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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訴狀范文
訴狀,是指一方當(dāng)事人為維護或者實現(xiàn)自身的權(quán)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并陳訴有關(guān)事實和理由,或者另一方當(dāng)事人針對一方當(dāng)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抗辯的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整理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訴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訴狀范文(一)
民事起訴狀
原告:
注冊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告: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法院依法解除20**年12月 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出售給被告位于鄭州市金水區(qū)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的'一套面積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應(yīng)在2014年2月6日以商業(yè)貸款貸款的方式支付,合同還約定交房日期為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簽訂后,被告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貸款沒有通過為由,在合同約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卻遲遲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付款義務(wù)。雙方在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約定:“逾期90日后,出賣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yīng)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因此,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qū)區(qū)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業(yè)有限公司
二O**年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訴狀范文(二)
原告***,男,漢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濟南市歷*******1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電話:*************。
原告*****,女,漢族,生于1957年4月9號。住濟南市歷*******號**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經(jīng)五路小*****號,電話:0531-********。
負責(zé)人:王振宇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經(jīng)五路小緯四路46號,電話:0531-********。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
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購房款298491元為基數(shù),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與訴訟有關(guān)的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系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20**年5月14日,原告***、***與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兩原告購買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將要建設(shè)的商品房(房屋面積共約122.27平方米,車庫約2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元,兩被告應(yīng)于20**年5月14日向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支付首期購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兩被告辦理銀行按揭,被告應(yīng)于20**年5月1日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據(jù)合同履行了付款義務(wù),但是被告方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卻遲遲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種理由推辭。
后經(jīng)兩原告調(diào)查得知: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所預(yù)售給兩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預(yù)售許可證,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的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chǔ)上,判如所訴!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訴狀范文(三)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2月 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于鄭州市金水區(qū)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筑面積為96.6平方米,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被告應(yīng)在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yīng)在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后,出賣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yīng)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yè)有限公司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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