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土地買賣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協(xié)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買賣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買賣合同1
甲房:
乙方:
為擴建發(fā)展企業(yè),振興經濟,奉化市裘村亞偉沖件五金廠廠房不適應當前生產發(fā)展需要特向奉化市裘村鎮(zhèn)賢華五金廠法人代表陳金桃商議;她愿意將奉化市裘村鎮(zhèn)賢華五金廠土地轉讓及房屋買賣給奉化市裘村鎮(zhèn)亞偉沖件五金廠法人代表王幼亞,簽署合同。
一:該土地地塊座落于奉化市裘村鎮(zhèn)馬頭村,四至 :東奉化市特種耐火纖維廠,南奉化市寧東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西奉松公路,北奉化市金泰電器廠。
二:被轉讓土地房屋總面積,經奉化市土地勘察規(guī)劃院:奉化市裘村亞偉沖件五金廠宗地勘察測定界圖74.15-614.24面積為0.1808公頃。其中國有出讓土地面積396.70平方,(奉化市國土資源局20xx年6月10日,權證號:奉國用20xx第09號2991)其余都為空余雜地(1411.3平方)房屋總面積為825平方,其中國有出讓為459.85平方,權證號:奉化市字第009-440號)尚未辦證房屋面積為365.15平方。(附土地轉讓證件一份。)
三:土地和房屋總價為柒拾捌萬捌仟元整,乙方付甲方付款方式:定金陸萬捌仟元整,首付款貳拾五萬整于20xx年4月22號付于甲方,余款部分等三證交付及雙方移交辦清后付清。
四:以上土地轉讓和房屋買賣如國家征用時,國家賠償資金為乙方所有,甲方無權享受。
五:關于尚未辦證房屋面積為365.15平方,空余雜地為1411.3平方。另有附件二份。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另有份留存于中間方。
甲方: 乙方: 中間方: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2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置為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
第四條 土地轉讓費總額為,大寫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fā)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fā)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xié)商共同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3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嵇某某簽訂房產轉讓協(xié)議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于王興中學門前的三間平房、兩間廚房、十四間豬舍、一臺飼料機等墻院內所有建筑設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轉讓給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給原告轉讓費55000元,王某某協(xié)助嵇某某辦理過戶手續(xù),過戶費由嵇某某負擔等。時任村委會黨支部書記的李某某及村委會副主任(無正主任)張某某作為見證人在協(xié)議上簽字。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按約支付了轉讓費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標的物。交付后,被告對上述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并增添了院墻門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違反農村宅基地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歸于無效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和飼料機等。另,訟爭房屋除上述三間平房及兩間廚房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外,其他無任何手續(xù)。被告一直未獲得政府主管部門對宅基地轉讓的行政許可。被告在王興社區(qū)居民委員會1組已有宅基地一處。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二、如果協(xié)議無效財產是否應予返還。
從本案來看,協(xié)議中約定的標的物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飼料機等動產部分,由于該動產買賣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已履行完畢,自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動產部分,由于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其效力爭議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薄督K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宅基地轉讓必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準予,此屬行政許可,即合同生效必須有此要式,而且買受方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此理由認定無效為主,而以認定有效為輔。即在購買人購房以后,獲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同時,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本案雙方簽訂的房屋等不動產部分買賣協(xié)議應屬無效。
第二,無效情形下的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币虼,合同被認定無效以后,雙方各自返還財產應屬于常態(tài)的一種處理方式。無效以后主要審查的重點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雖然在認定合同無效過程中,更多地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在判斷能否返還或有無必要返還時,則應更多地考慮地上房屋的現(xiàn)狀與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實踐中,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很好判別,而房屋的現(xiàn)狀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其一,與原買賣標的一致;其二,購房人已對房屋實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區(qū)分;其三,該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該房屋已自然滅失;其五,該房屋因征用、拆遷而滅失,但購房人獲得了拆遷補償款;等等。
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與原買賣標的完全一致且買賣合同履行時間較短情形予以適當返還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還為主,尤其是當前拆遷行為日益增多而導致的合同糾紛,當事人缺乏基本的誠信,此種風氣不能因當事人違反誠信卻因司法裁判而使其獲得不當利益。本案中,由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同時,雙方合同履行時間較長,買受人也已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并增添了院墻門等,如果返還將給買受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此種情況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又因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也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亦不存在折價補償?shù)膯栴}。
如何看待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其實合同法規(guī)定了,如果合同簽訂的是損害到國家或集體利益的,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土地法規(guī)定了村集體用地只作為本村民調制,非本村民或城鎮(zhèn)居民等局外人不得買賣,禁止買賣
所以樓主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以前幾年的北京的藝術村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輸呀,慎重呀.
案情簡介
。玻埃埃衬辏冈,原告潘某(反訴被告)與W經理部簽訂村民住宅集資代建協(xié)議書1份,雙方約定:原告潘某繳納集資建房款136547元,選定W經理部開發(fā)建造的生活小區(qū)中房號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繳納了全部房款。
。玻埃埃茨辏保苍,被告張某(反訴原告)的房屋被拆遷,被告張某與拆遷單位X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一份,約定拆遷單位X將自W經理部購得的本案爭議房屋403室安置給被告張某。
。玻埃埃赌辏吩略媾四惩ㄟ^經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進行了裝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時許,原告潘某回到403室,發(fā)現(xiàn)房門被撬,被告張某等人在該房屋內,并稱該403室系拆遷安置給他的房屋,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停止妨礙其居住。被告張某接到訴狀后,向法院提起反訴。
爭執(zhí)意見
對該案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系集體土地上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規(guī)定,故應認定原被告分別與開發(fā)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據(jù)此,原被告雙方均未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應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我國的有關集體土地建房的現(xiàn)狀,將雙方各自與開發(fā)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有效,再根據(jù)誰先實際控制和占有的原則進行判決。
分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質問題,導致該房屋無產權證,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問題,長期以來爭議頗多,筆者認為,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從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來考慮,確認合同有效,并不影響該法旨在保護耕地總量、防止耕地減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農民自身居住條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認定合同有效能夠避免由于合同無效引起的社會不穩(wěn)定。認定合同有效,既體現(xiàn)了合同法鼓勵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現(xiàn)在和未來立法的發(fā)展趨勢,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個合同的相對人,均未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認定和處理,將上述合同視為有效,并按有效處理。
綜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張入住403室,且對403室進行了裝修,對該房屋進行了事實上的控制與裝修,被告張某以撬門的方式進入403室,違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喪失了對該房屋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張某排除妨礙的主張應被法院支持。
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整體的發(fā)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城鄉(xiāng)一體化、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已成為農村發(fā)展的新趨勢。農村各類產業(yè)基地和開發(fā)園區(qū)的不斷崛起,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用,大批農村房屋被拆遷。由于拆遷補償款的數(shù)額往往遠高于房屋售價,為此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紛紛毀約,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增加。另外,拆遷的異地集中安置,動遷戶將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區(qū)還出現(xiàn)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fā)商品房、規(guī)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qū)的活
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等等。在這些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糾紛,這些糾紛的出現(xiàn)從深層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傳統(tǒng)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yè)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二是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fā)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zhèn)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三是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四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梢哉f,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進行買賣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就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xiàn)的商品房買賣糾紛,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三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xiàn)的立法旨意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guī)定的,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fā)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fā)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
一、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jù)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耍谏鐣髁x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fā)點,所以,房屋依據(jù)其土地屬性可以區(qū)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兩大類。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已對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而對于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現(xiàn)并無類似的規(guī)定。
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現(xiàn)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也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zhèn)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guī)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義上,城市及外村、外鄉(xiāng)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的性質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筆者認為,“農民集體”不是一個抽象的名詞,而是一種能按章程或規(guī)則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在“農民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如對集體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成員的權利是集體所有權的組成部分,全體成員大會是集體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集體中的成員不能以個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體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所以,集體所有既不同于個人所有基礎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故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qū)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這一理解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將共有的財產分出或者轉讓的規(guī)定。
三、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
內容提要: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jù),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jù)。
有人認為,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j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xiàn)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guī)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xiàn)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xiàn),則不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fā)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狀態(tài);谶@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1、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
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后段明確規(guī)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jù)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一款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第二款規(guī)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三款規(guī)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guī)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qū)分,逐款加以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qū)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依據(jù)前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qū)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jù)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承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另外,理論上認為,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根據(jù)共同共有的法理,農民對其宅基地和承包的農用土地都應當有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但要保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yōu)先受讓權。就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而言,若賣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在房屋買賣時和買賣以后無異議,且未對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距糾紛發(fā)生,房屋已出售較長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放棄對宅基地的優(yōu)先購買權,同意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買了一間村集體土地的三層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辦才合法有效。、?首先對買賣關系進行公證!去房產管理局詢問一下,能過戶的話盡量給過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證是不能轉到你的名下的。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你的房產屬于城市范圍內的,你也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先將該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變更為國家所以,再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手續(xù)后才能轉變成你的完全產權。否則,只能屬于有限產權的房產。
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首先禁止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因此LZ是城鎮(zhèn)戶口的話,則該買賣行為無效;
2、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雖然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經該村集體同意,買方擁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變更,也就是不能過戶。因此,買賣過程中最好村集體在買賣合同上蓋章。當然,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的房屋是拆遷安置在該村集體的情況等等;
3、簽訂買賣合同時,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人均須簽字方可有效。情況允許,可以進行合同公證,但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公證處不會予以公證。
4、即使該房屋不能現(xiàn)辦轉戶手續(xù),合同中最好明確今后政府征用、村集體征用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yè))等情形出現(xiàn)時補償問題。
篇八: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義烏市佛堂鎮(zhèn)前案村舊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 平方米資格,F(xiàn)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為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將享有座落在義烏市佛堂鎮(zhèn)前案村舊村改造的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占地面積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積和一切附屬設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權)資格轉讓給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數(shù)按前案村委統(tǒng)一規(guī)劃。
二、轉讓價款計人民幣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設施等費用共 )。該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實按村委的規(guī)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實施,其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負擔。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預付 (¥ 元),余額 。
四、本協(xié)議生效后,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隨之轉讓給乙方,甲方應積極并無條件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該房的房地產的一切手續(xù),并提供與該房、地產的憑證。
五、甲方應在允許辦理安置房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兩證初始登記,甲方辦妥兩證初始登記后三日內,應將兩證交付受買人(乙方),并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以本合同約定為準。若遇法律政策許可,甲方應在許可辦理兩證過戶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協(xié)助乙方辦妥兩證變更過戶在乙方名下。兩證變更過戶變更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違約責任
。ㄒ唬┘追降倪`約責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的,應當全額返還受乙方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同時按乙方已交轉讓價款從支付之日至實際返
還之日止按銀行利率的4倍計付利息,并賠償受買人損失方如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繼續(xù)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關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以前或本合同簽訂后實施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重復轉讓,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銀行貸款抵押或將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遲延、拒絕辦理兩證初始登記或遲延、拒絕辦理兩證變更過戶手續(xù)或拒絕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處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買人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價款不予返還,安置房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價款的,應按拖欠從拖欠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銀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賣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規(guī)劃等原因導致到乙方房產的權益、享受、分攤等問題,均由乙方全權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權永屬乙方。發(fā)生糾紛索賠時,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合同具備合同主要條款,若甲方人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為正式合同,對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出賣人(甲方): 受買人(乙方):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4
出賣方:
買受方:
出賣方在位于祁陽縣城祁山路有一宗(進深 米*寬 米)國有出讓地有意出讓,買受人自愿買受賣方該宗門面地,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平等自愿、真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宗地買賣事宜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宗地概況
1、該宗地位于祁陽縣城龍山街道辦事處龍山社區(qū)祁山路。 2、宗地是國有出讓使用權、綜合用地類型,面積 平方米,進深 米,面寬 米,兩壕門面形式,出賣方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土地使用權人為 ,國土證號祁國用( )第 號,原國土使用權人為 ,祁國用( )第 號。
第二條 交易形式、價款及付款方法
1、雙方以土地現(xiàn)狀成交,簽約付款后,出賣方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給買受方。宗地使用權歸買受方,買受人暫不變更使用權讓名稱,買受人以出賣人名稱辦理規(guī)劃報建手續(xù),并在宗地上建設房屋。
2、宗地價款 萬元,簽約付 萬元,余款 萬
元交付土地使用證時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 其它事項
1、按第二條交易原則,買受人以出賣人名稱在宗地上依法按規(guī)建房及合法的產權經營行為。
2、買受人建房工程款辦理相關手續(xù)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由買受人承擔,與出賣人無關。
3、出賣方必須及時配合買受人辦理宗地和宗地上建筑房屋產權證及產權轉移手續(xù),并無償提供辦證時需由出賣方提供的資料。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生效,不得反悔。
出賣方:
買受方:
年 月 日篇(二):土地買賣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出讓土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
第四條
土地費按每畝______________元計算,總額為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
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沒有任何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fā)生買賣前已經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如數(shù)賠償。
第七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fā)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xié)商共同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則在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zhí)壹份,市國土資源局執(zhí)壹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篇(三):土地買賣合同
賣 方: 河北xx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 1xx
賣 方聯(lián)系地址:滄州市運河xx路xx開發(fā)辦公樓
買 方: 張xx 身份證號: 130xx
買 方聯(lián)系地址: 河北省黃驊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
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xié)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買賣之土地(以下簡稱該物業(yè))地址為: 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路 ,面積: 18467.1 平方米(以《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地號: 15-1-1052 ;圖號: 4241.20-483.50 。
第二條:賣方持有該物業(yè)之權屬證明,賣方保證對該物業(yè)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yè)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物業(yè)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并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物業(yè)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
任,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yè)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
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yè)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 壹仟萬元 整(小寫: 10000000 元),買賣雙方間的實際付款方式如下:
1、買方于簽約后方式,支付賣方該物業(yè)人民幣: 壹仟萬元整。
第四條:賣方在交付該物業(yè)時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yè)之雜費(如水電費、煤氣費、管理費等)過戶所需的稅費由賣方承擔。同時把合同
原件、交款發(fā)票原件等一并轉移給買方。賣方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該物業(yè)權屬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該物業(yè)以現(xiàn)狀售予買方,現(xiàn)狀是指 。
第六條:合同雙方如任何一方違約時,按交易價款的20%計算違約金,
同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主張權利產生的有關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本合同及附件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 2 份,買方執(zhí) 1 份,賣方執(zhí) 1 份。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 約 地:
土地買賣合同5
出讓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第二條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出讓土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
第四條土地費按每畝______________元計算,總額為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沒有任何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fā)生買賣前已經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如數(shù)賠償。
第七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fā)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xié)商共同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則在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zhí)壹份,市國土資源局執(zhí)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6
買賣項目:________________企業(yè)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企業(yè),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
根據(jù)買受人和賣受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1條:具體項目出賣金額明細如下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以出賣方式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將屬于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企業(yè),以現(xiàn)金交易形式出讓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其中所含買賣項目明細如下:
(1)企業(yè)土地
企業(yè)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畝(實際為__________畝),價格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合計:_______________畝_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萬元。
(2)交通用具
1、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2、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萬元;
3、__________貨車兩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3)廠房、辦公室合計_______________萬;
(4)燃料__________萬元;
(5)機械_____________萬元。
以上五項總合計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2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須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
付款方式按總價50%付出,應本人周轉經濟不到位,現(xiàn)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整給賣受人_______________,在50%剩余款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包括車輛_______________萬一次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總價剩余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3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給賣受人,買受人已付給賣受人所有的`款,賣受人有權一律不予退款給買受人,并同時收回本公司的一切財產。
買受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時賣受人_______________按賣公司手續(xù)辦理全交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名下。
關于公司所有員工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處理,包括過戶費用一切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承擔。
賣受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見證人1:______________
見證人2:______________
甲方已經通過合法手續(xù)取得一土地使用權,現(xiàn)擬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五百七十平方米(長__米、寬__米)東至__米街、南至__米街、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
2、現(xiàn)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用地。
二、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元正。
2、付款方式為:分四期付款。
第一期乙方付定金人民幣_____元正予甲方。
第二期在律師樓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甲方要辦好房屋抵押手續(xù)及提供土地相關資料(包括管區(qū)、公司確認等手續(xù))后,付轉讓金人民幣_______元正。
第三期在乙方所建房屋封頂時過一天之內付人民幣_____元整。
第四期在乙方該工程外墻磚已貼好后付余款人民幣_____元整。
三、甲方責任
1、甲方應保證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益。甲方應保證該土地使用權轉讓
甲方: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給乙方沒有任何糾紛。否則,甲方賠償乙方相關損失。
2、甲方負責辦理一切開工手續(xù)(暫定十三層)、搞好該土地三通一平,解決建設期間的一切糾紛(包括水電安裝、供給、有關村委、執(zhí)法隊等政府管理部門的問題)。
3、甲方提供______整棟房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房屋使用面積為___平方米,__層,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天內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該費用由甲方負責。
4、抵押期限至乙方所建房屋峻工之日止。在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元轉讓金之日起二個月如果不能開工,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已交的轉讓金人民幣_____元正,并付人民幣_____元正作為損失賠償金。
四、乙方責任
1、應依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按照該村村民同樣的要求去做為合規(guī))。
2、依期繳交土地轉讓金。
3、該項目獨立運作,乙方自行設計和建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違約責任
1、若乙方按期繳交轉讓金人民幣_____元之后兩個月之內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甲方必須即日返還乙方已支付的轉讓金人民幣______元正,并付人民幣_____元正作違約金。逾期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六倍支付滯納金。
2、乙方如未能按時支付轉讓金,未付部份亦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六倍支付滯納金。如未能按期付款超過個工作日,視同終止本協(xié)議,甲方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甲方: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六、其它
1、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xié)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發(fā)生矛盾、爭議、經協(xié)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3、本協(xié)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4、本協(xié)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兩份,律師所一份,村委會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
見證人1(簽名):______________
見證人2(簽名):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20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土地買賣合同8
出賣方: (簡稱:甲方)
代表人:
購買方: (簡稱:乙方)
村民委員會 (簡稱:丙方)
代表人: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xié)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xiàn)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 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
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
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9
甲方:乙方:
甲方買地方 乙方賣地方
乙方李訓安現(xiàn)有土地一塊賣給甲方鄭先松,具體訂立土地買賣合同如下:
一、土地界線:
兩邊從老張的地基界線到東邊的溝渠干23.5米(西邊到東邊的界線),從南邊鄭先松的后墻到北邊二吧的田界14.6米(西邊從南到北的界線),從南邊小郭的后墻到北邊二吧的田界18.5米(東邊從南到北的界線)。
二、土地價格:以上土地買賣價格為伍萬元整。
三、合同條件:甲方從買土地即日起,乙方無權干涉甲方的'使用權和變賣權,甲方所買的土地,永遠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對此土地改變主意,無論國家征收或甲方又賣給他人,乙方都無權干涉和敲詐他人,不管以后的土地價格升值或貶值雙方都無權干涉。甲方所買的土地不管北邊還是東邊的路甲方都有使用權。(但乙方有權干涉甲方把土地賣給甲方鄰居的郭定軍)。
四、以上土地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現(xiàn)就甲方土地轉讓給乙方使用等事宜達成本契約書如下:
一、甲方愿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自征地、____________________自南向北第____排____號土地,土地面積共計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按總計價款合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款的辦法轉讓給乙方。
二、土地證及村組手續(xù)由甲方負責辦理,如需辦理房產證由甲方協(xié)助辦理,甲方確保乙方在此長期經營、居住,并在公共設施(如水、電路)等的使用及維護方面與本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乙方在建房過程中,若因甲方原因出現(xiàn)問題、土地糾紛或政府征收及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都由甲方負責解決,解決不了的,退回本金及利息。
四、甲方因此事與其家庭成員之間的'地產及經濟糾紛由甲方簽約人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本契約書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決不反悔,任何一方違約,將向對方承擔本契約書價的雙倍賠償。
六、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住宅與園田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余部分,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xié)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 百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后續(xù)出讓手續(xù)出讓人必須協(xié)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fā)建設應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xié)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矛盾、爭議,經協(xié)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長春市凈月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zhí)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于 年___月___日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2
【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組村民,在20xx年2月因辦加工廠需要土地建廠房,于是,他與相鄰的乙組村民徐某協(xié)商:以每畝地8,000元的價格,購買徐某承包乙組的1.3畝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雙方訂立了《征地協(xié)議》一式三份,并共同請了一位證人在協(xié)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這樣,朱大未經任何行政機關批準就建了廠房,且該廠一直經營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產開發(fā)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畝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列土地開發(fā)商品房對外銷售。朱大與常某于20xx年3月15日共同簽訂了《土地轉讓協(xié)議》一式三份,雙方約定:朱大將上列土地轉讓給常某開發(fā)建商品房銷售,常某以每畝15萬的價格付給朱大;雙方簽字后協(xié)議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過去是8000元一畝賣給朱大,現(xiàn)在朱大以每畝15萬的價格賣給常某時,對朱大從自家的承包地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訴朱大,提出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征地協(xié)議》無效;2、返還上列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3、朱大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法院受理后,被告進行答辯。被告認為:1、在20xx年2月雙方簽訂了《征地協(xié)議》書,雙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2、在當年買賣土地的價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經收取了我方的錢款;3、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時間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間規(guī)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了判決:確認原、被告土地買賣合同《征地協(xié)議》無效。
同時,法院依法定職權向雙方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上述買賣土地的違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由此可見,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土地買賣交易,雖然有他們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xié)議》和《征地協(xié)議》,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條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景钢,法院據(jù)此提出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3、《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征地協(xié)議無效。
4、《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啟示】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也隨之升溫,由此引發(fā)的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多數(shù)農民群眾認為是在買賣、處置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無關。要消除這種錯誤的思想認識誤區(qū),維護法律法規(guī)尊嚴,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要聽信他人承諾或懷有僥幸心理買賣或轉讓農村集體土地。
土地買賣合同13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約畝)。
2、現(xiàn)該地塊的用途為。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fā)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yè)稅等)。
2、乙方的開發(fā)建設應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七條、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xié)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矛盾、爭議,經協(xié)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xié)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年月日
土地買賣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同意就土地轉讓事項達成以下條款,訂立本協(xié)議,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中樞鎮(zhèn)陽光小區(qū)背后環(huán)北路邊土地一宗集體土地面積418.56平方米,證號:瀘集用20xx字第006173號,轉讓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轉讓的土地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土地。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土地轉讓價為人民幣(大寫)肆萬壹仟捌佰元,¥4.18萬元。
三、集體土地的一切過戶事項及稅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協(xié)助及提供過戶所需相關材料。
四、付款方式:乙方在簽訂協(xié)議之日一次性付清給甲方,甲方把證交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若任何一方先違約,將賠償對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壹萬元)¥1萬元。
六、過戶前甲方所轉讓地塊范圍與四鄰有爭議,甲方負責調解好。
七、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簽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巫溪縣鎮(zhèn)村組小地名叫 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四至:
東齊:西齊:
南齊: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 )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據(jù)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占追绞湛詈蠹瓷。
2.自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xiàn)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zhí)一份。
甲方:身份證號: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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