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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2 03:48:32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校車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方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2

          為規范學校校車的使用,更好地為行政、教育教學服務,提高校車服務效率,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本著"安全、高效、節約"的.原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學校校車日常管理及維修保養等由校辦室具體負責,根據車輛使用申請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并建立校車出入登記制度。

          2、車輛使用實行出車申請制度,具體由各處室主任根據需求提前通知辦公室,并在填寫出車申請單之后方可用車(緊急工作除外),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用車。

          3、教師市區內教研活動(會議)原則上不使用校車(偏遠鄉鎮及地區根據情況使用),出外省市用車必須報校長同意。

          4、教育局借用車輛必須報經分管校長審批。

          5、各類費用報銷程序:司機憑出車通知單核銷條據。

          6、凡未經登記、報批私自使用車輛,根據情節輕重學校將扣發一定的管理獎。私自出車出現的任何后果由出車人自行全部承擔。

          7、車輛原則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園內,無特殊情況禁止車輛在外過夜。

          8、校車實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計程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9、司機不得違章駕駛,否則罰款由司機全額支付。

          10、x中學用車由黃甫駕駛,東寶外校出車由蔡濤駕駛。

          11、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及保險事項、年檢,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總務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長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選購。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總務部門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若載有物品,需隨附物品放行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后交校長辦公室統一調度(填寫“派車單”)。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用車。

          (3)公務校車應設置“校車行駛記錄表”,派車人應登記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總務部門每月抽查一次。

          (4)校車使用前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備總務部門一同處理。

          (5)公務校車不得作非公務事務用。

          (6)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7)公務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總務部門安排專人(一般指該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人負責,須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總務部門上報、檢查、核準、備案后,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總務部門主管核準。

          (3)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準后領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總務部門主管聯絡,學校總務部門主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總務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總務部門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總務部門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車使用管理,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辦事效率,增強安全系數,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直接管理校車,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管理人員負責派車。

          二、學校各部門用車,需提前一天到后勤服務中心填寫出車單,統一安排發車,合理使用。

          三、學校各部門用車必須按行車路線行駛,中途不得改變路線,不允許以單位出車辦理私人之事。

          四、學校車輛原則不外借,如特殊情況,要經學校校長批準,方可派車。

          五、上班時間外(包括節、假日、晚上)因公用車的,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車。

          六、節假日校車必須停在學校內,特殊情況需要用車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

          七、未經校長或學校主管領導同意,擅自將校車開出學校的,如果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負責。

          八、學校車輛必須在市內實行定點加油、定點保養、定點維修、定點購買保險。

          九、司機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如違章行駛、停放,全部責任由司機自負。

          十、學生外出訓練、比賽等活動,由學校專職司機接送。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6

          1、使用范圍:

          (1)校級領導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車。

          (2)中層干部或處室其他人員公務外出,教師教學、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車。

          (3)處室、年段、教研組集體外出活動,經學校批準的用車。

          (4)本校正式教職工直系親屬婚、喪事用車。

          (5)退休教師、原校級領導按規定的范圍用車。

          (6)經學校有關領導批準的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用車。

          (7)經學校校長室批準的.其他情況用車。

          2、校車使用與派車權限:

          (1)校級正職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

          (2)校級副職在本市區范圍內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要向校長報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3)教職員工在本市區范圍內的用車由辦公室派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

          (4)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借用(由我校司機開車)在本市區范圍內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5)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

          3、出車規定:

          (1)各處室部門及個人用車,都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開出派車單駕駛員方可出車,并按要求作好登記。

          (2)校級領導根據規定的權限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但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以免派車重復影響工作)。

          (3)外出加油或維修等,要告知辦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記。

          (4)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

          4、駕駛員當班規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駕駛員可在校內待命,如果要外出應及時向辦公室請假(不能及時出車的應視為曠工)。

          (2)正常上班時間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準時出車,臨時需要出車的盡可能做到隨叫隨到。

          5、車輛管理

          (1)駕駛員出車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當天出車超過21:00車輛必須當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車超過21:00,周六上午必須在9:00前將車停在校內指定位置,特殊情況必須告知辦公室。

          (2)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確保行車安全。

          (3)要經常學習交規,做到規范行車。違規被罰款的駕駛員要負有一定責任,視情節扣除部分行車補貼。

          (4)要經常洗檫車輛,保持車輛整潔(除外出外一般由駕駛員自行清潔)

          6、報銷:

          (1)汽油費報銷在發票背面注明加油時的公里數。(每個月月初由辦公室核對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費、過境費在發票背面注明出車緣由和批準人。

          (3)汽車修理、裝配、保養等要事先經校長室同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由總務處主任、駕駛員一同到定點維修廠洽談維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維修發票與清單上簽字,費用才能予以報銷(外出臨時修配除外)。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7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按規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A樓和B樓北幕墻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后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負責檢查校車超員情況,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與安全。校警必須認真填寫接交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車主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車主自定。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允許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接學生時不要靠近學生,要離學生5米外停車。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9、車主責任

          (1)負責在各村站點接學生上學,上車后學生的安全由校車車主負責。到校后照管人員負責把學生送到校門內(幼兒學生要送到班級),然后與警衛教師接交簽字(幼兒班的學生與班主任接交簽字)

          (2)放學時,到學校指定地點接學生上車,并與相關教師簽字接交,上車后,車上的安全由車主負責。

          (3)送學生到各村指定站點,并把學生交到家長手中,極端天氣,家長不接的,要電話聯系,和家長當面接交,否則,出現事故校車負責。

          10、校車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及時自行處理。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9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校車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0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1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保險、年檢及有關費用報銷等事項,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學校辦公室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該制度提請校行政會、教代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核準執行。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選購。

          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經學校辦公室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駕駛員應在校車使用前進行故障排查,如遇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

          (5)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學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各專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駕駛員應憑加油卡在政府采購點定點加油。

          (2)駕駛員應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8、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續,如費用較,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應憑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12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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