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è)品買賣合同書(簡單版)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定地點:
第一條:標的名稱,商標、型號、生產廠家、數量、金額: 簽定時間:
第二條 質量標準: 。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質量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不符合標準及技術協議要求買受人無條件退貨。如因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負責承擔。 第四條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款到發(fā)貨。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六條 標的物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買受人以實際收到數量為準。
第七條 包裝方式、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運輸期間保證產品完好,不受碰損,如在運輸中損壞出賣人承擔產品損失,包裝物不回收。
第八條 檢驗方式及檢驗期間:買受人處檢驗。
第九條 買受人就檢驗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1、到買受人處檢驗,檢驗設備的配置及相關參數及運輸過程中的`損傷情況,有異議當場通知出賣人。
第十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附有設備說明書一套、合格證一套。
第十一條 結算地點、方式及時間:合同雙方簽訂生效后,買受人支付全款提貨。出賣人并為買受人開據收款收據,發(fā)貨時出賣人連同17%增值稅發(fā)票交于買受人。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需提供擔保,可另立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或雙方約定擔保條款如下: 無。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出賣人嚴格按照買受人提出的供貨時間及數量,如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供貨,買受人有權對本合同總金額的每天3%對出賣人進行索賠。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莘縣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生效、變更、解除的條件: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變更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
第十六條其他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涂改無效,2、本合同傳真件同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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