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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育培訓學校章程

        時間:2022-11-03 10:47:19 學校章程 我要投稿

        教育培訓學校章程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一經規(guī)定,就具有長期的穩(wěn)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教育培訓學校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育培訓學校章程

        教育培訓學校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了依法規(guī)范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經xx市xx區(qū)教育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xx市xx區(qū)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yè)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qū)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qū)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qū)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愿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yè),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及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全面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yè)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guī)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yè)余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對象: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yè)務范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shù)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窘逃龣C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ㄈ┯袡嗖殚啠ǘ聲、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xxxx,金額:xxxx;出資形式:xxxx;出資比例:xxxx。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xù)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yè)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jiān)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yè)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xù)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shù)、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溉魏徒馄感iL;

         。ǘ┻x舉和罷免董事長;

         。ㄈ┬薷膶W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ㄋ模Q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I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ň牛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ㄈ┌磭矣嘘P規(guī)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ㄋ模┙M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ㄎ澹┒ㄆ谡偌⒅鞒中iL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zhí)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ㄆ撸┒聲ɑ蚶硎聲┑钠渌跈唷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辦學;

         。ǘ⿲W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ㄈ┐韺W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ㄋ模┚S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诒粓(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ㄈ┱诒还矙C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蚍缸锉慌刑幮塘P,執(zhí)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yè)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jù)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專業(yè),并報教育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jù)所設專業(yè),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jiān)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梢栽O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ㄒ唬┎煌瓿烧鲁桃(guī)定宗旨的;

         。ǘo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活動的;

          (三)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ㄋ模┮蛸Y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自愿解散的;

         。ㄎ澹┮虿豢煽沽ζ仁箤W校停辦的

         。┻B續(xù)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fā)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ǘ┡c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ㄈ┬薷暮蟮膶W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xx培訓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

        教育培訓學校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XXX培訓學校; 學校地址:xxxxxx

          第二條辦學宗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辦學,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利用優(yōu)質資源,實現(xiàn)教育的平等化,讓每一個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條 辦學規(guī)模:xxxxxxxxx

          第四條辦學層次:實施以不同年齡、層次的在校生(幼兒、小學、初高中學生,成人)為培訓對象的培訓學校。

          第五條 辦學形式:業(yè)余非學歷教育。

          第六條學校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XXX市呈貢區(qū)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XXX市呈貢區(qū)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性質:由個人自愿聯(lián)合出資舉辦的,從事營利性學習輔導的社會組織。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本學校的舉辦者是XXX。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緦W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jiān)事;

         。ㄈ┯袡嗖殚喍聲䲡h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匍_董事會,調整學校的辦學方向;

         。ㄎ澹┱匍_董事會,調整學校的經營運作模式;

          (六)召開董事會,商議決定與學校經營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XXX,XXX。

          第十條業(yè)務范圍:文化、藝術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組成。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董事長通過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必須有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董事長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贫▽W校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ǘ┢溉、解聘校長;

         。ㄈ┬薷膶W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ㄋ模┗I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ㄎ澹Q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

         。ㄆ撸┝T免、增補董事;

         。ò耍Q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響到舉辦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等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侄聲䲡h;

         。ǘz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法規(guī)和本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章程應載明: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學校設校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hí)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ǘ⿲嵤⿲W校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ㄈ└鶕(jù)學校規(guī)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ㄋ模┙M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ㄎ澹﹥炔拷M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學校暫不設副校長,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管理人員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條安全是學校開展必須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長直接負責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據(jù)本校的實際情況,學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應急預案制度,有《XXX培訓學校-踩踏事故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地震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火災應急預案》。詳細方案附后。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XXX,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guī)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蚍缸锉慌刑幮塘P,執(zhí)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的;

         。ㄎ澹⿹我蜻`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ㄆ撸┓、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ㄒ唬┡e辦者XXX出資22.5萬(75%),XXX出資7.5萬(25%),合計出資30萬元.

         。ǘ┰诤藴实臉I(yè)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ㄈ├;

          (四)捐贈;

         。ㄎ澹┢渌戏ㄊ杖搿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xù)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jiān)督制度等內容。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暫不要求合理回報要,待法律法規(guī)更為明確后的合適時機,可通過董事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來確定是否要求合理回報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條 舉辦者以捐贈方式舉辦學校并要求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或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按《公益事業(yè)捐贈法》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學校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學校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fā)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鶕(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ǘ┍坏蹁N辦學許可證的;

         。ㄈ┮蛸Y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四)舉辦者自愿終止舉辦的;

          (五)突發(fā)事件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的無法繼續(xù)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校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耸芙逃呤S嗟膶W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ǘ⿷l(fā)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ㄈ﹥斶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自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fā)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并予以

          公告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xxxx年9月15日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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