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零售店特許加盟的合同范本
序 言
a公司(以下稱"本部")與××(以下稱"加盟店")本著互相協(xié)作和信任的原則,就使用由總部開發(fā)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統(tǒng)和形象,開發(fā)食品零售店事業(yè),以穩(wěn)定和擴大雙方的經營事業(yè),獲得利益,特簽訂本合同。
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業(yè)的成功,總部開發(fā)了以a公司為標志的統(tǒng)一設備、部品、設備、店鋪運作形式等統(tǒng)一的特定經營技術系統(tǒng),通過不斷改善和實踐,a公司商標和服務標志,表示a公司的標簽、招牌、著作權等一系列的營業(yè)象征的統(tǒng)一性已被消費社會廣泛認識,并由此確立了信譽。
加盟店同意總部規(guī)定的a公司系統(tǒng)的形象設計和企業(yè)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條規(guī)定,經營由a公司商標表示的`食品零售店?偛恳源藶闂l件同意給予加盟店這種營業(yè)資格。為此,雙方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關文字的定義
"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fā)、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經營的具有統(tǒng)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系統(tǒng),是a公司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與服務標志、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方式、會計系統(tǒng)、專業(yè)教育研修程序及營運有關的不可分的統(tǒng)一系統(tǒng)。
"a公司店鋪":a公司店鋪指使用屬于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標":指稱為a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a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它一切營業(yè)象征。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tǒng)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tǒng)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yè)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總部而發(fā)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a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a公司連鎖加盟店:
(1)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受過總部規(guī)定的訓練,并按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經與總部協(xié)商,被認定可以經營a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經營)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 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fā)、完善的經營技術--a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七條規(guī)定的場所開設、經營a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 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鋪中使用a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的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征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標。
5、事先未得總部書面承諾,加盟店不得在登記商號中出現(xiàn)a公司字樣。未經總部同意私自注冊了此類商號則須無條件消除。
第六條 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