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15篇)
在眼下市場經(jīng)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通過申請書,我們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再審申請書1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guī)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jù)事實、證據(jù)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zhèn)絲XX村XX屋XX號。
身份證號:XX,聯(lián)系電話:XX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lián)系電話: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袁某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路XX街XX號門店X樓。
身份證號:XX,聯(lián)系電話:XX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請人三月梅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20××年5月10日,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二人于1987年間登記結婚,鐘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袁某紅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鐘某某將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袁某紅,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8元,合計共106××8元;被申請人袁某紅先付給鐘某某20000元作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應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鐘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付清房款后,雙方去公證處簽買賣方公證字據(jù),由此產(chǎn)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責。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按約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過廣東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三月梅與鐘某某的女兒鐘某興。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袁某紅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fā)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并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袁某紅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為申請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袁某紅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xù)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袁某紅依約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請人三月梅通過法院訴訟并經(jīng)法院生效的判決后,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稅款取得位于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被申請人袁某紅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xù)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chǎn)生矛盾。
本案經(jīng)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了(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三月梅;
三、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月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三月梅負擔。
現(xiàn)申請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fā)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jīng)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年8月××日的廣東省農(nóng)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jù)、申請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據(jù)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房地產(chǎn)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鐘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業(yè)集團工業(yè)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jù)、鐘某某的死亡證明、鐘東某、鐘某興、鐘威某、黃某球(鐘某某的母親)的說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三月梅及被申請人袁某紅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鐘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lián)系,與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jù)、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已經(jīng)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袁某紅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系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么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袁某紅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jīng)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的基本事實,是為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于法無據(jù),于情于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后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袁某紅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眾,經(jīng)不起推敲,更經(jīng)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為人所詬病。
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鄙暾埲巳旅方桓读朔课荩簧暾埲嗽臣t從20××年6月至20××年××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中的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鐘某清現(xiàn)場見證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詢問被申請人袁某紅“如不繼續(xù)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為借款,利息作為房租”,證人鐘某清的證言證明鐘某某對被申請人袁某紅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xù)購買或不繼續(xù)購買,對于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系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袁某紅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三月梅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jù)上簽字確認為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及二審法院關于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jù)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jù)由申請人三月梅單方開具,被申請人袁某紅不認可而認定為證據(jù)不夠充分,均為于法無據(jù)。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三月梅主張的口頭合約規(guī)定,每月的租金為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shù)額也不是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收據(jù)中的200元,申請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證據(jù)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shù)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shù)額,應認定為證據(jù)不夠充分于法無據(jù)。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為借款,并由申請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xù)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每月房租數(shù)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說,就算數(shù)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系成立。
事實勝于雄辯。自20××年5月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以來,從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袁某紅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jīng)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ǎn)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袁某紅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從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帳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鐘某興與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顯然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xié)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jù),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jù)不足。如果要說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jù),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帳戶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睹袷略V訟法》第200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三月梅、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均有提交證據(jù)號碼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jù),但二審卻認定為申請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證據(jù),且未經(jīng)質證,據(jù)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jù)作為定案證據(jù)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三月梅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中編號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jù)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jù)的提交人袁某紅寫成了三月梅。申請人三月梅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jù)提交人是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并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復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jù)提交人的名字已經(jīng)改寫為袁某紅。申請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證據(jù)提交人已經(jīng)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袁某紅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jù),編號022067、0××295兩份收款收據(jù),這可以印證申請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戶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jù)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袁某紅有收取收款收據(jù),并按照收款收據(jù)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袁某紅一審提交的證據(jù)收款收據(jù)(編號:022067),經(jīng)質證,印證了申請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據(jù)二聯(lián)收據(jù)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袁某紅僅以未簽名為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jù)誤為申請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經(jīng)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jù)作為定案證據(jù)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屬于低保戶,其案件性質不屬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袁某紅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jīng)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為代價。從實現(xiàn)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xiàn)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fā),本案應因被申請人袁某紅委托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請求。
此案為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于援助案件范圍,申請人三月梅一再強調被申請人袁某紅在深圳XX鎮(zhèn)擁有一套自主產(chǎn)權的商品房物業(yè),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戶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說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睋(jù)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
再審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區(qū)xx市人,住xxxx區(qū)xx市xxxx鎮(zhèn);電話:xxxxxx 。
再審被申請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區(qū)xx市人,住xxxx區(qū)xx市xxxx鎮(zhèn)。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xxxx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鑒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民事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元現(xiàn)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zhèn)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nóng)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xiàn)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chǎn)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yǎng)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xiàn)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fā)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yǎng)和房產(chǎn)問題,家庭戰(zhàn)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chǎn),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yǎng)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xiàn)中也曾因為姥爺?shù)纳顔栴}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chǎn)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xiàn)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zhí)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zhí)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jiān)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chǎn)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xiàn)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xiàn)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xiàn)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xiàn)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xiàn)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xiàn)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xiàn)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xiàn)中的傷情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xiàn)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xiàn)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xiàn)場?為什么要在現(xiàn)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xiàn)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xiàn)中是如何翻倒在現(xiàn)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xiàn)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jù)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xiàn)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xiàn)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xiàn)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jīng)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但事實上,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xiàn)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jīng)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jù)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tài)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xiàn)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fā)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xiàn)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jù)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xiàn)場曾經(jīng)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梢源_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jīng)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fā)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y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fā)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xiàn)中也曾受傷,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guī)定打傷元現(xiàn)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jù)證明元現(xiàn)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xiàn)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xiàn)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xiàn)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xiàn)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xiàn)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jié)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jù),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據(jù)此認定元現(xiàn)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xiàn)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xiàn)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yǎng)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yǎng)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xiàn)中家中(其中有元現(xiàn)中認識的,也有元現(xiàn)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xiàn)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fā)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xiàn)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xiàn)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xiàn)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體現(xiàn)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jù)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fā)現(xiàn)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xiàn)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jù)2)。
、诒缓θ嗽魄坳愂觯骸捌浜驼煞蚧氐郊议_門時,發(fā)現(xiàn)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xiàn)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xiàn)了:打架已經(jīng)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jīng)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xiàn)場找鑰匙和現(xiàn)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jù)2)。
、蹞(jù)元云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jié)前后至元現(xiàn)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xiàn)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fā)現(xiàn)其有不正,F(xiàn)象(附證據(jù)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jù)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y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y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xiàn)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shù)脑V訟權利這一社會現(xiàn)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guī)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y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jù)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jù)上明顯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xiàn)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元現(xiàn)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元現(xiàn)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是元現(xiàn)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xiàn)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xiàn)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xiàn)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xiàn)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xié)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fā)生的事件是元現(xiàn)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jù)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jù)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jù)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jù)的兩份法醫(y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xiàn)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xiàn)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6
一、現(xiàn)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zhí)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書面證言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7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2、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3、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jù)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xiàn)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xié)議一份:“股份協(xié)議,今收到周曉申現(xiàn)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jīng)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jīng)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xié)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8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____省____市____區(qū)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____市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____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高額債務。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高額行為的通知》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睋(jù)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額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額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額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9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省市縣路),聯(lián)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經(jīng)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企業(yè)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xx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
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chǎn)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chǎn)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chǎn)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chǎn)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shù)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jīng)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于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xiàn)“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chǎn)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xx年12月9日向社會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于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并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于“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chǎn)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采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20xx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據(jù)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chǎn)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chǎn)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chǎn)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著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tài)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jiān)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并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chǎn)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比舭凑丈鲜龅诙N理解,那么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鄙鲜鰞煞N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采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jīng)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fā)內部文件,要求轄區(qū)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于固定資產(chǎn)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chǎn)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边@也從另一角度說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tài)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么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相違背。
但是,由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于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鑒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jù)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于“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于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娛樂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有才,男,漢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xiāng)古城村,身份證編號: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羅湖區(qū)清水河倉庫區(qū)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代理人王守禮,總經(jīng)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98號。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深圳中院)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三、請求判令本案產(chǎn)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mào)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jīng)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jīng)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jù)后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jīng)開庭審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準許,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12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qū)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并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于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jù)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xié)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后已經(jīng)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jù)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鑒定機構未經(jīng)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jù)是什么?鑒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鑒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而知。據(jù)業(yè)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guī)的大型專業(yè)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鑒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后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于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后,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于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fā)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內,于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zhí)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于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鑒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民事再審申請書13
申請人:x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jù)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xiàn)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xxx,xxxx年3月11日。
。ǘ﹛x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xié)議一份:股份協(xié)議,今收到xxx現(xiàn)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資30萬元?xxx,xxxx年9月12日。
。ㄋ模﹛x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于xx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jīng)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xx年合伙經(jīng)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xxx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xié)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jù)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jù),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4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jiān)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fā)區(qū)李家邊村,電話:132xxx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jīng)濟工發(fā)區(qū)百業(yè)路29號,電話: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xx年以后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證據(jù)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并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采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15條規(guī)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于規(guī)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xx]8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chǎn)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20xx年已經(jīng)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于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guī)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從其規(guī)定。
《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于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1]33號)規(guī)定:“企業(yè)逾期不繳,要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shù)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jīng)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么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15
申請人:曾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qū)XX鎮(zhèn)XXX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XX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XX”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XX與駕駛員陳XX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XX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jīng)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XX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jīng)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XX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XX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XX的財產(chǎn)利益。
陳XX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jīng)將陳XX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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