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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預算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1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有關精神,結合行政單位的實際情況,現就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管理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編制
1.行政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編制要求、程序、預算報表格式(見附表)編制年度預算(包括預算說明),并按規定的報送時間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送財政部門)。同時,單位要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文件的規定填報預算外資金(如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支計劃。
2.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定由單位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項內容;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項內容,經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和其他支出等項目,專項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別編列到有關項目。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行政單位經批準用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行政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3.行政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按規定合理劃分不同類型的收入,將應列入預算的各項收入(其他收入按"節"級科目分項填列,見表三)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沒有收入數額的項目可以空置)。
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包括基金)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不得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于各項支出;按規定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除經批準由單位留用的外,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作為單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預算。由財政專戶撥付給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作為單位收入,列入收入預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獨立核算后勤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以及其他服務性收入等,應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
單位應按照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即在保證人員支出和開展公務活動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項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保證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證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應有詳細的說明。
二、行政單位預算的核批
1.財政部門在收到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或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行政單位預算后,應進行審核,對符合預算編制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復。對有主管部門的行政單位預算,財政部門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體單位。
2.財政部門在批復行政單位預算時,應按照"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統一核定行政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預算。
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核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對支出預算,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核定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分類支出數額情況下,必要時應核定到工資、補助工資、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等重點支出項目。
3.財政部門在核定行政單位預算時,財政撥款標準應根據以保證行政單位基本工作任務需要,結合國家財力可能確定。
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根據收支統管的要求,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一并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根據行政單位財政收支狀況,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余上繳專戶或按規定比例留用不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財政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指定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行政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
三、預算執行
行政單位預算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批以后,即成為預算執行的依據。行政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單位要加強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不得坐支。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要及時足額上繳;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能直接作為單位收入。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應繳未繳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要督促催繳。
2.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支出規模。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應按規定的支出項目開支。
四、預算調整
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正式批復的行政單位預算,行政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但因為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行政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2.行政單位的其他各項收入預算需要調整時,可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調整收支預算,但必須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3.收入預算調整后,要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五、預算報表格式
根據以上規定,隨文附發《中央級行政單位預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單位的預算報表格式,由地方財政部門參照該預算報表格式制定布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通知要求,一并填報。
六、請各部門、單位在3月31日之前將單位預算報財政部門主管財務司。單位概算可參照預算報表格式在上年預算年度結束前(12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主管財務司。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一九六六年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改革、開放、搞活的形勢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下列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
一、各級各類教育、科研、衛生(不含醫院)、文化、體育、通訊、廣播電視、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專項事業費的事業單位;
二、各級各類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事業單位;
三、各級國家機關和受國家預算補助的社會團體等行政單位。
各級各類國營企業和比照國營企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適用各類國營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建設單位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均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類事業行政單位,按照各級單位預算同各級財政總預算的繳撥款關系,分為全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全額單位)、差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以下簡稱自收自支單位)三種預算管理方式。
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根據國家建制,經費領報關系或者財務隸屬關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一、主管會計單位。向同級財政機關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各級主管部門,為主管會計單位。
二、二級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三、基層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二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只有本單位開支,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統稱預算會計單位,都應建立獨立的單位預算,實行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并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的全部會計工作。不成立單位預算的小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單據報帳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四條 按照國家預算編制的原則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簡單的成本費用核算的會計事項,可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劃分,按照日歷月份的起止日期辦理。單位不得提前結帳。
第五條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
第六條 有關對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七條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理。本制度規定的記帳方法,會計科目,以及會計核算管理原則,必須在全國統一執行。各級會計核算的具體處理方法,可由各地區、各部門靈活掌握,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機關可以根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補充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部分,可結合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的補充規定,并增設相應的會計科目。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的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者補充規定,并可抄發本系統的地方事業行政單位參考。
軍隊系統的預算會計制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組織
第一節 基 本 任 務
第八條 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以下簡你“單位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它是各單位預算、財務管理工作中一項經常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基礎工作。
單位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經濟事業計劃管理。其基本任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展事業的方針,批準的`事業行政計劃和預算,及時合理地供應資金,正確地執行單位預算計劃。貫徹艱苦創業、勤儉節約方針,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促進事業計劃和行政機關任務的圓滿完成。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積極培養財源、組織收入,努力提高事業經費的自給能力,及時足額地向國家或上級繳納應繳款項。
二、根據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專用基金的記帳、算帳、對帳、報帳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健全、數字準確,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并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如期報帳。
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遵守國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情況,參與擬訂本單位的事業行政業務計劃和單位預算計劃,定期檢查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四、根據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認真進行會計監督。堅持依法照章辦事,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各項國家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的完整;監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各種財物管理。
五、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輔導和監督所屬會計單位和報銷單位的會計工作。不斷提高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 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大、中型事業單位和中央、省級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的總會計師。
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
凡是配備的兼職人員,都必須首先把會計本職工作做好,不得把會計工作擠掉。
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各事業行政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國家財物管理,必須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不得化大公為小公私設“小錢柜”。
第十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并加強培訓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會計工作時間,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對會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應予表揚或獎勵。
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為四化多做貢獻。
第十一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要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對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單位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二條 各級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是:各單位行政領導人對預算會計工作負總的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會計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會計主管人員根據各項政策、制度規定,負責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在會計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制度規定辦理會計工作。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分工,應當貫徹“錢帳分管”的原則,各負其責;同時,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具體分工,由各單位參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各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員、出納員,在執行財政、財務制度方面,都對國家負責。對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并檢舉揭發。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xx市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支出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行政工作任務完成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贛財預字[xxx2]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市行政事業單位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三條項目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與xx市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性經費中開支的項目,主要包括型修繕、型會議和其他行政事業性項目。
型修繕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維修項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
型會議是按省財政廳贛財行字[xxx0]第114號文件規定的一類會議;
其他行政事業性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除以上項目以外,為開展某種專項業務活動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需要開支的項目。
第五條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綜合預算的原則。項目支出預算要體現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的要求。
(二)科學論證原則。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主管部門和財政業務部門要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把關。
(三)合理排序原則。對進入項目庫的項目要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排序,財政部門根據當年財力狀況和項目順序,優先安排急需的項目。
(四)追蹤問效的原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
第二章項目庫
第六條項目庫是對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數據庫系統。項目庫由財政局統一規劃,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項目庫分為財政局項目庫和主管部門項目庫。
主管部門項目庫,由各主管部門按照申報項目支出預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特點,對所屬單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后設立。
財政部項目庫,由財政局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需要,結合財力可能,對主管部門所報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后設立。
第八條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市財政局統一制定項目申報文本、項目支出預算報表體系。主管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統一匯總向財政局申報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條申報條件
申報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范圍;
(二)屬于本部門行政工作和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項目;
(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設計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第十一條項目按照申報要求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預算的項目。
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批準的,需在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
第十二條申報要求
(一)新增項目必須按照財政局的要求填報項目申報書的有關內容并附相關材料。
(二)延續項目中項目計劃及項目預算沒有變化的,可以不填寫“項目申報書”;項目計劃和項目預算發生較變化的,需重新填寫“項目申報書”并附相關材料。
(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局規定的時間報送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申報程序
(一)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二)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主管部門項目庫。
(三)對進入主管部門項目庫的項目,主管部門擇優排序后匯總向財政局申報。
第四章項目審核
第十四條項目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格審核:項目單位是否屬于xx市預算單位
(二)形式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內容審核:申請項目的立項依據是否真實可靠,項目預算是否合理;
(四)申報項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條財政局對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與部門協商后,排序納入財政局項目庫。
第十六條對預算數額較或者專業技術復雜的項目,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五章項目支出預算的核定與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項目安排的原則和重點,并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和項目排序,安排項目支出預算,列入市級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財政局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各主管部門報送的預算進行審核匯總,上報市政府審定。經市人民代表會批準后,及時向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批復。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要按照核定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條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核定,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項目完成后,結余的資金經報市財政局批準同意后,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照國家關于政策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項目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單位等要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要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并將項目完成情況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將項目完成情況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對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制度,考評工作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要將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審批立項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專門設立的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劃類項目支出預算,可比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八條基本建設投資、企業挖潛改造資金、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資金中列入市級部門預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管理,并納入市財政局項目庫。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陳腐,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腐、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接受別人的賄賂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陳腐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5、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坪定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關預算管理,規范預算編制和執行行為,健全預算約束和獎勵機制,優化支出結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局機關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預算管理嚴格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堅持從嚴從緊編制預算,嚴格按標準控制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一般性支出,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對浪費長效機制,不斷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第三條完善預算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司、室、中心要緊密聯系工作職責,根據上年預算規模和本年工作安排合理測算資金需求,科學嚴謹編制預算,并對預算草案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各司、室、中心“一上”預算草案需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于每年7月10日前報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負責對各司、室、中心預算草案是否符合規定的支出標準,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等進行審核,匯總形成部門“一上”預算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后,按要求于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下達“一下”預算控制數后,各司、室、中心要嚴格對照分解下達的“一下”預算控制數對預算進行細化調整,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于11月20日前報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后形成部門“二上”預算草案,按程序經局長審批后,于12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四條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編制預算時要按規定用途優先安排使用結轉結余資金。對項目預算目標已基本完成,或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資金,財務部門將按規定報財政部做結余資金處理。
第五條抓好項目立項規劃,推進備選項目庫建設。各司、室、中心要將項目組織和預算編報工作時間前移,結合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提前做好備選項目的遴選、論證和審核等相關工作。對項目實行分類、滾動管理,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合理安排新增預算項目。未進入備選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申報新增預算項目或延續項目申請增加預算應提供書面論證意見,必要時財務部門可組織專家或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六條規范基本建設項目和中修項目預算申報流程。項目負責部門申報基本建設項目,要先向發展報批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申報中修項目,要先向國管局申請中修項目立項和提交項目初步設計。得到批準后,再向財務部門提出預算申請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后編入部門預算,按規定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強化預算執行管理。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財政部批復的預算,禁止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套取預算資金。完善重支出集體決定制度,認真執行各項財務制度規定,嚴格履行報銷審批程序,任何超范圍、超標準或與機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加強預算審核和合同審核。預算內項目執行前要編制具體的明細預算報告。經財務部門審核后再報分管局領導審批。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凡涉及使用財政資金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在經辦部門初審的基礎上,由財務部門審核把關后方可確定正式合同文本。實行招投標的,招標文件中合同文本須經財務部門審核后方可發標。
第九條加強預算執行進度管理。實行預算執行進度通報制度,建立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進度掛鉤機制。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定期統計、排序并通報,項目執行進度較差的司、室、中心要及時查找原因,研究改進措施。對于項目預算執行進度低于機關平均水平的`司、室、中心,將酌情核減下年度延續項目預算金額并限制新增項目。
第十條堅持預算管理與政府采購管理有機結合。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配套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未按要求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不得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支付資金,不得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
第十一條堅持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有機結合。加強資產配置預算審核,從滿足機關辦公基本需求出發,從嚴控制資產配備數量和標準,杜絕奢侈浪費。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及時全額上繳。
第十二條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完善制度規定,逐步建立“編制有目標、執行有監控、完成有評價、結果有饋、饋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模式。有關司、室、中心與財務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組織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時提交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積極推進機關預算信息公開。辦公室與綜合指導司、研究室、人事司、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建立完善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機制,及時做好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差旅、會議、印刷、培訓、修繕改造、政府采購等預算執行相關信息的統計工作,以適當方式在機關內部公開,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的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建立完善預算聯系人制度。各司、室、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經辦具體預算事務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財務部門應定期采取專題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預算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助提高預算實務操作能力。
第十五條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財務部門負責對機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和全過程動態監控。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依法依規監督預算執行,有權對任何一筆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統計系統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落實支出責任,樹立效率意識,根據臨海市財政局關于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發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是指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在一定的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績效管理是將預算績效理念融入預算管理全過程,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因由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臨海市發改局機關、局下屬事業單位。
第二章組織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局黨組是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辦公室負責預算績效的具體實施。市發改局成立以局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其他副局長為副組長,辦公室負責人和各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發改局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
第三章預算編制管理
第五條預算編制時,各科室應根據工作計劃,申報項目中期績效目標(一般為三年)和年度績效目標,并進行事前績效評估。
第六條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對象計劃在一定時期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是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編制績效目標應符合本單位職責、科學可行,準確具體。
第四章預算績效監控與管理
第七條績效監控內容主要包括:
(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一是預計產出的完成進度及趨勢,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二是預計效果的時限進度及趨勢,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二)預算資金執行情況,包括預算資金撥付情況、預算執行單位實際支出情況以及預計結轉結余情況。
(三)重點政策和重大項目績效延伸監控。必要時,對重點政策和重大項目支出具體工作任務開展、發展趨勢、實施計劃調整、預算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延伸監控。資金管理具體內容包括: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監理和驗收、信息公示、資產管理、資金支出以及會計核算等。
(四)其他情況。除上述內容外其他需要實施績監控的內容。第八條監控流程:確定績效監控目標、開展績效監控、進行情況分析,及時糾偏,形成監控結論。
第九條各科室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負責開展預算績效日常監控,定期對績效監控信息進行收集、審核、分析、匯總,填報分析原因,上報預算績效運行報告,并及時采取糾偏措施。
第十條形成績效監控報告。各科室要及時總結項目執行情況,按要求逐級報送辦公室。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辦公室依據年初預算批復的績效目標,對預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分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科室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單位預算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作為評價各科室年度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績效評價結果要按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公開。
第十五領導小組根據評價結果,進一步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有關資金使用效率。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強化財務監督管理職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與效率,體現財政“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據市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所達到的產出和結果。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以支出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活動。逐步建立完善“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整體設計、穩步推進,低效問責、高效激勵,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辦公室負責部機關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指導,并協調、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各業務科室及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是績效管理的工作主體,負責我部的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與職責
第五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局本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的資金。
第六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
(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各業務科室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應同時編制預算績效計劃,報送績效目標。辦公室對提交的績效目標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用款部門重新調整績效目標;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提交市財政部門申報。
(二)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建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機制,定期采集績效運行信息并匯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對上年度開展的重點項目評價工作進行績效跟蹤。
(三)績效評價管理。預算執行中期或結束后,要及時對預算資金的產出和結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門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評,認真分析研究評價結果所反映的問題,努力查找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辦公室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門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管理措施;辦公室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為領導決策和行政問責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條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2、對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指導。
3、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管理。
(二)各業務科室主要職責:
1、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自評工作。
2、對預算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八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管理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預計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各業務科室在年初申報項目經費預算或需追加項目經費預算時填報。
第九條預算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一條各業務科室必須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根據編制預算的總體要求及發展規劃,按規定的時間報送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辦公室按規定對各業務科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申報科室應重新填報,未按照規定重新填報的.項目,一律不列入預算申報。
第十三條項目績效目標評審內容包括:項目實施依據的充分性、目標合理性及可行性、資金預算的準確性、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等。
第十四條各業務科室根據財政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的項目評審結果和意見調整修訂項目的原申報績效目標,并上報預算績效目標評審表。由辦公室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一經由財政部門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按原申報評審程序執行。
第四章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十六條辦公室應配合財政部門作好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辦公室負責我部的項目績效進行跟蹤監控,并如實填制預算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表。
第十八條發現績效運行目標與績效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
業務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設定情況、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效益等;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條在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并以定量為主的原則,設置、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財政支出實際績效的具體指標。在設定具體指標的基礎上,應對具體指標設置一定的分值(權重)。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預算支出績效目標的標尺和準繩,在評價對象和具體評價指標確定后,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和其他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績效自評由各申報和用款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凡年度預算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支出項目,均列入績效自評范圍,同時根據財政部門確定的重點評價項目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一)前期準備。確定評價對象、成立評價工作組、制訂評價方案。
(二)組織實施。評價數據和資料采集、審核、匯總,實地現場考察,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
(三)撰寫評價報告。分析評價數據,得出評價結論,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概況、項目績效及評價結論、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意見與建議等。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關各業務科室要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經審核通過后報財政部門。如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則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目。
第二十八條評價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財政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好的,應予以表揚或繼續重點支持;對績效評價達不到預期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結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本局一定范圍內公開,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加強組織協調。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概念)預算績效管理是指為優化財政資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運用績效理念和方法,將績效目標編制、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管理模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適用資金范圍包括全區范圍內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政府性投資計劃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適用單位范圍包括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全區各級黨政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統籌推進,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要自覺主動的將績效理念、方法貫穿于預算管理全過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
(二)績效導向、目標控制原則。堅持規范性和績效性并重,事前要設定績效目標,事中要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后要進行績效評價,不斷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的產出、效果和持續影響力,做到“少花錢、多辦事”和“花同樣的錢,辦更好的事”。
(三)結果應用、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及評價結果反饋整改機制、信息公開機制、預算掛鉤機制和績效問責機制等,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結果、整改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和各方監督。
(四)穩步推進、務求實效原則。將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與本區實際相結合,整體謀劃,分步實施,著重抓好重大發展、民生類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穩步推進部門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管理,不斷拓展績效管理的資金覆蓋面,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實施主體)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部門以及下屬各級預算單位。
第六條(財政部門職責)財政部門是預算績效管理的牽頭推進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機制、規劃及計劃等;
(二)負責開展預算績效管理項目庫建設、共性指標庫建設、中介專家庫建設、信息化建設和宣傳培訓等基礎性工作;
(三)研究和發布預算績效管理共性化指標,指導預算部門、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督促、指導各街鎮、各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標設定、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
(五)對重大發展類、民生類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以及對部門或單位評價項目組織開展再評價,并抓好結果應用工作;
(六)審核各部門、單位提交的部門預算及項目績效指標;
(七)根據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實施情況提出績效改進建議;
(八)其它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七條(主管部門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計劃等;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大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個性指標,指導和幫助所屬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五)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自評價,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工作,并將評價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六)其它應由預算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八條(基層單位職責)基層單位具體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編報本單位項目預算績效目標,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預算績效指標;
(三)配合財政和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組織開展本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公開評價信息;
(四)其它應由預算單位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九條(內部工作機制)各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合力推進。單位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牽頭部門;業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部門,承擔編報績效指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績效目標)預算績效目標是預算單位在項目計劃期內,通過一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所要達到的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是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預算績效目標應與預算同步編制、同步提交、同步審核、同步批復、同步執行、同步調整、同步監督,與預算管理流程緊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績效指標)績效目標由績效指標構成,一般分為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從指標構成上可以分為:
(一)投入類指標:主要衡量各級財政資金、企業資金和其它社會資本等方面的投入情況。
(二)管理類指標:分為財務管理指標和項目管理指標,主要衡量項目實施過程中預算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效能。
(三)產出類指標:主要衡量通過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四)效益類指標。主要衡量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綜合效益和持續的影響力等情況。
(五)滿意度指標。主要衡量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對項目實施的滿意度情況。
第十二條(共性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是指適用于所有預算項目的通用指標。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單位特定預算項目設定的指標。共性指標及其所占權重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和發布,個性指標及內部權重分布由預算單位研究制定。在設立績效指標時,如確有必要或專業性較強,可以提請相關部門或專家對績效指標進行論證和評審。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績效目標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區域、行業或部門戰略目標及發展規劃、部門和機構職責、年度工作計劃及目標、上級或相關部門考核標準及要求、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或專業技術規范等。績效目標編制應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關聯。目標編制要與部門職責、發展規劃、緊密相關,與年度計劃任務和資金投入關聯匹配。
(二)定量為主。目標編制堅持定量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優先采用定量指標表述,定性指標應客觀可考。
(三)突出重點。指標設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點選取最具代表性的關鍵要素和核心指標,力求精準簡潔、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產出與效果三者關系。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項目庫管理)預算單位在編制和提交預算項目時,應一并編制和提交項目績效目標,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進入項目庫,通過審核并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預算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項目或預算資金的,也應編報或補報預算績效目標,并納入項目庫,按預算調整程序審核和批準。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在審核和批復部門預算時,應結合預算編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時審核績效目標,如確有必要或專業性較強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和論證。績效目標審核重點如下:
(一)績效目標設立依據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屬于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范圍;是否符合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
(二)績效指標及相應權重設置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可行性等。
(三)預算資金安排與績效目標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調整)績效目標一經確定,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和批準,不得隨意進行調整。當預算相關因素發生變動時,應同步調整或修正預算績效目標,并按預算績效目標審核重點及流程重新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和批準。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編制結果應用)在年初預算或調整預算中,對預算績效目標設立依據充分、績效指標清晰、預期績效較高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優先安排預算資金;對應編未編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不予審核并不予安排財政資金;對編制的預算績效目標不符合編制要求的,或預期績效偏低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要求預算單位重新編制預算績效目標或調整項目預算申請。
第四章:預算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預算績效跟蹤)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單位應依據經批復的預算及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資金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項目實施進程等進行跟蹤管理,確保預算執行進度和項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條(目標偏離矯正)預算單位在實施績效跟蹤過程中,一旦發現實際績效與目標績效發生偏離時,應認真分析偏離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矯正績效目標偏差,提高項目執行效力,保障預定的預算績效目標順利實現。
第二十條(財政績效跟蹤)財政部門可以自行、聯合或要求預算單位實施預算績效跟蹤管理,提供績效跟蹤所需數據資料等相關信息,并根據績效實現程度,嚴格預算資金執行審核,控制預算資金撥付進度。
第二十一條(績效跟蹤結果應用)在績效跟蹤過程中,對實際績效嚴重低于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暫停或停止撥付預算資金,直至預算單位采取有效糾偏措施為止。對經采取矯正措施仍嚴重低于預期績效的項目,或經評審論證預期績效偏低甚至無效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調減預算項目資金或取消該預算項目繼續實施。
第五章:預算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預算績效評價)預算績效評價是指根據經批準的預算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相應權重,運用科學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績效評價方法,通過對預算項目績效相關數據資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匯總以及滿意度測評、專家評審論證等,獲得預算績效目標最終結果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主體)各級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評價的實施主體,承擔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任務。對經確定的重大發展類、民生類或金額較大、群眾關切的預算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在單位自評價的基礎上,再行組織或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績效重點評價。對開展績效重點評價的項目,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要求如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提供績效材料,積極配合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實施)年度預算執行完畢,預算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年度評價計劃要求,結合年度決算編制工作,及時組織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價,并在每年6月份之前將上一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門。對跨年項目,可以實施當年度階段性評價,等項目完成后再實施項目總體評價。對部分效益顯現周期跨年的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實施績效總體評價。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內容)績效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并在績效評價報告中明確列示:
(一)項目基本概況:重點是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二)項目管理情況:指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績效評價結果: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產出情況、綜合效益、滿意度情況及持續影響力等;
(四)績效偏離情況:主要是指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等;
(五)績效評價結論、績效整改措施及績效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預算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預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標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績效評價方法)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應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運用一種或多種績效評價方法。
第二十八條(委托第三方評價)根據《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對部分專業性較強、工作量較大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經政府采購程序可以引入專業評價機構開展第三方獨立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是績效評價結果的重要體現。財政部門、預算單位以及第三方評價機構在完成績效評價時,均應根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出具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建議可行。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質量控制)預算單位要對績效自評價結果的完整性、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等負責。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的績效自評價結果可以組織再評價或提請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對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應在績效評價服務費用中預留不低于10%的質量保證金,根據相關部門和專家的質量評估情況確定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關鍵環節。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方式包括:
(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整改。預算單位應在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的同時,加大整改力度,一并報送績效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對財政重點評價項目,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整改建議書面反饋給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在收到書面結果后30日內將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結合年度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績效評價結果報告或通報。對績效評價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財政部門應建立向區人大、區政府及相關層面報告制度和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利益主體通報機制。其中,重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應以專題報告形式提交給區政府。
(三)績效評價結果與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和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機制,將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情況作為改進部門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門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積極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在安排預算資金時可予以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持。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或達不到績效目標、評價結果較差或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該部門預算資金安排。
(四)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根據“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財政部門應會同區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機制,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或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低效使用的部門和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實施問責。
第六章:預算績效信息公開管理
第三十二條(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是財政和部門預算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應根據財政和部門預算信息公開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內容同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的評判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主體)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應根據預算信息公開要求同步將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網站等予以公開。財政部門負責年度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計劃的制定發布、公開表式的統一制定以及督促預算單位及時公開信息,同時對財政納入重點績效評價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三十四條(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內容)除預算信息公開內容之外,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還應包括:
(一)預算項目資金投入、立項依據及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等相關信息;
(二)績效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等相關信息;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信息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在設立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城市建設與管理等專項資金時,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績效管理)根據《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則》,基本建設各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設置績效目標,并結合財務監理機制協同強化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預算追加項目績效管理)根據本區預算追加論證管理相關辦法,為提高預算追加項目的預算績效,對除政策性追加的預算項目追加,應在論證時明確預期績效目標,并重點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八條(參照執行)各街道、鎮、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各預算部門可參照此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松江區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學校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xx〕285號)及《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蘇財規〔20xx〕36號)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包括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四個環節,貫穿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
第三條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為預算績效管理的執行責任主體,預算績效管理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和創收資金,重點是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各個環節的活動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的全過程,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編制時要設定明確的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預算完成后要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三)科學規范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采用科學的體系、規范的程序、適當的方法、明確的措施,保障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質量。
(四)績效問責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強化預算支出責任和管理責任,將各單位實施績效管理情況逐步納入績效考核范圍,加快形成“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倒逼機制。
(五)信息公開原則。各單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制度,完善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機制,推進預算績效信息的逐步公開,自覺接受各方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五條學校院長辦公會是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機構,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部署、監督和檢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日常工作由財務處負責。
第六條學校財經工作委員會是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咨詢機構,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的審查,并向院長辦公會提交預算績效管理建議。
第七條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以及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二)組織實施全校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并開展績效目標評審。
(三)對績效目標實施運行監控和評價,并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及時上報學校并反饋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
(四)按照《江蘇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專家等組織開展重大項目重點評價。
(五)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在學校或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六)按要求報送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七)應當履行的其他績效管理職責。
第八條部門和項目負責人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職責: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績效目標,配合財務處和學校開展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二)跟蹤績效目標運行情況,并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及時上報財務處。
(三)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并配合財務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加強預算績效管理。
(四)應當履行的其他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
第九條編制績效目標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進行,具體編制績效目標范圍由學校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報時予以明確。績效目標由各單位在申報預算和資金時填報。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上報調整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是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不按要求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不得申請預算資金。
第十條績效目標體系分學校整體支出目標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兩個部分。
(一)學校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依據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預計年度內要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確定總體績效目標,并以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由各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項目預算時,應根據學校預算編制的總體要求、事業發展規劃,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和資金需求,編制項目立項依據、必要性、可行性、項目用途和預計項目實施在一定時期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并填制《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三)學校預算中納入中長期預算的項目,應建立完善年度目標與中長期目標相結合的機制,各預算部門應編制該項目的預算總額和總體績效目標,根據每年預算安排,編制年度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財務處按要求編制學校整體績效目標,審核、匯總部門(或專項項目)績效目標,報送財經委員會和院長辦公會審核,并根據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后,再次上報。
第十二條績效目標審核與預算審核同步進行。財務處在每年部門預算“一上”前,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重點,從預算項目實施依據的充分性、目標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標設置的科學性、資金預算的準確性等幾方面對預算項目的績效目標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學校辦公會和黨委會審核。
第十三條第三方評審。對預算金額較大、專業技術性較強、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學校可根據需要,組織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對申報的項目績效目標進行評審或按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和專家進行第三方獨立評審。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確定后,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并批復,并下達各部門。
第十五條批復的績效目標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根據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審核流程,由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提出績效目標調整申請,經財務處審核后,報送學校重新審核績效目標并批復下達。
第四章績效運行監控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批復后,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績效目標了解和掌握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項目實施進程和支出執行進度;并根據項目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于每季度結束后2周內,報送《績效運行監控報告表》。
第十七條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嚴重偏離時,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學校和財務處報告,并及時糾正和調整,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必要時通過預算調整程序取消或調減預算安排,收回項目結余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條各預算單位確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項目不再實施或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一般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財務處報送績效目標調整報告,按規定程序履行績效目標調整手續。
第五章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是績效評價的主體,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按評價主體,分為預算部門(或專項項目)自評,財務處重點評價和第三方獨立評價;按評價內容,分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應從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等幾個方面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由財務處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務處會同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制定。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對已完成項目實施的績效評價,一般應于項目完成后兩個月內完成。對跨年度項目實施的階段性績效評價,應在一個預算年度終了后進行,一般應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十四條績效自評工作一般由項目單位負責實施。項目任務完成后,各預算部門(或專項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開展績效自評價、并及時向財務處報送績效報告,績效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務處統一制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部門職能、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五)形成評價結論;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五條重點評價由財務處組織實施;第三方獨立評價由學校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財務處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特定程序進行。財務處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并報學校審核確定年度績效評價對象,學校也可根據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等相關原則自行確定年度績效評價對象。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或專項項目)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意見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管理,在規定時間內將反饋意見和整改結果書面報送學校財務處。
第二十八條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或專項項目)要及時調整和優化以后年度預算支出的方向和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財務管理,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評價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學校財務處對績效評價結果好的部門予以表彰和支持;對績效評價達不到預期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建立評價結果與年度預算安排、績效目標申報相結合的機制,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后編制預算、編報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促進“立項科學、管理規范、注重績效”的項目管理機制的形成。
第三十二條逐步建立績效獎懲問責機制。各預算部門(或專項項目)主要負責人為預算績效工作第一責任人,學校將建立約談制度,逐步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納入對各部門(或專項項目)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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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范、科學、高效的預算管理體系,強化預算績效責任,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省級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xx】2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的學校自有資金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后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堅持“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管理理念,強調項目單位支出責任和管理部門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職工公開,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人事、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工作規程,建立預算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和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及督促整改機制。
(四)組織引進第三方對各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績效評價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項目實施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項目績效目標。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績效目標”的原則,要求制定的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突出。
(二)組織實施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落實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三)定期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計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總目標、制定長期、當期(年度)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值等。
第八條績效指標編制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指標應當與績效總目標直接相關,能夠充分、恰當反應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能反映績效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指標所涉及數據的獲取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于績效目標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應當準確定義、清晰解釋。
第九條確定績效指標值。績效指標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預算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與績效指標逐一對應,通常用相對值或絕對值表示。單位在填報績效指標值,應當同時明確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的依據或參考標準,一般包括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以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監控,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進度;
2.預算執行規范性;
3.預算存量資金;
4.預決算差異率。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自評。預算執行完畢后,各項目實施部門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實際績效情況進行自評,評價指標分為計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十二條開展第三方評價。審計部門結合學校年度審計,引入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領導小組確定的范圍、要求等對預算績效情況進行評價。結合部門自評,出具最終評價結果。
第六章績效結果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所形成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績效評價等信息,采取反饋整改、與預算掛鉤、激勵約束等方式,項目建設期內,按年度投入經費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項目已結項的,剩余資金收回,對于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項目不再進行資金投入,以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各責任部門(學院)將所管理的項目經費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學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開事項,接受教職員工的審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學校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單位工作目標考核范疇,并作為重要依據。對因主觀原因導致當年績效管
理工作不力,績效執行及評價結果較差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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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于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八條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對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支出,應當在項目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準部門審核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批復;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并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批復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二)使用范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鉤;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后,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支出,財政部門在審核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序、有無明確時限;
(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范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復支出預算時,一并批復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復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
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預算績效信息,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并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對分期支付資金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于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并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持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并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采取偽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托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于本機關、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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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預〔20xx〕167號)《上海市預算績效管理實施辦法》(滬財績〔20xx〕22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和要求,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管理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的目的:合理配置資源、優化支出結構、監督預算執行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預算管理機構、預算歸口管理部門、預算執行部門。財務處是預算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門。
第五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部門整體預算績效和項目預算支出績效。
(一)部門整體預算績效:是指學校各部門按照確定的職責,利用全部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
(二)項目預算支出績效:是指項目預算支出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六條績效管理的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全過程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實現資金使用與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三)有序推進原則。以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為指導,有序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逐步實現預算績效管理范圍和內容的全覆蓋。
(四)科學規范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采用科學的體系、規范的程序、適當的方法、明確的措施,保障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質量。
(五)績效問責原則。強化預算支出責任和管理責任,促進部門管理與執行能力提升。
(六)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應逐步公開,以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學校財經領導小組領導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部署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等。
(二)審議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工作規范,研究確定預算績效指標以及績效評價原則、方法、指標體系等。
(三)審議績效評價工作方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審定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等。
第八條財務處作為預算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一)起草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劃、操作規范等。
(二)協調和指導預算執行部門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審核預算績效目標。
(三)設定和發布預算績效共性評價指標,推動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反饋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評價結果等。
(五)撰寫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公開預算績效管理有關信息。
第九條預算歸口管理部門的績效管理職責:
(一)協助財務處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確定項目預算績效指標體系,審核、匯總報送項目預算績效目標。
(三)跟蹤、反映預算執行存在的問題,配合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整改措施。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工作,按要求報送績效工作報告。
第十條預算執行部門的績效管理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預算績效實現結果。
(二)按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自評報告,配合績效目標審核和績效評價工作。
(三)反映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落實績效評價問題整改措施,改進和加強本部門預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是指使用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期產出和效果。其中:
預期產出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
預期效果是指上述產出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帶來的影響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對該產出和影響的滿意程度等。
第十二條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預算申請部門設定。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所反映的內容應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四)為實現績效目標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計劃,以及項目管理內容和相應的目標要求等。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設置的'基本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應當與部門職責匹配、符合事業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重點方向一致,與資金使用范圍、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盡量進行定量表述,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方面進行細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績效目標應結合項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應要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結果為導向,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
(四)標準科學。績效指標的設定時應參考一定的標準,如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
第十五條部門整體績效目標編制。各部門應根據預算管理和績效評價要求,編制本部門整體收支預算績效目標,以反映本部門整體收支預算與實現本部門事業規劃的關聯性、經濟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進部門整體預算績效的提升。
第十六條部門整體績效目標管理的重點,是加強基本支出范圍、資金渠道、定額標準以及重點支出內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以發揮基本支出對事業發展的基礎保障作用。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審核。學校財經領導小組依據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和預算控制目標等,組織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績效目標審核的要點包括:績效目標與事業規劃的相關性,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客觀實際,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業績水平,績效指標值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清晰、完整、細化、可衡量,實施方案及措施的可行性,實現績效目標所需資金的合理性等。
第十九條績效目標審核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級。對于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將不予安排預算。
第二十條績效目標調整。預算執行中,因預算調整引起績效目標調整的,或因相關政策變化、意外事件等因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經審核后可以調整績效目標。
第四章績效目標監控
第二十一條績效目標監控,是指根據確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的相關內容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糾正績效運行偏差,促進績效目標實現的管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績效目標監控工作由財務處列入預算績效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根據需要確定績效監控目標和分解工作任務,協同預算管理部門和執行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根據財務處提供的的預算執行動態信息,分析和對照檢查績效目標,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預算執行環節中出現的問題,促進預算績效目標實現。
第二十四條項目預算歸口管理部門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與項目管理的有機結合,提高項目管理要素與績效目標的關聯度和融合度。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協同完善項目績效管理機制,將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進度管理、資金支付、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環節的管理要求與項目績效管理有機結合,以項目績效管理為紐帶,對項目資金運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部門明確保障措施、實現途徑和工作程序,對預算執行各個階段進行有效管理和目標控制,為實現績效目標提供保障。
第五章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客觀評價。
第二十七條預算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考評。跨年度的重大項目,可以根據項目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二十八條績效評價依據:
(一)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
(二)預算批復,績效目標資料;
(三)資金及管理規章制度,財務會計資料;
(四)相關專業技術規范和標準等;
(五)有關的審計、監督檢查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績效目標與發展規劃、工作重點的適應性,中心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等。
(二)資金使用、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三)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成本控制、質量控制、合同管理情況。
(四)為加強管理所制定的相關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五)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等。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工作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部署評價工作;
(二)匯總、分析、審查績效資料等;
(三)綜合評議并形成評價結論;
(四)發布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對象。財務處在征集預算建議時發布績效評價對象和范圍,或者結合預算管理重點選擇事業規劃確定的戰略性項目、重大項目、大額資金項目、績效空間提升潛力較大的項目等作為績效評價對象,報財經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三十二條預算績效資料匯總審核。根據績效評價工作要求,評價對象應報送預算績效工作報告。績效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為達到績效目標采取的工作程序、保障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使用情況等。
財務處根據績效評價工作安排和相關操作規范,收集整理相關基礎數據,對評價對象的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對照分析,結合預算執行結果形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審核資料。
第三十三條綜合評議。財經領導小組組織專家或委托績效評價機構進行預算績效評價。
(一)綜合評議采取專家集體評判方式。通過聽取預算執行部門績效工作報告,結合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審核資料進行集中評議。
(二)根據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采用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對評價對象給出評議量化分值。
(三)根據績效評價量化分值確定評價分級結果。評價結果分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三十四條績效評價報告發布。績效評價報告完成后,由財務處報經財經領導小組審議后公開。績效評價報告應充分揭示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缺陷與薄弱環節,以及改進和提高績效的建議、評價結果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預算執行部門。預算執行部門要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提高。
第三十六條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問責和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考核的主要內容和部門年終考核評優的參考因素。
第三十七條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視情況收回預算、核減下年度預算、暫停預算申報權等,并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學校有關部門發布的《事業規劃》完成情況、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工作狀態等研究報告,也是績效管理的重要形式,是預算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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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街道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優化預算編制,強化支出責任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巢政辦〔20xx〕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績效目標管理是指街道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對預算支出設定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并據此評價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績效目標管理包括: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目標批復與應用、績效運行跟蹤監控。
第二章操作規程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是由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跟蹤、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四大環節組成。其中績效目標設定是預算績效管理四大環節的源頭,是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和工作重點,是后續開展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目標是指以客觀、可測量的績效指標來表示的項目或單位整體支出績效水平,包括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表示的使用財政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主要通過績效內容、績效指標和績效標準來進行描述,與績效指標評價和績效監督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績效目標應設置盡量細化、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用指標體系考察公共資金使用效率以及相應部門的績效執行效果等產出和效果。
第四條街道各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或部門(單位)制定的規劃和下達的工作任務設定績效目標,并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會同財政所編制《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隨預算一并報送。
第五條財政所定期對街道部門績效運行跟蹤情況和項目執行進度進行檢查,提出意見和改進措施。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及時進行績效自評,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和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于績效管理工作不足之處進行完善規范。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六條完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理念融入預算管理始終。逐步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進一步提高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實現財政管理從“重分配”到“重效益”,從“力爭資金”到“用好資金”的轉變。
第七條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編制和績效跟蹤管理。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建立績效跟蹤機制,加強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督促檢查。規范績效管理工作流程,制定操作細則,明確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預算績效管理中的職責,建立健全“全員參與、全面覆蓋、全程監控”的財政大監督機制。
第八條完善績效評價機制,適時實施績效評價。在預算執行結束后,邀請市財政局組織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并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對部門支出績效實施再評價。通過實施績效評價,查找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
第九條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財政工作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研究建立科學、規范、實用的財政支出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手段,推進以預算績效管理網絡、績效信息平臺、績效指標庫、專家庫、中介機構庫等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績效管理提供信息技術支撐。
第十條完善問責機制,增強預算績效管理剛性約束。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是關鍵。財政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通過結果應用,促進部門改善預算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通過問責來強化各部門的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盡快形成“誰干事誰花錢、誰花錢誰擔責”的機制,以績效為核心確定資金的投向和數量,對部門預算和項目預算的編制形成約束,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下一年預算編制、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一條加強對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認識,把“用錢必問效、問效必問責、問責效為先”的績效管理理念,滲透到每一項工作、每一個部門、每一個人,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管理目標,建立健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體系,明確績效管理責任和分工。
第十二條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和內部管理控制,把績效目標作為預算資金安排、實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確保預算的執行力和規范性。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管理,并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及時調整目標,以最大化發揮出項目資金的效益。建立績效管理運行監控機制,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開展過程控制,做到動態實時控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績效目標的實現。過程控制還要與預算執行密切銜接,有效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對信息進行數據采集與核實、量化與分析,對績效目標完成程度進行評價、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預測。此外,對于形成的績效評價報告要與部門決算緊密銜接,以真正實現績效管理的全過程監控。
第十三條在編制項目預算的階段,不但要科學合理地安排資金,還要完善項目支出績效管理指標評價體系。其中,指標內容包含成本指標、效率指標、業績指標、效益指標、環保指標等,首先設定幾個大項的指標,再設定細化、詳實的指標,并設置指標的權值。其次要注意共性指標和特殊指標相結合、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相結合、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確保指標的全面性、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可操作性,全面落實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益性、效率性。利用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判斷每一項資金的金額及去向、每一項成本及費用、產生的效益及社會影響,使項目支出績效管理有據可依。
第十四條財政所要不斷完善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績效自評、重點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要求各相關部門先自評,然后圍繞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進行評價,最后結合考核結果進行總體評價,實現評價方式民主化、評價主體多元化、考核機制科學化。在考核評價結束之后,要公開考核評價結果,同時合理運用績效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公開獎勵和處罰,并把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的依據。此外,還要堅持績效管理公開化、透明化,將績效評價結果,特別是涉及民生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同時,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財政支出對公共事業的補償和促進作用。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街道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7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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