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擔保合同匯總6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擔保合同 篇1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jù)《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xiàn)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mào)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mào)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yè)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yè)為乙企業(yè)的債務向甲企業(yè)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yè)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yè)不再依據(jù)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yè)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yè)與甲企業(yè)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yè)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jīng)濟、貿(mào)易、金融等國際經(jīng)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jīng)濟活動。在國內擔;顒又,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yè)應當依據(jù)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被谶@一規(guī)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yè)與丙企業(yè)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yè)自愿與甲企業(yè)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chǎn)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fā),該款前半句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jīng)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lián)性得不到體現(xiàn)。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fā),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lián)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yōu)閲@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guī)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xiàn)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yè)的責任,則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視丙企業(yè)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guī)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yè)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xù)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jīng)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xiàn)有財產(chǎn)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chǎn)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經(jīng)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chǎn)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chǎn)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xiàn)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jīng)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jīng)常發(fā)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jù)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yè)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guī),屬企業(yè)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fā)生依據(jù)保證合同而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卻可能產(chǎn)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yè)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chǎn)責任與非財產(chǎn)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chǎn)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fā)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fā)生法律上的聯(lián)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xié)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guī)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現(xiàn)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jù)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yōu)樘厥獾臋嗬x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chǎn))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chǎn)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chǎn)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chǎn)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lián)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jù)《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yè)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yè)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jù)《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guī)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yè)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shù)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企業(yè)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lián)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guī)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jīng)登記則無效的規(guī)定有沖突!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guī)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guī)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jù)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jīng)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xiàn)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guī)章,已經(jīng)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
擔保合同 篇2
鄒城市乾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鑒于 (借款人)與貴單位于 年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編號: );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ㄐ懀 ;
借款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 如貴公司接受申請為其提供借款,為維護貴公司的合法權益。本人愿以個人所有財產(chǎn)及權益,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本人特此聲明并承若如下:
一、本人同意對該筆借款合同及今后可能發(fā)生的修改、補充條款中債務人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諾按期足額償還全部債務,導致貴公司損失的,本人保證在收到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內無條件將上述款項支付給貴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償債務人債務的資產(chǎn)和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個人)財產(chǎn)清單所例的全部財產(chǎn)。
2、本人的薪金、勞務報酬、利息、股息、股權、紅利、財產(chǎn)租賃、財產(chǎn)轉讓等所取得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標、專利等專有權所取得的許可使用費及轉讓費等。
3、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產(chǎn)、汽車、設備、土地使用權、承包承租經(jīng)營權等財產(chǎn)和權益。
三、本擔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擔保函所涉及的借款人發(fā)生合并、分立、停業(yè)、撤銷、破產(chǎn)或變更有關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范圍、企業(yè)性質等)。無論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響本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及繼續(xù)履行。
四、在任何情況下,在貴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借款之前,無論本人是否已經(jīng)部分履行了代償責任,必須待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五、給予債務人和本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形式借款合同及本保證書項下的`權利,不視為對本保證書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本人履行擔保函的各項義務。
六、本擔保函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貴公司將借款全部收回為止。
承諾人(簽字):
財產(chǎn)共有人(簽字):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_________。該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xiàn)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如數(shù)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guī)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guī)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jīng)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_________%的追加貸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guī)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jīng)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jīng)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fā)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shù)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guī)定的連帶償付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xù)有效。
1.本擔保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作合同、企業(yè)章程、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范圍、企業(yè)性質,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業(yè)、撤銷、解散、破產(chǎn)等;
2.你行延緩行使“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或本擔保項下的權利,或對“貸款”項下的還款給予任何寬限,或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變通執(zhí)行方式,無論是否通知本保證人;
3.“借款人”執(zhí)行其上述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guī)定,或“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xié)議、契約及其它文件;本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guī)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由“借款人”清償以后,發(fā)生“借款人”破產(chǎn)被清盤,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全部或部分清償無效,屆時,本擔保書對該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繼續(xù)承擔本擔保書規(guī)定的擔保義務。
八、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及確認,如你行與“借款人”修改、補充、刪除“合同”條款,絲毫不影響上述第一、二、三、四條規(guī)定的擔保責任和義務,但是變更“貸款”用途條款者除外。除“貸款”用途條款變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征得本保證人同意。“合同”中與擔保金額和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以后,本擔保書的擔保期限即自動順延,上述擔保義務不變,除非本保證人主動償付全部“到期應付款項”;擔保金額則按本擔保書規(guī)定的范圍及上述期限變更后的貸款利率執(zhí)行,除非本保證人另有書面承諾。
九、本保證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上述第六條第1款中本保證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轉讓本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本擔保書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十一、本保證人的繼承人、代理人或受讓人將受本擔保書所有條款的約束,承擔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擔保責任。但非經(jīng)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任何擔保義務。
十二、本擔保書是連續(xù)性的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償清后自動失效。
十三、在執(zhí)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jīng)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應向本擔保項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執(zhí)_________分,本保證人和“借款人”各執(zhí)一份。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
簽發(fā)人(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4
一、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xié)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協(xié)議。
二、特征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fā)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薄稉7ā返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chǎn)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jīng)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責任財產(chǎn)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chǎn)享有了優(yōu)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xiàn)。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fā)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fā)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fā)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fā)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jīng)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fā)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fā)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xiàn),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shù)葞仔欧矫嬗枰钥疾臁?/p>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lián):贤瑹o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事業(yè)為目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jīng)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chǎn)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jù)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
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 篇5
甲方(財產(chǎn)保全申請人):
乙方(財產(chǎn)保全擔保人):
甲方與 糾紛一案,為防止將來勝訴后難以執(zhí)行或無財產(chǎn)可執(zhí)行,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chǎn)保全,F(xiàn)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財產(chǎn)保全擔保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擔保事項
甲方申請 人民法院對 標的額人民幣 元范圍內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甲方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需賠償?shù),由乙方在上述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條 擔保期間
擔保期間是甲方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chǎn)保全擔保之日起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擔保財產(chǎn)之日為止(包括以撤訴、調解、判決終結的案件)。
第三條 擔保費和支付方式
1、甲方應就上述擔保服務事項向乙方支付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人民幣 元。
2、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上述財產(chǎn)保全費。
3、非因乙方原因導致法院未能查封、凍結到被申請人任何財產(chǎn)的或法院裁定駁回甲方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乙方在解除擔保責任后退回擔保費。
第四條 甲方需承擔以下義務
1、甲方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及有效性負全部責任。
2、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支付擔保服務費,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充分和法定的權力簽訂和執(zhí)行與乙方簽訂的本合同。
4、甲方申請財產(chǎn)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非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通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自行向損失方確認賠償?shù)膬热荩?/p>
5、甲方應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復印件壹份供乙方備案。
第五條 乙方需承擔以下義務
1、乙方向甲方保證具有訴訟保全擔保資格。
2、乙方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及有效性負全部責任。
3、乙方在上述擔保標的額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財產(chǎn)保全擔保措施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向乙方索賠,在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后,甲方無條件全部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自乙方代甲方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還款之日止,甲方應按乙方墊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六向乙方支付利息。
2、合同生效后,甲方無故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再退回已經(jīng)收取的擔保費,未支付的部分有權要求支付。
3、在案件審理結案之日起,甲方應向法院申請解除乙方的擔保責任,在收到法院解除保全裁定書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章或簽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和解除均須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xié)議。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各執(zhí)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 篇6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電話: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丙方(擔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租賃給乙方使用及丙方對此提供擔保等事宜,三方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一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等情況
1.1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座落在 市 鎮(zhèn)。甲方出租上述廠房及宿舍樓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一棟四層廠房面
積 平方米,住宿樓一棟(除辦公樓上方二層部分為甲方自用外)面積平方米,員工生活區(qū)(操場、綠地)面積 平方米,其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1.2 甲方作為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保證對出租的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享有出租權及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質,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土地使用證編號: ,(房地產(chǎn)權利證書: 、 )。
1.3 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原規(guī)劃設計的使用性質為 ;其現(xiàn)有裝修、生產(chǎn)設備狀況(由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等,以及甲方書面同意乙方
自行裝修和改變技術工藝或生產(chǎn)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其它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
1.4 甲、乙雙方同意附件(一)及附件(二)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和合同終止時乙方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生產(chǎn)設備的驗收依據(jù)。
第二條 租賃使用性質和用途
2.1 甲方已查驗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相應生產(chǎn)經(jīng)營資質證書或者擬從事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范圍。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廠房及其設施設備嚴格按照經(jīng)核準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范圍和原規(guī)劃設計的使用性質,用于從事 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不得利用上述租賃物及其場所、設施進行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活動;租賃的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符合原有的用途。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未按規(guī)定經(jīng)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管、消防等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不擅自改變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及其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有關設施設備、生產(chǎn)設備的原有規(guī)劃、設計及約定的使用性質,不擅自從事約定之外的其它活動。
第三條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 20xx 年 1 月 22 日前向乙方交付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及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有關設施設備(以下簡稱:有關設施設備)。租賃日期自 20xx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xx 年 2 月 5 日止。
3.2 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完整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和生產(chǎn)設備。乙方需繼續(xù)承租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_ 叁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xù)租書面要求。甲方如繼續(xù)出租該廠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如甲方不再出租該廠房,乙方應如期搬遷。租賃期間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設備等不計提任何折舊費用;但歸還甲方時,若有損壞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負有修復的義務。
第四條 擔保金、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為保障乙方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受甲方的債權債務干擾,甲乙雙方共同委托 (丙方)對雙方的租賃活動進行擔保, 叁 年擔保金共計人民幣元整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 20xx 年 1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乙方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4.2 甲、乙雙方約定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年租金總計為人民幣 ,月租金為人民幣 。租金支付方式均采用 銀行轉賬方式轉入甲、乙、丙三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
4.2 。1 租金由乙方支付給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叁日內乙方向丙方支付租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剩余人民幣肆拾萬元整 ,乙方
在 20xx 年 2 月 8日前支付。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另行按平均日租金的30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乙方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丙方指定的個人賬戶(詳見本合同附件三)_。
4.2 。2 自上述租賃物交付乙方之日起,丙方將四個月租金按月支付給甲方,當丙方支付到第四個月時,丙方不再支付租金給甲方,以后乙方按月將租金轉入丙方,再由丙方轉付甲方。丙方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乙方支付給丙方柒拾萬元租金中剩余的肆拾陸萬柒仟元整人民幣自動轉為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 丙方責任與義務
5.1 丙方保證甲方能按時足額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
5.2 丙方保證在甲方違約的情況下乙方可獲得相應的賠付(第十條10。3項下的賠償不在丙方責任之內,該賠償款沒有上限),賠付上限不超過柒拾萬元整;
5.3 丙方保證乙方可以獲得本合同第十條10。2項下的賠償,丙方對乙方的賠付上限不超過柒拾萬元整,同時將乙方交納于丙方處的肆拾陸萬柒仟元整人民幣一同于乙方(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無法正常承租使用之日起7日內退還給乙方。丙方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乙方指定的個人賬戶(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5.4 丙方有義務在甲、乙雙方的租賃活動中擔任中間人、證明人,并承擔由于乙方無法正常承租使用而需要另覓其它合適廠房的義務。
第六條 其他費用
6.1 租賃期間,乙方使用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及其設施設備所發(fā)生的水、電、煤氣、電話、因本合同租賃而產(chǎn)生的稅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租賃稅)。乙方在收到繳款通知或繳款憑證后七天內繳付清楚。
第七條 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7.1 租賃期間,生產(chǎn)、消防、特種設備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甲方有監(jiān)督的權利;乙方應制定明確的生產(chǎn)、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7.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附屬設施。租賃期間,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若有損壞或發(fā)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維修后應及時將維修內容和費用憑證提交給乙方,其維修人工費、材料費由乙方承擔。
7.3 租賃期間,甲方提供部分生產(chǎn)設備(詳見附件二),乙方不再支付任何租金,但甲方提供的生產(chǎn)設備維修及其費用由乙方承擔;租賃到期后,乙方保證上述生產(chǎn)設備能正常使用且負有連同其余租賃物一同返還甲方的業(yè)務。
7.4 租賃期間,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乙方保證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方式設施及甲方提供的生產(chǎn)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甲方有權予檢查。甲方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3 日通知乙方,乙方應予以配合,凡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生產(chǎn)隱患的,甲方有權書面告知乙方,責令乙方進行整改,乙方應在3天內予整改。否則,甲方有權請人整改,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7.5 乙方增設特種設備,或者另需裝修、改變技術工藝或改造建筑主體結構和有關設施設備(包括電力設施)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其中按規(guī)定必須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進行);由此產(chǎn)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到期后歸甲方所有,甲方不負補償?shù)牧x務。
7.6 因乙方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廠區(qū)不影響消防、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進行臨時搭蓋,費用由乙方承擔,但所占用的地面空間乙方應予每平米人民幣2元補償甲方,租期屆滿或乙方違約退租,上述搭蓋物歸甲方所有且不予補償,租金與房屋租金同時支付;甲方同意乙方將靠馬路的墻體打掉改造為店面使用,乙方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的防盜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租期屆滿或乙方違約退租,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
第八條 租賃物歸還和轉租
8.1 除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續(xù)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 七 日內完整地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和甲方提供的生產(chǎn)設備,甲方不收租金;超越上述期限返還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原日平均租金
的二倍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間的占用費。
8.2 乙方返還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其附屬設施和甲方提供的生產(chǎn)設備,應能正常使用;否則,乙方應予修復,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還時,甲方根據(jù)合同附件(一)、(二)的約定進行驗收,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8.3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征求獲得丙方同意后,方可將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甲方無償提供的生產(chǎn)設備除外)。
8.4 丙方在乙方歸還廠房三日內將履約保證金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九條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及丙方應將乙方多繳納的租金退還乙方:
。ㄒ唬┰搹S房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ǘ┰搹S房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ㄈ┎豢煽沽
9.2 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叁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違約金的收付由丙方全程擔保:
。ㄒ唬┘追轿窗磿r交付上述廠房、宿舍樓及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和生產(chǎn)設備,經(jīng)乙方催告后 七 日內仍未交付的。
。ǘ┘追桨l(fā)現(xiàn)乙方未認真履行其管理職責,存在安全生產(chǎn)隱患,且書面告知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ㄈ┮曳轿凑鞯眉追綍嫱夂拖嚓P部門的批準,擅自改變上述廠房、宿舍樓、員工生活區(qū)及其附屬設施規(guī)劃設計的生產(chǎn)使用性質或合同約定的用途,用于從事約定之外的活動。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和經(jīng)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消防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增設、改造特種設備,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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