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范本
編號:
本租約由下列雙方于年月日在市簽訂。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注冊地:
證件種類與號碼: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注冊地:
證件種類與號碼: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出租與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區(qū)街座層室(該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該房屋
1.該房屋建筑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為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平方米。
2.該房屋應包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規(guī)定的設備、設施及甲方提供的裝修、家具,該房屋平面圖、裝修、家具及房屋狀況見本租約附件一。
第二條租賃用途
乙方同意只將該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確需改變該房屋用途,應提前一個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三條租賃期限
1.起租日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起租日為年月日,甲方于起租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賃期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租賃期為年,自起租日起計算。
3.續(xù)租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約自動終止。乙方如需要繼續(xù)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約。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即(大寫)幣萬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為.
第五條稅費
如因該房屋租賃而發(fā)生下列稅費,由雙方分別按以下約定承擔:
1.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2.因辦理該房屋租賃登記而發(fā)生的房屋登記費、房屋租賃手續(xù)費和房屋租賃憑證工本費等費用由甲乙雙方按有關部門規(guī)定各自承擔。
第六條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yè)管理費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實際使用量依《物業(yè)管理公約》規(guī)定繳納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乙方須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后10日內繳付。
2.乙方并同意向該房屋的物業(yè)管理部門按其所簽訂的有關協議支付物業(yè)管理費。
第七條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約將應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設施使用費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所有費用、開支均以幣種存入甲方書面指定的賬戶。乙方須遵守甲方有關該賬戶的所有書面指令。
甲方指定銀行為:
開戶行:
賬號:
戶名:
第八條保證金
1.租金保證金(押租)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月租金的押租,計人民幣元。
2.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yè)管理費的保證金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并須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yè)管理費的保證金。
3.上述保證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賃期滿,倘若乙方違反本租約的規(guī)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本租約規(guī)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并于扣除次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權在扣除相應數額后,將租賃保證金余額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足時,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要求補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內應將款項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房屋維修
1.租賃期內,甲方須保持該房屋包括主體結構、排水系統、各種管道、電線、電纜及其他各種設施均處于完好、清潔及可供使用的狀態(tài)。
2.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動該房屋內部結構、設計,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絕發(fā)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須對其本人、家屬、朋友、訪客對該房屋或設施造成的損害負責。
4.租賃期滿后,如乙方決定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按其接收時的狀態(tài)將該房屋交還給甲方,正常損耗除外。
第十條電話線路及電訊費用
1.甲方將提供條電話線路并負責所有安裝費用。
2.乙方須準時繳付電話/或其他電訊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保證、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其為該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證該房屋的出租已獲必要的政府批準;
3.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利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證該房屋如為共有房屋,則該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
6.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及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
7.甲方保證該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雖已作抵押,但該房屋出租已經抵押權人同意。
甲方權利:
1.甲方可在租賃期滿以前3個月內,陪同意欲承租該房屋的人員,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內進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違反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權而屆時無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業(yè)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斷該房屋的水、電、煤氣、熱力、電話供應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違約行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若本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與解除后5日內,乙方仍未將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財產和自置設備、物品搬出該房屋,則作乙方放棄權利處理,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將乙方的上述財產與物品予以處理,并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權的代理人代為交付該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賦予的其他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依據租約規(guī)定期限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負責于本租約簽訂后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
3.甲方將依據本租約規(guī)定及法律規(guī)定繳納其作為該房屋出租人應繳付的'稅費;
4.該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由甲方負責修復,但乙方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如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則修繕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甲方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該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本租約規(guī)定按期足額繳納租金;
2.乙方如發(fā)現該房屋及設施有任何損壞或險情,須及時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或險情擴大,并予以積極配合;
3.乙方未明確續(xù)租或購買該房屋的情況下,乙方應允許甲方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內在適當時間,并提前通知的條件下帶有承租、購買意向的人參觀該房屋;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轉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或共同使用該房屋;
5.乙方應按本租約規(guī)定正當使用及妥善保管該房屋及有關設施;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裝、改建、加建供排水設備、電線、水管、燃氣管或安裝任何設備、裝置以致需要額外的電線、燃氣總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該房屋內安置、堆放、懸掛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該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保證該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適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擾或行政處罰等損失概由甲方承擔。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解除本租約或要求將起租日順延相應天數。在乙方選擇解除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須于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后日內將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返還給乙方,并將所收定金雙倍返還乙方作為甲方違約金。
3.如甲方未能對該房屋及其附著物進行定期檢查或因甲方延誤該房屋維修而致使該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甲方應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4.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該房屋,無論自用或者轉租,均按違約處理,違約金相當于個月租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1‰向乙方加收違約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繳納前述違約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則除按本租約規(guī)定向甲方補交保證金及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應負責的其他人的過錯造成了該房屋或設施的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或維修至甲方滿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轉讓該房屋,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該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歸甲方所有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4.乙方違反本租約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且經兩次書面通知后未糾正,甲方即有權解除本租約或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費用)。在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解除本租約時,甲方應將所收乙方款項扣除乙方應支付的租金、費用、賠償、違約金(按個月租金計)后在本租約解除后日內返還給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證金尚不足彌補甲方應收取的款項,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條轉讓與轉租
1.該房屋所有權在租賃期限內發(fā)生轉讓、繼承的,該房屋受讓人或繼承人應當繼續(xù)履行本租約的規(guī)定;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3.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該轉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約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
4.轉租契約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租約規(guī)定的終止日期,但甲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租契約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擔轉租契約規(guī)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乙方仍應履行本租約規(guī)定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6.轉租期間,如本租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則轉租契約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十五條契約變更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租約: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約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賃政策或法律規(guī)定必須終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租約并收回該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1.將該房屋擅自轉讓、轉租、轉借或擅自與他人調換使用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該房屋的。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暴雨、大火、戰(zhàn)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約或不能按本租約約定的條件履行本租約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本租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fā)生地區(qū)的公證機構出具,按該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租約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議決定是否解除本租約,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約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約。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
本租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zhí)行本租約而發(fā)生的或與本租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以友好協商的方法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均應自動履行,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擔。
第十九條其他
1.本租約項下通知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須以書面通知方式進行。通知可以傳真、郵寄、面交方式送達本租約之首所列雙方地址。如以傳真方式送達,則以傳真發(fā)出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面交方式送達,則以接收方收到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郵寄(包括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則以寄出后15日為送達時間。
2.本租約以中文為準,任何外文譯本僅供參考。
3.本租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約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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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方簽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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