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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

        時間:2023-03-31 18:41:55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1

          出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guī)格:

         。2)數(shù)量:

         。3)單價:

         。4)總值:

         。ㄉ鲜觯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guī)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chǎn)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后 日內(nèi)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fā)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zhuǎn)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fā)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后 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jīng)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zhuǎn)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商業(yè)發(fā)票 份;

         。╟)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裝箱單一式 份;

         。╡)品質(zhì)證明書;

         。╢)原產(chǎn)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金額、箱數(shù)、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nèi)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fā)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fā)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毛重、包裝尺碼、發(fā)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注明,F(xiàn)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zhuǎn)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shù)量內(nèi)溢裝或短裝。

         。16)質(zhì)量/數(shù)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一旦發(fā)現(xiàn)貨物之質(zhì)量、數(shù)量或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借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zhì)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后30天內(nèi)提出;有關數(shù)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后15天內(nèi)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3O天內(nèi)回復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于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zhàn)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盡快地將所發(fā)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fā)生后幾內(nèi)將有關機構(gòu)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xié)商合同繼續(xù)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jù)其仲裁規(guī)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xù)執(zhí)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2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簽章) :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

          買方(簽章):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guī)格: 單位: 數(shù)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chǎn)國別和生產(chǎn)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nèi)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yǎng)、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guī)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后,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 天內(nèi)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guī)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jù),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B、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為 后 ,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兌,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zhuǎn)交裝運單據(jù),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交的裝運單據(jù)后 日內(nèi),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jù)后天內(nèi),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jù):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jù):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fā)票需單獨開列),發(fā)票根據(jù)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zhì)量和數(shù)量保證書。 (6)原產(chǎn)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shù)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lián)系。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nèi)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fā)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后,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于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fā)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zhuǎn)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shù)量內(nèi)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zhì)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zhì)量、規(guī)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jīng)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zhì)量保證期內(nèi),凡因設計、制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chǎn)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后,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gòu)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gòu)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nèi),經(jīng)發(fā)現(xiàn)貨物質(zhì)量、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wèi)生條件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gòu)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nèi)回復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nèi),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zhì)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xiàn)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前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gòu)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nèi)回復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zhàn)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事發(fā) 天內(nèi),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fā)生所在地當局簽發(fā)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jù)。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xù)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并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zhí)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fā)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guī)定外,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簽字)(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3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jīng)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協(xié)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chǎn)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nèi)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jīng)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zhuǎn)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nèi)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nèi),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jù):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jīng)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chǎn)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jù)。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zhì)量、數(shù)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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