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擔保合同模板匯編9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擔保合同 篇1
擔保編號:____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于_________(“項目企業(yè)”的名稱和主要業(yè)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業(yè)已與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擔保協(xié)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yè)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yè)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xié)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yè)風險;以及_______(。┒噙厵C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yè)已同意按以下所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鑒于此,有關各方協(xié)議如下:
第1條 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guī)定于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里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于通則之中。
第2條 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yè)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guī)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 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并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風險發(fā)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征用;
(3)違約;或
。4)戰(zhàn)爭和內亂。
第4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于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于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 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 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 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7條 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并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8條 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yè)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yè)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 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zhí)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年。
第10條 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并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yè)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并且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yè)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 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jié)所規(guī)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于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guī)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 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guī)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_____。
第13條 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 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 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2
不少合同在實際履行的過程中都會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樣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好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對于經濟合同來講,其具體的擔保形式有哪些嗎?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了解。
擔保是法律、法令規(guī)定的或者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擔保,是監(jiān)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
經濟合同的擔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違約金、保證、抵押權、留置權等五種。
1.定金
定金是締約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簽訂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現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擔心對方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證明合同已經成立。凡設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如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就喪失了定金的所有權,無權要求返還;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根據對等的原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違約金
違約金是締結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違約一方均應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所造成對方的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所不足彌補的損失。這種違約金是對違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懲罰,故又稱罰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法律事實發(fā)生,違約者就應當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受損害的一方亦有舉證的義務,這樣可以加強債務人的責任感,從而發(fā)揮了合同的擔保作用。
3.保證
債權人與保證人達成協(xié)議,簽訂保證合同,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人無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債權人與保證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他們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依約定可以保證全部債務,也可保證部分債務。對保證范圍沒有約定的,應推定保證人對全部債務負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范圍只能小于或等于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
4.抵押
抵押是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合同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比如,甲向乙借一筆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給乙。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時候,債權人在法律、法令許可的范圍內,可以從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優(yōu)先得到清償,這就是抵押權。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權
留置權是權利人占有義務人的財物,義務人不履行因該項財物產生的合同義務,權利人有留置該項財物的權利。享有留置權的人叫留置權人。比如,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保管、承運或者接受對方來料加工的財物,在對方不按期或不如數給付保管費、運輸費或加工費的時候,有權留置他的財物。在法律規(guī)定的留置期限內義務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辦法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得到清償。
擔保合同 篇3
一、甲方指定的還款賬戶為:
二、開戶銀行:農行會東縣支行
三、賬戶名稱:
四、賬 號: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金額計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率為 % ,利息按年結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付息,則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八加收違約金。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jiān)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同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guī)定加收罰息。
七、保證條款
1、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自乙方借款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
八、逾期還款的處理
乙方如期逾期還款,除應承擔甲方實現債權之費用外,還應按如下方式賠償甲方之損失:逾期還款期限在30日以內的部分,按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2‰)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點伍(2.5‰)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
前款約定的損失賠償比例,系各方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在主張該違約金時,甲方無須對其損失另行舉證,同時雙方均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調整請求權。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對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擔保合同 篇4
論文摘要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四、我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完善的建議
六、結語
摘 要
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權利瑕疵擔保,即保證買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喪失其標的物;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買賣的瑕疵擔保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也即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擔保其品質及其移轉的標的物權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guī)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的瑕疵,屬于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的瑕疵,屬于隱蔽瑕疵。出賣人對于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本文重點闡述了兩項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表現情況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還敘述了對我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議。
關鍵詞:買賣合同 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交付財產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接受財產交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于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那么我國《合同法》對于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它在買賣實踐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將分別進行討論。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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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者特別約定的品質。它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物的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者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是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效用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冰箱為了保存和冷凍食品等即屬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設合同中約定的自行車為助動車,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所具有的品質保證,應
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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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過對出賣人施加該項義務,使買受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保障其利益的實現無任何阻礙,以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所決定的。一切有償合同均存在著等價關系,即一方取得權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應價款所應得到的結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發(fā)展,各種各樣的新產品層出不窮,產品的制造與銷售越來越現代化,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就需要出賣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標的物的質量作出明確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第三、現代經濟社會中,當事人達成買賣交易,往往是通過先進的通訊﹑電子手段,雙方并不見面。這樣,由于買受人在收貨之前沒有機會看貨,就只能通過買賣合同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也就要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標的物質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律基于買賣合同有償性的特殊要求和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而規(guī)定的。這種責任的存在,對于買賣交易的安全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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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般通論,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于買受人就應對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要出賣人真正承擔擔保責任,必須符合下例條件:(一)權利瑕疵必須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時未有權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發(fā)生權利瑕疵,則發(fā)生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或風險承擔問題而不發(fā)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二)權利瑕疵須于合同履行時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過權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時出賣人已將該瑕疵除去,則買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須合同成立時買受人須為善意,即買受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權利瑕疵的存在。如果買受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可能對該標的物存有權利,則出賣人對
該瑕疵不負擔保責任。(四)須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條規(guī)定:“當所有人將出租給他人的房屋出賣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賃權!贝藭r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為買受人雖然承受了義務,但他也獲得了租賃合同中的權利,沒有利益的損失。(五)須買受人受有損失或損害,即由于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使買受人的所有權喪失或受到限制。如果買受人沒有受損自無法律救濟的必要,也無須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五點作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則擔保責任不成立,買受人無權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除此之外,我認為還有兩個基本的前提條件:一是所有權已移轉于買受人。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后,則說明買受人已成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在此之前買受人不享有所有權,第三人沒有向其主張權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沒有用的。在我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有兩種(交付和登記),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移轉所有權的手續(xù)才能發(fā)生所有權的變更。只有當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時,才會妨礙標的物所有權的完整性,買受人所得到的非為合同締結時所期望的權利。此時,出賣人才應向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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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中,權利瑕疵的類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況下,各種權利瑕疵引發(fā)的擔保責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賣人無所有權或僅有部分所有權。出賣人無所有權或僅有部分所有權是指標的物為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實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在我國《合同法》上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原權利人享有追認權。2、買賣標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3、標的物上存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4、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識產權。這主要是指該標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產物。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標的物上存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權利瑕疵時,不管買受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出賣人都不會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在整個買賣合同領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生存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僅存在于標的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買受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購買該物而該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壽命尚未屆滿還須繼續(xù)使用的情形。
四、我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條是有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出賣人違反此規(guī)定買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換,減少價款、解除合同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法條規(guī)定買受人享有選擇的權利,買受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賣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立法者卻忽視這樣一種情況:例如在標的物可以修理的情況下,買受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賣方賠償自己的損失,買受方根本不需要考慮標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況直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出賣舉證證明買受方的惡意是很難的。依據法律出賣人沒有任何抗辯的理由,使得此條規(guī)定有過度的保護買受人一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護,有違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與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聯(lián)系起來,同時兩種瑕疵擔保的責任應當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不能象權利瑕疵擔保中一樣缺少具體的責任后果的法律條文。在對兩種瑕疵擔保中的買受人的權利規(guī)定不能太過于偏向一方當事人而不顧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體的制度對買受人的權利進行限制,平衡雙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擔保合同 篇5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xié)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貸款_______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 期 借 款 計 劃分期還款計劃日 期金 額利 率用 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利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xié)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fā)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guī)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xù)。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擔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證處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擔保合同 篇6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一、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
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二、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三、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第二,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lián):贤瑹o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事業(yè)為目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 篇7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于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于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這屬于仲裁協(xié)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里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旁谥俨梅I域,仲裁協(xié)議是基礎,當事人自愿是原則。擔保人并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苽鶛嗳松暾埢蛑俨猛ブ鲃幼芳訐H诉M入仲裁程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菍H藦娦欣胫俨贸袚鷵X熑,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饶壳岸鄶祰椅葱纬芍俨玫谌酥贫龋词贡壤麜r《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xié)會商事仲裁規(guī)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guī)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xié)議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fā)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xié)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那么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瞥绦虿豢煞衷怼T诿袷略V訟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于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并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應優(yōu)于擔保人的程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guī)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并仲裁!钡15條規(guī)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lián)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倍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guī)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guī)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于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菍B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xié)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后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guī)定,那么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艂鶆杖艘酝獾牡谌颂峁⿹r,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要明示同意,該重復的要重復;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復雜,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颇壳皣鴥攘⒎▽χ俨脜f(xié)議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于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于寬泛等導致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xié)議時咨詢專業(yè)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xié)議的目的。
擔保合同 篇8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從字面上來看,沒有多大區(qū)別,但實際債務人是兩者之間罪主要的區(qū)別。合同保全的產生依附的是法律規(guī)定,而合同擔保多數則是雙方當時人的約定。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qū)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guī)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關問題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義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怎中保護措施從法律的角度保護了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很多情況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與保護力,下面,就簡要介紹一下合同保全的具體情況。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guī)定的內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二)區(qū)分撤銷權行使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或者將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采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這是說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即明知行為有損于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仍然執(zhí)意為之。這里,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也就是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自身無能力償還債務,從而侵害債權人的權益但仍然實施該行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即第三人在債務人以極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時,事實。上已經知道此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但還是堅持完成行為,主觀上的惡意同樣是明顯的。
總之,合同保全在商業(yè)關系中有著非凡的意義,在很多情況下,合同保全都維護合同作為日常生活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一步,如果你對相關問題有疑惑,或者有類似的問題的不到解答,建議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擔保合同 篇9
摘要:知識產權擔保是以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定擔保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知識產權資本化的發(fā)展趨勢,對促進資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擔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價值的充分發(fā)揮仍需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本文擬從知識產權的制度特點出發(fā),對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設立問題作簡要思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 權利質權 擔保的設定
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币来艘(guī)定可知,我國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將知識產權擔保歸為權利質押范疇,且知識產權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識產權擔保,指的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行為。知識產權擔保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一種擔保方式,知識產權中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權利質權是供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為標的,出質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其標的權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chuàng)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業(yè)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無形性、地域性等特點。以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為例,署名權是專屬于作者的人身性權利,因不能與人身分離對外轉讓而不具有擔保價值,故知識產權中的專屬性權利不能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知識產權質權實際上是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為質押標的而設定的擔保。 與一般的動產質權相比,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無形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依此設立的知識產權擔保在標的、成立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權利質權的性質,學界大多持“權利出質說”的觀點,認為權利質權在本質上與動產質權并無差異,僅是質權標的的不同,擔保法第81條也特別規(guī)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權利質權的規(guī)定外,適用關于動產質權的一般規(guī)定。
二、 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
。ㄒ唬┪覈蓪χR產權擔保方式的規(guī)定
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將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規(guī)定為“質押”,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并通過以特定方式轉移對知識產權的占有而設定知識產權擔保,屬于權利質權。民法上的知識產權是以創(chuàng)造性、無形性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標的而取得的民事權利類型,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能夠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體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為載體并由此體現的無形權利,不具有物的客觀實在性,故以知識產權質權設定時的“轉移占有”是對無形權利的占有轉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知識產權擔保是一種權利質權。
。ǘ┲R產權擔保方式的理論分析
依大陸法系的占有方式標準,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擔保權的設定是否以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對權利是無法進行實際控制的,不存在對權利標的的轉移占有問題,而民法中的“準占有”制度解決了對財產性權利的占有問題,從而通過對權利的交換價值的推定占有而實現權利擔保的設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設定的擔保一般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則為權利質權,同時因某些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及實現方面類似于抵押權,也有將權利質權劃歸抵押權的做法。由此,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不應局限于質押。
以對擔保物的轉移占有作為劃定擔保形式的邏輯前提,知識產權擔保究竟是抵押還是質押,關鍵在于知識產權能否適用占有或準占有。第一,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精神活動所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F實中對名畫等的占有,實際上是對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的占有,屬于對物
的占有;第二,知識產權不一定適用準占有。民法上的準占有制度是推定權利人對特殊對象享有支配、管領的權利,通說即對權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識產權區(qū)別于一般權利,其取得、變動和消滅因權利類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識產權能否適用準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須經登記才能取得的知識產權而言,準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被登記公示所取代,不適用準占有以實現轉移占有,故以此類知識產權設定的擔保不可能是權利質權。
三、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
依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知識產權設立質權的,除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外,還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可見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生效主義模式。知識產權是以知識財產為客體的無形權利,知識產權擔保無法以現實轉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權利,故擔保登記是知識產權擔保的公示方式。但將登記作為知識產權擔保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知識產權變動與知識產權變動原因之間的關系,有悖權利變動原理。筆者認同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觀點,認定知識產權擔保時應區(qū)分知識產權擔保合同與知識產權擔保的變動,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關于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的一般原理認定即可,而知識產權擔保的效力應結合權利變動理論和知識產權的特殊規(guī)定判斷,登記不應是知識產權擔保設立的要件,而應為登記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擔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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