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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生違紀懲處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紀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yǎng)社會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制定本條例不僅是維護學校良好秩序和樹立優(yōu)良校風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勵廣大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對學生執(zhí)行本條例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實事求是,具體分析,集體討論,慎重處理的原則,同時應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處分種類
第四條對違紀學生給予的處分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一年);
5、開除學籍
第三章處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條進出校違紀
(一)進出校門不下車,不配合執(zhí)勤人員查驗,或校內(nèi)騎車,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第六條停車違紀
(一)不按要求粘貼車牌號、停放自行車、電動車,不上鎖等,屢教不改。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校內(nèi)停車不鎖,經(jīng)教育不改?哿糗囕v,點名批評。
第七條破壞綠化
(一)攀折花草樹木,踐踏草坪,隨意進入綠化場地。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經(jīng)濟賠償。
第八條污染環(huán)境
(一)亂丟廢物,亂扔食品、粉筆頭及雜物等。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涂抹學校各類文告。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三)污穢各類墻壁及公共設施。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教學區(qū)、生活區(qū)打球、追逐、起哄。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學校期間染發(fā)、留長指甲,佩帶首飾、穿著奇裝異服,男生留長發(fā)、怪發(fā)型。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屢教不改,影響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九條在一學期內(nèi)遲到、曠課時間達10學時以上者
(一)累計過10學時。責令其檢查,并在校內(nèi)通報批評。
(二)累計達15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累計在3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累計上課遲到三次(包括正課、自習課、實踐課等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時間)作曠課一課時處理。
第十條擾亂教學秩序
(一)上課、做操等教育教學活動時講話、聽音樂、打電話、做與上課無關的活動,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不服從教師管理。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處分。
(二)引校外人員入校擾亂教學秩序。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處分。
(三)考試作弊。該科成績判為零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經(jīng)常不做作業(yè)。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不尊重老師
(一)不服從教師的教育和管理,辱罵老師,惡意給老師起帶有侮辱性的綽號。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毆打教師。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打架、斗毆
(一)肇事者、策劃者、參與者,視其主從身份、斗毆規(guī)模、情節(jié)輕重和認識態(tài)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攜帶管制刀具等兇器入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持兇器打架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
(四)為打架斗毆者作偽證,并給調(diào)查造成困難。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與校外社會人員不良交往,引導校外人員參與解決同學矛盾。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因此引發(fā)毆打事件,造成人員傷害。給予留校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偷竊敲詐
(一)偷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敲詐未遂,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敲詐已遂,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沾染不良習氣(惡習)
(一)上課時間進網(wǎng)吧。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以上處分。
(二)抽煙、喝酒或賭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校內(nèi)或學校附近公共場所打牌。給予點名批評之警告處分。
(四)借閱、購買、傳抄淫穢書畫。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以上處分。
(五)與同學不正常交往,產(chǎn)生不良影響。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損壞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損壞公物,按規(guī)定賠償;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賠償損失,并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寄宿違紀
(一)未履行請假手續(xù)出校。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自更換燈泡、私接燈頭插座或使用家用電器。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到規(guī)定就寢時間不及時休息,從事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職責。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六)隨地倒水、倒垃圾。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就餐違紀
(一)通過插隊等途徑擾亂就餐秩序。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糟蹋飯菜。給予點名批評至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帶頭或參與滋事起哄,辱罵食堂工作人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本人行為造成食堂或他人飯菜損失,損壞飯?zhí)秘斘。賠償損失,并處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裁決程序與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違紀學生填寫《學生違紀登記表》、《學生處罰登記表》、《思想?yún)R報表》
第十九條凡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處分,由班主任、學生處根據(jù)本條例提出意見,經(jīng)校行政會議審議,報校長室批準。
第二十條違紀學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會議提出申訴,要求復議。
第二十一條校行政會議復議的裁決為終裁。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凡受各種處分者,處分布告在校內(nèi)公布,同時也通知學生家長。處分材料均應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學生一年后,學校可根據(jù)受處分學生的悔改表現(xiàn),由受處分學生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確定是否給予撤消。
第二十四條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定期進行考察,學生每月向學生處書面匯報思想,及時幫助教育。
第二十五條開除學籍者,發(fā)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處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nèi)。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經(jīng)學生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審議,校長室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案例由xx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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