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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范文經(jīng)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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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經(jīng)典 1
申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xxx區(qū)xxx鎮(zhèn)界xxx村xx,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xiàn)住xxx區(qū)xxx鎮(zhèn)界xxx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1xxx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捕前住xxx區(qū)xxx鎮(zhèn)界xxx村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區(qū),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qū)xxx鎮(zhèn)界xxx村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捕前住xxx區(qū)xxx鎮(zhèn)界xxx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區(qū),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捕前住xxx區(qū)xxx鎮(zhèn)界xxx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訴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訴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訴人張xx、包xx、付xx、賈xx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訴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訴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訴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訴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訴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jīng)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shù)氖恰凹偃缢勒哒I嫖磥矶陝?chuàng)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guī)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qū)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guī)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边@說明以前發(fā)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shù)脑瓌t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shù)姆秶畠,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jù)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jù),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guī)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訴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fā)達地區(q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xiàn)“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xiàn)。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zhí)法尺度的統(tǒng)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訴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shù)玫街С郑瓕彿ㄔ翰挥柚С謱儆谶m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jù),F(xiàn)申訴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陳xx
20x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經(jīng)典 2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jīng)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fā)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fā)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xiàn)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
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
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jīng)昆明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jīng)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jīng)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y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yǎng)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經(jīng)典 3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qū)××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9××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zhèn)鎮(zhèn)長。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勝武,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xiàn)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xiàn)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圖及現(xiàn)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shù)囊庠福Mㄔ嚎紤]該情節(jié),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jié)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zhí)行。楊xx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jīng)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y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y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y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jù)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又故意破壞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j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商橋鎮(zhèn)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shù)額是400903.99元×80%=320723.19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00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jù)。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yè)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jù)。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fā),商橋鎮(zhèn)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zhèn)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zhèn)計生辦、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jù)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zhí)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jù)《車輛報廢標準》規(guī)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zhèn)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jù)《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zhèn)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商橋鎮(zhèn)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guī)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zhèn)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zhèn)計生辦是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jiān)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河南省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并判決朱xx,商橋鎮(zhèn)人民政府、商橋鎮(zhèn)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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