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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詳細介紹
什么是批復
批復,是指“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復是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批復特點
(1)行文具有被動性
批復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為前提,它是專門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先有上報的請示,后有下發(fā)的批復,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內容具有針對性
批復要針對請示事項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tài)度,批復事項必須針對請示內容來答復,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復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利下級機關貫徹執(zhí)行。
(3)效用的權威性
批復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復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不得違背,批復的效用在這方面類似命令、決定,帶有很強的權威性。
(4)態(tài)度的明確性
批復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語言,使得請示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
批復分類
根據(jù)批復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審批事項批復、審批法規(guī)批復和闡述政策的批復等三種。
還有肯定性批復、否定性批復和解答性批復三種。
批復寫法
批復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fā)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fā)文機關 + 表態(tài)詞 + 請示事項 +文種,這種較為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復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于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復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復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復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 如果批復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復引語、批復意見和批復要求三部分。
批復引語要點出批復對象,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于何時、何號、關于何事的請示的答復,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復意見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復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為什么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復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復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并加蓋公章,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shù)字(2012新規(guī))。
批復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準的答復性公文,因此,撰寫批復要慎重及時,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復。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復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tài)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同時批復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復,請示要求解決什么問題,批復就答復什么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今天,“批復”這種帶有較為明顯的計劃經濟“人治”色彩的公文種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慎用。從既有的批復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復是“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為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復”。對于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復(即使需要指導也應采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于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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