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準遷入證明
戶口準遷入證明 例1
一、事項名稱:
審核《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三、審批程序: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遷入地單位(或居、村委會)簽意見→遷入地派出所領戶口遷移申請表如實箔寫,并按要求準備好各種相關材料→持相關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錄入電腦上報縣局—>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窗口辦理《戶口準遷證》
四、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審批表;
3、身份證、戶口簿;
4、結婚證〔屬夫妻投靠或直系親屬投靠、隨遷需提供的材料);
5、單位、社區、學校開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屬直系親屬投靠需提供的材料);
6、離婚證(離婚回原籍需提供的材料);
7、工作調令、錄聘用工合同協議〔招工、招干、工作調動需提供的材料);
8、 依法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證明;
9、工商營業執照(入城經商需提供的材料);
10、納稅證明;
11、經營場場租憑證明;
12、房產證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購房遷居或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3、退休征、下崗證明、辭退手續、無工作證明(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4、出生醫學證明、婚育證明;
15、其他材料,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五、審批期限:
1、法定期限:15天
2、承諾期限:7天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具體受理業務單位:1、本人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書面提出落戶申請;
2、派出所管區民-警下管區進行核實;
3、由派出所內勤打印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
4、所長審核后在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上簽字;
5、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上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6、將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及其證明材料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7、所有材料統一上報業務會議;
8、通知群眾辦理落戶手續,證明《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母親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4.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及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再生育材料。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及縣(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證明;
5.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
6.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
擬遷入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定的,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員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時限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戶口準遷入證明 例2
一、 辦理條件
辦理遷出或遷入本市的人員因遺失《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需補領的,準予遷入證明。
二、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本人的書面補領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補領《戶口遷移證》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戶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的具體手續
遺失市公安局綜合大廳或區公安分局中心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或區公安分局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現要求補領的,需到原簽發的部門辦理,經批準后給予補發。
申報材料及辦事程序:
1、人事代理單位存檔手冊;
2、《集體戶單位落戶人員入戶審批表》(3份);
3、①留學回國就業落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落戶介紹信、青島市留學回國人員落戶登記表、青島市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介紹信;
②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工作調令、調動人員落戶登記表;
③研究生本科生畢業:畢業生入市落戶通知書(原件、復印件)就業報到證(原件、復印件);
④大專畢業生:畢業生入市落戶通知書(原件、復印件)(跨年度的需接收單位出具在職證明);就業報到證(原件、復印件)、外地生源專科畢業生入青落戶審核登記表(原件、復印件);
⑤博士后進出站: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介紹信;調動人員落戶登記表,證明《準予遷入證明》。
4、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5、原戶籍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狽、《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6、落戶人在青實際居住地址證明(房產證或租房證明或單位提供的居住單位宿舍證明或居住親屬家中的親屬戶口本及戶主證明,落戶人根據實際情況出具);
7、落戶人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
項目名稱: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的簽發
事項依據:《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
辦理對象及范圍:
辦理條件:
申辦材料:簽發《戶口遷移證》憑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遷入地的《居民戶口簿》或房屋憑證。簽發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憑人事、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調動人員的調令、《居民身份證》、《情況登記表》。根據公安部規定,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自開出之日起30天內有效,戶口《準予遷入證明》自開出之日起40天內有效。超過有效期的為無效證件,應由持證人到原開證的派出所或區(縣)公安局用原證調換。如原證丟失,應由持證人到原開證所在地派出所或區(縣)公安局申請補發。
辦理流程: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費用情況:根據《關于核定新的戶口遷移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規定:戶口遷移證每證3元,含打印工本費;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每證2元,含打印工本費。
承辦機構: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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