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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錄用通知書是單位經過考核之后向決定錄用的勞動者單方發出的愿意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文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歡迎閱讀與收藏。
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應有以下八項要點:
1.明確的入職日期;
2.崗位名稱與崗位職責;
3.勞動合同期限及是否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
4.待遇說明,包括:月薪,企業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稅;獎金、提成及年終獎; 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福利;是否持有企業股份。
5.工作時間:企業工時制度,工作時間、午休時間安排。
6.明確的辦公地點及企業是否可根據業務要求安排在其它辦公地點或公司下屬機構工作;
7.雙方的其他約定,如保密、要約解除條件等等。
最后,錄用通知書要有企業蓋章,或企業授權人與應聘者雙方的簽字。
錄用通知書在簽訂后,對企業與應聘者雖然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關系,但此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如果企業單方面撤消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合同可以解除,此時,如果員工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那么企業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應聘者此時可能已辭職,不能在新企業上班,存在失業的損失,可要求賠償1-3個月的工資。
當然,如果應聘者違約,企業也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失,只是企業的損失不太容易衡量。
相關事例
梁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工作,企業給了他5萬元的購房補貼,雙方約定在服務期內,如果梁某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2年以后,梁某發現國企的工作環境并不利于自己的發展,便去悄悄應聘某外企的工作職位,經過筆試、面試、體檢后,該外企對梁某比較滿意,很快就發送了錄用通知,其中還注明了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報到日期等。拿到錄用通知后,梁某立即用電子郵件通知該外企的人力資源部經理,表示將在規定的日期內去報到。隨后他辭去了在國企的工作,并支付給了國企違約金。然而,就在他準備前去這家外企報到時,該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選,便告知梁某,該公司沒有正式錄用他,雙方也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此前發出的錄用通知無效,梁某也不必來公司報到了,梁某接到通知后,大為吃驚,將該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該外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6萬元。最終,法院受理該案件后,對案件展開調查,最后決定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最終同意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
在企業招聘過程中,很多企業對于錄取通知書有著很多的誤解,以為只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才構成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僅僅只是要約邀請。但實際上,由于錄取通知書上通常會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其理解為勞動合同。而企業在與員工簽署了錄取通知書后又決定不予以錄取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應聘者發出的意愿建立勞動關系的初步意思表示。雖然它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它確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理論上,錄用通知書被視為一種要約,當應聘者接受該要約時,雙方即達成了初步的合意。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表現
約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后,應遵守其中的承諾,如工作崗位、薪資待遇等。若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后無故拒絕錄用應聘者,可能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障應聘者權益:應聘者在接到錄用通知書并接受后,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通知書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若用人單位不履行,應聘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注意事項
雖然錄用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應聘者仍需注意以下幾點:
仔細閱讀錄用通知書的內容,確保理解并同意其中的條款。
錄用通知書并非正式的勞動合同,因此在接受錄用后,仍需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若對錄用通知書的內容有疑問或不滿,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以避免后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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