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買賣的協(xié)議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就住宅及車庫買賣有關事項簽訂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經(jīng)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甲方自愿將位于 市號2棟4單元8樓的住宅壹套及一樓車庫雜物房壹間出售(出讓)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積為153.18平方米,車庫雜物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出售價(含出讓價,下同)為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實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陸萬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萬元整。具體支付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銀行歸還上述住宅按揭貸款余額取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chǎn)證》時支付甲方售房款陸萬元整。(二)在甲方辦妥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并將新的《房產(chǎn)證》及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當天支付壹拾萬元整。
第四條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購房款并歸還按揭貸款余額取回《房產(chǎn)證》后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共同到房產(chǎn)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并將新的《房產(chǎn)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jīng)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xù),房屋的產(chǎn)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chǎn)權及使用權,原入住人員或存放的物品必須在住宅所有權過戶后的十五日內搬離。
第六條鑒于甲方原來只擁有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僅取得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而《使用權出讓證》又不能到發(fā)證機關辦理“使用人”變更手續(xù)的實際情況,該車庫雜物房及對應的《使用權出讓證》自乙方付清上述購房款(含車庫雜物房的出讓金)之日起至該車庫雜物房使用權終了之日止歸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交易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不包括售房應繳稅費及辦理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xù)費等各種稅費,此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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