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改革與法律秩序演講稿參考
社會改革與法律秩序的關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實現(xiàn)社會改革,如何在社會改革中建立并維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擺在社會學家和法學家面前的難題,也是社會改革家和法律實踐家的責任。法律秩序是啟動社會改革的先導。改革者常常在社會改革之初就的法律秩序,然后運用新的法律秩序來推行改革。在社會改革中,首先變革法律秩序,并用這種新的法律秩序來啟動社會改革,既可以使社會改革依法進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避免違憲改革或違法改革。即使是由民眾推動的改革,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改革的推進及其合法性都會成為問題。如果放任違法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壞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進社會改革的基礎。如果社會改革是由權力層啟動的,那么權力層就應當首先運用立法手段將自己的改革意圖法律化。如果改革是由社會民眾發(fā)動的,改革行為也應當有一定的法律根據(jù)。即使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為國家所認可,也應當立即予以立法確認,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轉(zhuǎn)化為法律秩序,不能被納入法律秩序的范疇受保護,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可能得而復失。法律秩序確認社會改革的成果,也為社會改革新的發(fā)展提供了新的立足點,同時,還可以使社會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上失落自我或無所依歸。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會改革帶來的震蕩。社會改革必然會有阻力、有震蕩。如果震蕩過大,就可能引發(fā)社會動亂。而任何社會動亂,就其本身來說都是社會的疾患。它可能使社會的發(fā)展出現(xiàn)梗阻,使社會的腳步被迫倒退,使社會的文明遭到損害,走向社會改革目標的反面,甚至葬送社會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會改革在法律秩序中進行,就不可能引發(fā)過大的.社會震蕩,即使引發(fā)了,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靜態(tài)的模式,也是動態(tài)的過程。法律秩序要在社會中發(fā)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會動力。在若干社會動力之中,改革無疑是最強大的力量。在社會改革中,法律秩序確認、維護、推進著社會改革的同時,自己也獲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內(nèi)容。社會改革的不斷發(fā)展,會對法律秩序提出不斷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發(fā)展也是社會改革發(fā)展的要求。社會不同方面的改革會引發(fā)法在不同方面的發(fā)展,一旦改革進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過時、需要革新的問題。法所作出的與社會改革相適應的變革,也會引起相應的法律秩序變革。在社會改革——法的變革——法律秩序變革的過程中,法律秩序發(fā)展了,更新了,新的法律秩序就會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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