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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合同的注意內容

        時間:2020-11-08 16:15:02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的注意內容

        勞動合同的注意內容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的注意內容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連續(xù)工作滿20xx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簽訂勞動合同七大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jù),任何一方不簽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jīng)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fā)生變化,或者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guī)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guī)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一年

          一個月

          一年---三年

          兩個月

          三年以上

          六個月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于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才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yè)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了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均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偛脤W習網(wǎng)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yè)或企業(yè),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yè)或企業(yè)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閱讀,知曉內容后再簽字。否則,容易背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xiàn)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xié)商;在合同中規(guī)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zhí)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偛脤W習網(wǎng)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勞動合同的注意內容2

          一、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并保存,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將成為重要證據(jù);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三、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休息、休假權利

          3、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

        勞動合同的注意內容3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和主體發(fā)生變化。所謂主體的變更,是指以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關系的主體,即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合同的內容并沒有發(fā)生變化。此種變更,通常稱之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內容的變更乃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xié)議。通常所講的合同變更,指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內容變更應當注意以下點:

          (1)從原則上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jīng)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xié)議。任何一方不得未經(jīng)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當然,這并非意味著合同的變更只能由約定產(chǎn)生。事實上,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重大誤解)之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權利。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也就是說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做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全部變更,則實際上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產(chǎn)生了一個新的合同。

          (3)合同的變更,也會產(chǎn)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實質內容的基礎上產(chǎn)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而變更之外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繼續(x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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