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加盟協(xié)議書
第一條:組織
1、C公司(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yè),并所有“C公司”登記商標。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qū)集團設“地區(qū)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tǒng)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qū)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qū),可將總部事業(yè)的一部分委托給第三者,并稱作委托業(yè)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150萬日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并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為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并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guī)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yè)者具有統(tǒng)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xié)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yè),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guī)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xiàn)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wěn)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并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
(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
(8)經理業(yè)務,依靠對總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
(9)加盟者及從業(yè)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
(10)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條: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記及商標;
2、有關“C公司”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guī)定:
(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公限于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由總部進貨。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征得總部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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