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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材料管理制度3篇
現(xiàn)如今,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部材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程部材料管理制度1
1、采購及使用
1.1常用工具、材料由工程部倉庫管理人員,根據(jù)耗用規(guī)律和使用情況,在保證數(shù)量又不造成積壓的原則下,制定最低備用量。
對其他維修用品,由各班組根據(jù)需要報工程部審批采購。
1.2采購員采購后,交倉庫保管員驗收并輸入庫登記手續(xù)。
1.3班組員工需領料時,應填寫領用單。
完成報修后,要在工作單上填寫清楚用料情況,由主管確認并對領用量和耗用量進行核銷,多余材料必須退回庫房。
1.4對進口備件及工具等高額的物品應采用以舊換新的制度。
2、工具管理
2.1工程部工具分為部門級工具、專業(yè)級工具及個人工具三部分。
工具保管人必須認真建立工具臺帳,做到工具與臺帳相符。
2.2部門級工具歸庫管員負責保管及借出,各種電動工具原則上由工具倉庫統(tǒng)一保管,憑工具借用牌借用。
2.3專業(yè)自用工具由主管負責保管及使用,機房值班用工具,應放在固定的工具箱內并排列整齊,工具箱應作為交接班內容之一。
2.4根據(jù)工種的不同,檢修技工的常用工具,可由個人保管使用。
電焊、氣焊機等配套工具一般由電、氣焊工保管。
2.5所有工具保管人必須認真負責并保持工具的完好及使用功能。
工具保管人必須定期檢修并保養(yǎng)所屬工具,每月一次,以保證各類機具的'正常使用。
2.6部門級工具的借用,必須執(zhí)行公用工具的臨時借用程序,借用人必須認真填寫工具借用記錄單,工具借用最長時間為三天,如因工作原因,需再繼續(xù)使用時,必須重新辦理借用手續(xù),工具用完后立即主動歸還,不得拖延。
2.7借用部門級工具歸還時,須由庫管員和使用人共同進行檢驗,如有遺失或損壞,須由使用人負責照價賠償,如借用工具時未按規(guī)定填寫公用工具借用記錄單,或無法確定使用人時,造成部門級工具的遺失或損壞,由庫管員負責照價賠償。
2.8專業(yè)自用工具必須由主管進行每日清點,并保持完好,特別是常用小型工具,不得遺失或損壞,如有遺失或損壞,須由使用人照價賠償,如未能確定使用人,則由主管照價賠償。
2.9全體員工必須愛護工具,必須正確使用工具,凡不正確使用工具、不愛護工具并因此造成工具損壞者,將按工具原價賠償。
凡屬人為的工具損壞,均應酌情予以經濟賠償。
2.10所有工具一律不得外借,如因情況特殊,必須經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借出,員工擅自外借、帶出,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不得用工具干私活。
2.11所有工具要愛惜使用。
工具按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到期時,無論專業(yè)級工具還是個人領用工具,一律以舊換新。
3、對講機管理
3.1所有持機者,要按照'對講機使用說明'使用,并對本機負有監(jiān)護和管理責任。
若有損壞或丟失,持機者負責按價賠償。
3.2任何人不得外借對講機,若工作需要,必須經工程師批準。
3.3持機者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攜帶對講機,并保持通訊暢通。
3.4所有使用對講機者,要正確持機,愛護天線,經常保持對講機的清潔、安全、暢通。
3.5對講機要輕拿輕放,專人負責,不得亂拆、亂放,不用時關掉電源。
3.6持機者不得利用對講機聊天,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7持機者利用對講機聯(lián)系工作時要簡明扼要,以免耽誤時間,影響其他人員使用。
4、質量記錄《外借物品登記表》ed-tb-0309-112
工程部材料管理制度2
1、嚴格控制工程維修材料的成本消耗,盡量做到'零庫存、零浪費、高效率、低消耗'。
2、工程部所需的維修材料,應由各專業(yè)領班與材料管理員核實后提出申請,經工程部主管批準后,方能購買。
3、工程維修材料應由專人購買,采購者要盡量購買廉價優(yōu)質的材料,保證維修工作的順利進行。
4、工程維修材料由材料管理員負責登記保管,并由材料管理員統(tǒng)一發(fā)放。
5、領取工程維修材料時,需填寫出庫單,將所用材料的`種類、數(shù)量、用途等填寫清楚,待材料員核實登記后方能領取。
6、大型設備的工程維修材料,經由材料管理員、采購者和各專業(yè)人員一起鑒名認定后,方能購買。
7、如遇應急事故處理需臨時購買工程維修材料時,應先向物業(yè)經理口頭申請,待批準后方能購買并補交申購報告。
8、機電管理員應于每月30日前與材料管理員做好庫存材料的清點工作,并將庫存情況報主管,以便計劃用料。
工程部材料管理制度3
1.所有工程材料應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并建立相關帳卡由倉庫員統(tǒng)一負責。
2.日常維修所用低值易耗材料,由領用人憑維修單方可發(fā)放,價值叁佰元以上的材料憑主管簽名登記后發(fā)放。
3.新安裝所有材料需由主管批示,并填寫領料單才能發(fā)放。
4.特殊情況下可憑借條領用,事后盡快補辦有關手續(xù)。
5.各種貴重材料價值伍佰元以上的發(fā)放須經主管批準才能發(fā)放。
6.對弄虛作假、私自取拿和偷竊材料者,一經查獲,給予記過或開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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