)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guī)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guī)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guī)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職工退休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大病醫(yī)療統(tǒng)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xù),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xù)。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yè)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yōu)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jù)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4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xiàn)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xiàn)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系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系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吧鐖F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通過章程和多數(shù)表決制,自己規(guī)定內部關系。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雖然關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jù)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jù)公司章程表達意愿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xiàn)狀
我國自身并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guī)范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guī)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yè)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xiàn)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xiàn)“由章程規(guī)定”、“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tǒng)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guī)定章程應規(guī)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guī)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現(xiàn)行公司法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tǒng)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guī)范公司章程的規(guī)則體系,國家對于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tài)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guī)范與任意性規(guī)范,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于強制性規(guī)范,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于任意性規(guī)范,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xiàn)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jù)公司類型的不同區(qū)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xiàn)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guī)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余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于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盡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jù)公司類型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qū)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xiàn)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fā)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外部關系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guī)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借助強制性規(guī)范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shù)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于這個范疇。對于上市公司,要根據(jù)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xiàn)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guī)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關于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系,是規(guī)范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于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股東的協(xié)商與自治實現(xiàn)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guī)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guī)定,以體現(xiàn)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主要為強制性規(guī)范);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抵觸。在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shù)的1/2”,這是愛使采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范圍廣于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范圍。
2.不同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圍廣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shù)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拋出,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并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信息,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數(shù)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guī)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诖朔N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guī)范,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著特定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于公司事務進行協(xié)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xié)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xié)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shù)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類型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于公司的態(tài)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v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于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只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guī)定,具體到現(xiàn)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jù)公司類型的不同,區(qū)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guī)范與必要記載事項相抵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xiàn)自治。
公司的章程5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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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shù)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jù),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jù),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
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
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
。ㄘ浳铮,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yè)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
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
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yè)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jù)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shù)牟糠,由合伙?/p>
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xié)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yè)。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zhí)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的章程6
網(wǎng)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1.將準備好的資料復制到word文檔里
2.然后點文件--打印----然后選好關聯(lián)打印機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詢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yè)執(zhí)照所載地址.
網(wǎng)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企業(yè)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yè)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yè)介紹信、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yè)的企業(yè)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yè)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yè)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yè)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fā)起人制定,經出席創(chuàng)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shù)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數(shù)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股權、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yōu)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guī)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yè)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jiān)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xù);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負責召集,執(zhí)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zhí)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監(jiān)事名,監(jiān)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jiān)事。監(jiān)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xiàn)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zhí)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zhí)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xiàn)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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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商局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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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
規(guī)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7
為加強公司的規(guī)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fā)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fā)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fā)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fā)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huán)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yōu),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fā)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chuàng)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的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xx出資,設立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公司
第四條住所: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食品;技術開發(fā)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王X以貨幣方式投入xx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xx%;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ò耍⿲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鶕(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zhí)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蚬蓶|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的決定;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20xx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xx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xx日起xx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ㄈ┮蝗擞邢挢熑喂镜墓蓶|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ⅲ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的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y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xié)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yè)設立的目的和企業(yè)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xiàn)企業(yè)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yè)受法律、法規(guī)的監(jiān)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yè)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yè)基本狀況
企業(yè)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yè)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yè)承擔有限責任,企業(yè)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shù)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guī)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xù),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xù)。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yè)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企業(yè)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jù)本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yè)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yè)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yè)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yè)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向及執(zhí)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fā)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lián)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shù)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shù)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yè)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yè)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yè)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yè)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shù)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fā)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
13.監(jiān)督協(xié)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yè)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jiān)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提名企業(yè)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yè)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yè)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yè)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yè)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yè)對外處理業(yè)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yè)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根據(jù)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稅后利潤在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yè)章程不符合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不適合企業(yè)發(fā)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企業(yè)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yè)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yè)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yè)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yè)終止的決議,并依據(jù)《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y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yè)“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guī)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xù)。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fā)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shù)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guī)劃、年度營業(yè)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xù),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jù)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shù)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fā)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guī)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zhí)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lián)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lián)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yè)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煿镜呢攧諘嫻ぷ鳌=M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guī)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財務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jù)、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fā)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xiàn)金收入、支出數(shù)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guī)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shù)額由董事會根據(jù)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shù)貏趧硬块T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yōu)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guī)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shù)貏趧尤耸虏块T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fā)展,職工業(yè)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xié)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yè)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jiān)督合同的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fā)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yè)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yè)。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jù);
3.接管并清理企業(yè)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guī)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zhí)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xiàn)存財產中優(yōu)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yè)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lián)p、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xù)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xiàn);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guī)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qū)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的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yè)體制,規(guī)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xxx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xxxx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yè)穩(wěn)步迅速發(fā)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huán)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yè)而盡企業(yè)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yè)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偨浝碛芍鞴軉挝蝗蚊,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偨浝聿辉跁r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fā)經營部、質監(jiān)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jù)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yè)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yè)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guī)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yè)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jù)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guī)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guī)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zhí)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yè)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yōu)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xié)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xiàn)特大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xù)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公司的章程12
一、目的: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yè)精神和經營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保證公司目標實現(xiàn),獎優(yōu)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獎勵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 本制度規(guī)定獎勵種類為年終獎、創(chuàng)造獎、功績獎、先進工作獎、業(yè)務開拓獎、特殊貢獻獎、職務晉升獎、全勤獎。
四、 獎勵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30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堅守崗位,任勞任怨;工作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處處為公司的利益著想,能圓滿或超額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種工作任務。
。5)對突發(fā)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7)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公司集體,能協(xié)助部門主管完善部門的工作管理制度;愛護和幫助同事,在部門的各項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
(8)當月不得有缺勤記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品行優(yōu)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11)領導有方、業(yè)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12)參與、協(xié)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規(guī)守紀,服從領導,敬業(yè)楷模者。
。14)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jié)約資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采取措施得當者。
(17)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過努力,不斷改善產品的制作工藝、為公司創(chuàng)造額外效益。
。19)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所屬崗位相關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滿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滿兩年加薪100元依止類推。
五、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更好執(zhí)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款;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處罰50元—300元的罰金,(罰款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或重大損失、盜竊公司財物;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無條件辭退;必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并送公安機關處理,相關費用自理。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20%—5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辭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8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無條件照假賠償。
3. 違抗合理調動或不服從上級領導安排;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
4. 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機密;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fā)生;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視級別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10、造謠滋事,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11、上班玩手機、談與工作無關話題、私自離崗者。
1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fā)生損失;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公司的章程13
1、落實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于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xiàn)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guī)范,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guī)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guī)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guī)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guī)定之不足,實現(xiàn)具體公司制度的創(chuàng)新要求。
關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guī)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guī)定,如關于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guī)定,關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yè)經營等事項規(guī)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guī)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guī)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xiàn)公司制度之創(chuàng)新要求,為現(xiàn)代化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創(chuàng)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xiàn)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tǒng)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盡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xiàn)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xiàn)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于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jiān)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huán)境、安置就業(yè)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xiàn)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tǒng)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之強制規(guī)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準許或保護。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xiàn)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shù)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fā)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诖耍档凸煞萦行Ч竞陀邢挢熑喂咀再Y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guī)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guī)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guī)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xiàn)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chuàng)新。
公司的創(chuàng)新不僅體現(xiàn)在產品的創(chuàng)新上,更體現(xiàn)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chuàng)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fā)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guī)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guī)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guī)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guī)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guī)范或禁止性規(guī)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guī)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范或禁止性規(guī)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xiàn),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guī)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xiàn)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guī)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guī)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xié)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guī)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xiàn)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于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的章程14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guī)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guī)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guī)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guī)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例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guī)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shù)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jù)《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guī)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guī)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guī)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guī)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guī)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guī)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zhí)行。此類規(guī)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zhí)行的。
公司的章程15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zhèn))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yōu)先認繳出資;
5、按規(guī)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guī)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guī)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fā)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shù)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zhí)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shù)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xù)性,每次換屆人數(shù)不應高于董事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shù)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shù)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jiān)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jiān)事會是公司常設監(jiān)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監(jiān)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召集人由監(jiān)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jiān)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jiān)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jiān)事會議事規(guī)則:監(jiān)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jiān)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xiàn)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jiān)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xù)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xù)。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xiàn)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xù)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shù)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guī)、危害公共利益,被執(zhí)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yōu)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項內容可自行約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的重要文件,一路走來也是倍感艱辛,從0到1的過程。許多企業(yè)開始重視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內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內容即使寫到公司章程中也是無效規(guī)定,而有些內容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這也是快律律師在為企業(yè)會員進行上門培訓的時候發(fā)現(xiàn)企業(yè)現(xiàn)存的普遍問題。那么公司章程中企業(yè)可自主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從實務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yè)務。
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
1)信任與制衡。從權力位階上看,董事長高于總經理,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且存在架空董事會、董事長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長、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需股東綜合考量。
2)公司控制權之爭。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從實務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jiān)、高的構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3)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特征。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yè)經理人時,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當董事長、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只能由另一方擔任。
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1、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wěn)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三、股東出資時間
1、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2、實務分析:采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后來采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tài)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為后續(xù)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guī)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采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增資認繳、分紅依據(jù)
1、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務分析: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并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愿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給出了一個一般規(guī)則,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guī)則,改變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從實務角度分析,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可將紅利部分或全部優(yōu)先向一部分股東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東之間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約定優(yōu)先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體股東分配……等等,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2)紅利分配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當公司虧損時,不做分配;當公司微利,無法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時,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該部分股東分配,非紅利部分的資產不得隨意分配。
3)“優(yōu)先股”問題。實務中,有的企業(yè)會要求按“優(yōu)先股”概念設計股權結構,即部分股權持有人優(yōu)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設計優(yōu)先股制度,目前國務院層面也僅在開展優(yōu)先股的試點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許股東對股東會議事規(guī)則自行約定,允許公司紅利分配由股東約定,利用這種制度放權,已經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由股東自行設計“優(yōu)先股”制度了。
關于增資認繳,一般原則是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股東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此項原則。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
1、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實務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征,股東間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礎。基于此,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陌生”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yōu)先受讓以排除“陌生”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yōu)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這里意味著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guī)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根據(jù)實際需要,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甚至簡化到無需征得同意、無需通知;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無論怎樣,這種允許股東以事先約定的規(guī)則轉讓股權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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