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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時間:2024-08-14 13:19:39 曉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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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通用12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通用12篇)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1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jiān)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yè)機械,必須及時到監(jiān)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xù)。

          三、未按規(guī)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yè)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yè)機械投入作業(yè)前,應進行檢查、保養(yǎng)、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yè)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yè)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yè)機械。

          六、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yè)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yè)機械或改變農業(yè)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zhèn)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guī)定。

          十、農業(yè)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yè)或其它作業(yè)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guī)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2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tǒng)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tǒng)籌,養(yǎng)殖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fā)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xù),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yè)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業(yè)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顚S,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jiān)事長要定期組織監(jiān)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3

          一、為了規(guī)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jié)支、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xù)。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guī)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jiān)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zhí)行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指導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十四、本制度從xx年xx月xx日起執(zhí)行。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yè)會計制度》、《小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guī)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yè)務發(fā)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yè)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fā)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xù)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yè)收入時,要手續(xù)完備,使用統(tǒng)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zhí)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guī)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xù),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ǘ┯袡辔斜O(jiān)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ㄈ┯袡嘁笥嘘P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監(jiān)督權:

         。ㄒ唬┯袡鄬ω攧帐罩闆r檢查和監(jiān)督;

         。ǘ┯袡啻砩鐔T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ㄈ┯袡鄬ω攧展芾碇邪l(fā)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ㄋ模┯袡嘞蛏弦患壊块T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yè)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ㄒ唬I業(yè)利潤,是指主營業(yè)務收入減去主營業(yè)務成本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yè)務利潤,減去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ǘ├麧櫩傤~,是指營業(yè)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fā)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ㄒ唬┌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ǘ┦S嗖糠郑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guī)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5

          為了共同的利益,確保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勞動所得,特規(guī)定如下:

          第一,在自愿來工作的`前提下,從來到統(tǒng)一放假為一年,發(fā)滿工資,干幾天或幾個月走的發(fā)80%工資,并扣除中介費和保險費。按規(guī)定每天干十個小時,實際干九個小時,活忙時干十個小時。干滿一年的工人,中介費和保險費由單位負責。

          第二,服從領導,努力工作,不喝酒不打架,不偷東西,團結工友,愛護工具。如有違犯者罰款二百元。違法者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如個人急用錢可預支(不超過工資60%),如家中有事需回家處理,不按規(guī)定時間回來的按第一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年終工作結束后,如數發(fā)給個人工資。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6

          為規(guī)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fā)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yè)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yè)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zhí)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yè)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jiān)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jiān)事會是本社的監(jiān)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jiān)事會由6名監(jiān)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fā)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jiān)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jiān)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fā)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xù)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xù)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fā)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zhí)行。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wěn)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fā)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名稱:xx市xx鎮(zhèn)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地址:xx市xx鎮(zhèn)橋村。

          第五條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yè)生產,實行規(guī)模經營。

          第七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入股土地84.64畝;三組32戶,入股土地136.11畝;四組20戶,入股土地121.88畝;五組17戶,入股土地108.56畝;七組22戶,入股土地62.4畝;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入股土地66.95畝;二十六組23戶,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fā)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guī)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jiān)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guī)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2)按規(guī)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guī)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fā)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tǒng)一規(guī)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fā)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jiān)事長一名。監(jiān)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jiān)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jiān)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jiān)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jiān)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guī)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社執(zhí)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并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規(guī)相抵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8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xx市xx區(qū)xx鎮(zhèn)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xx市xx區(qū)xx鎮(zhèn)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fā)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五條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x萬元,凈資產:x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x%;個人股股,占x%。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fā)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guī)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guī)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jiān)督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guī)章管理制度;

          2、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jiān)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俟蓶|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guī)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jiān)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jiān)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jiān)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jiān)督機構,執(zhí)行監(jiān)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jiān)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zhí)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jiān)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jiān)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jiān)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jiān)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jiān)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guī)定健全財務、會計、統(tǒng)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tǒng)計報表。并接受區(qū)、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guī),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guī)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guī)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社經濟活動,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為從事養(yǎng)豬(養(yǎng)雞、養(yǎng)鴨等)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由李村、汪山、新葉、檀村各村養(yǎng)殖專業(yè)戶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紅、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葉樹生、李愉兵、汪志東等農民合作組織及農民個人發(fā)起,召開成立大會成立。

          本社名稱:xx市畜禽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由社員出資并注冊資本總額5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鎮(zhèn)李村村,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社員所有。

          第四條本社經營項目:養(yǎng)豬、養(yǎng)雞、養(yǎng)鴨的生產銷售和生產技術的研究、利用及品種的引進、選育、示范及推廣。

          第五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fā)展及社員的需要,開展以下服務:

         。ㄒ唬┙y(tǒng)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fā)、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ǘ┙y(tǒng)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ㄈ┙y(tǒng)一組織采購、供應社員需要的品種、生產所用的器具等養(yǎng)殖業(yè)投入品;

         。ㄋ模┙y(tǒng)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產品和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及地方品牌等,提升產業(yè)和品牌;

         。ㄎ澹┙y(tǒng)一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yè)務;

         。┙y(tǒng)一組織銷售或各社員另行銷售產品;

         。ㄆ撸┙y(tǒng)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yè)。

          第六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本社對社員的出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本社積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社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社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社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社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社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

          本社社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fā)展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二章社員

          第九條本社社員分為個人和團體社員。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直接相關的農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的,可以可以成為本社社員。申請入社的非農民身份社員不得超過社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本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社員一人一票制。社員入社資金額為200元(最高額度為20xx0元),享有選舉和表決權。入社社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入社資金額超過5000元的增加1票選舉和表決權票數確定。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碛欣帽旧缣峁┑姆⻊蘸蜕a經營設施權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權利;

         。ㄋ模┯袡鄬Ρ旧绲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jiān)督;

         。ㄎ澹┯袡嘟ㄗh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退社自由權;

         。ㄆ撸┯袡嗑芙^不合法的負擔。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椧(guī)章制度,執(zhí)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照鲁桃(guī)定向本社繳納入社資金;

         。ㄈ┚S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社員資格:

         。ㄒ唬┲鲃右笸松绲;

          (二)養(yǎng)殖戶破產;

         。ㄈ┍槐旧绯摹

          第十四條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退社社員的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五條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毯蛢炔抗芾碇贫,不執(zhí)行社員(代表)會議和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ㄈ┻`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和監(jiān)事長及其他監(jiān)事會成員;

         。ㄈ⿲徸h批準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ㄋ模┞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稚鐔T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ㄈ┙M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ㄋ模┐肀旧绾炗喓贤取

          第十九條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執(zhí)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員組成,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ǘ┲朴啽旧绨l(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四)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ㄎ澹┙邮、答復、處理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Q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一人、執(zhí)行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三人共5名成員組成,代表全體社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jiān)事會社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長和執(zhí)行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ǘ┍O(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jiān)察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會社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ㄋ模┫蛏鐔T大會提出年度監(jiān)察報告;

         。ㄎ澹┫蚶硎麻L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嶙h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監(jiān)事會會議由監(jiān)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監(jiān)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同意方能生效。監(jiān)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旧绲纳a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ㄈ┨嵴埰溉位蛘呓馄肛攧諘嬋藛T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會社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會社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肌⑴灿没蛘咚椒直旧缳Y產;

         。ǘ┻`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ㄋ模┘嫒螛I(yè)務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監(jiān)事)會成員、經理。

          理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七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年度財務報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開。

          本社會計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八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審核后,于社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閱并接受社員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入社資金;

         。ǘ﹪液陀嘘P部門的扶持補助資金;

         。ㄈ┧司栀浛;

         。ㄋ模┢渌Y金。

          第三十條本社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旧缛粘^k公費;

         。ǘ┌l(fā)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yè)所發(fā)生的經營性支出;

         。ㄈ┛蒲、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社員對本社有一定貢獻給予獎勵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本社初次資本金總額為伍拾萬元,全部由入社社員募集,即由社員交納的入社資金構成。本社社員認繳入社資金額,須在認資后15天內向本社繳清。

          第三十二條本社向社員頒發(fā)社員證書,并載明社員的出資額。社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三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社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jiān)督。根據社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自合并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組織或單位承繼。

          第三十六條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本社(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人數少于10戶;

         。ǘ┥鐔T(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ㄈ┮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第三十八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社員(代表)大會推舉五名社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清算方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社需要向社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在公示欄中張貼書面公告方式發(fā)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告或報刊登載公告方式發(fā)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社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10

          一、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理事長崗位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強化財務建設,搞好合作社經濟管理。

          2、組織本社員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yè)務水平。

          3、認真執(zhí)行上級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財務管理,著重抓好財務管理規(guī)范化建設。

          4、堅決執(zhí)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全面掌握本社財務狀況,發(fā)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5、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工作計劃和崗位責任制度,調動本社員工作積極性,強化合作社工作職能,促進財務規(guī)范化、制度化。

          6、組織本社員,努力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經理崗位制度

          1、服從本社員大會的決議,認真服從理事會的領導及時向大會成員和理事會長匯報工作。

          2、積極工作以本社成員增加收入為己任,按時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項經濟指標。

          3、對外協調各部門的關系,積極爭取資金,招商引資來促進合作社大發(fā)展。

          4、遵守各項財務制度,資金使用管理等及時向理事長匯報,不得擅自支出現金。

          5、接受執(zhí)行監(jiān)事監(jiān)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6、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核算員崗位職責制度

          1、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建賬,執(zhí)行上級文件規(guī)定《按會計法》要求做好財會工作。

          2、定期與合作社出納對賬,結賬并進行庫盤,做好總賬明細帳按時上報會計表。

          3、嚴格執(zhí)行財會制度,隊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的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應財務上的問題。

          4、及時提供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本社賬目的審計并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5、根據合作舍財務公開要求,沒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6、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存檔會計資料及營銷,承包經營合同同文書資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7、做好財務管理,和本社財務人員的業(yè)務輔導、培訓。

          8、做好本社經營項目合同的簽訂,鑒證工作。

          四、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出納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制度使用現金。

          2、做到出納現金嚴格分庫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

          3、建立現金存款日記賬,做到記賬及時,每月結賬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帳款核對無誤后向理事長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4、堅持制度,嚴把原始單據審批關,做到沒有依據印章不全,數量金額不服未經批準、白條自據不付款,對憑證上缺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拒絕入賬,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退回補辦手續(xù)。

          5、嚴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堅持拒絕隱私存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發(fā)生短庫由出納員自負,因借公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人員,做到辦事、公事結賬清單,前帳不清后賬拒付。

          6、按財務制度規(guī)定范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后及時向領導交還存根入檔保管,領交手續(xù)齊全。

          7、搞好營銷統(tǒng)計,記賬合同管理工作。

          五、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財小組,小組成員設3名,由社會大員和社會代表大會產生,由社員代表和理事會分管監(jiān)視的同志組成,設組長一名。

          2、民主理財小組,社合作社理財小組專用章一枚,有理財小組組長保管。

          3、民主理財小組有權監(jiān)督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重點對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員的工資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zhí)行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品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上述職權。

          4、合作社要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和財務監(jiān)督小組開展正;顒,履行工作職責,由會計提供賬薄進行清理,審核每年不少于2次,審核后的帳、票要蓋章,寫出審核意見存檔。

          5、經審核后,按財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利用公開欄向社員群眾公布。

          6、公開方式,由財務會計負責抄寫公開內容,合作社負責做好具體公開工作,和負責解釋群眾提出的問題,收集改進財務管理意見。

          六、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切現金必須由出納員管理,其他人員經手收入應立即交與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二、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實現存款分別核算,庫存現金限制在1000元內。

          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杜絕隱私借用公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理事會入賬結算。

          四、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一下的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較大數額開支由合作社領導討論后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須報社員大會和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需確定一名領導交叉審批。

          五、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原始的憑證和清楚地手續(xù),需要經手人和證明人審批簽字,手續(xù)不完備的社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六、出納員與理事會每月結賬一次,結賬時現金存款結報單,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

          七、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有關的規(guī)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書資料,會計賬薄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進行專柜存放,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執(zhí)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損毀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專柜專檔,由現任出納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的查閱交接,銷毀必須嚴格按照《會計資料檔案管理辦法》進行。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11

          為適應農業(yè)共營制新型農業(yè)經營體系建設的需要,保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本社章程對分配利益做如下規(guī)定:

          一、本著社員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則,每個年末向全體成員公布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二、社員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

          五、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guī)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jiān)督”。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管理規(guī)章制度 12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guī)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zhí)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jié)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zhí)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jié)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xù)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guī)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zhí)行情況,挖掘增收節(jié)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zhí)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xù),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F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zhí)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guī)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xù),對手續(xù)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guī)的票據,按《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立規(guī)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tǒng)一管理使用。按規(guī)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zhí)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jiān)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tǒng)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jiān)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yè)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guī)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jiān)事會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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