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電話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電話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電話管理制度1
第一條本公司電話,主要是為了方便與外界溝通,展業務之用,不提倡員工在公司內打私人電話。
第二條為發揮電話最大效能,節省開支,員工打電話時,用語應盡量簡潔,明確,以減少通話時間。
第三條電話管理由綜合部統籌負責,使用則由各單位主管負責監督與控制。
第四條電話使用須知:
轄區內去洽談業務,以三分鐘為限,把握時間。
注意禮節,長話短說,簡潔扼要,避免耗時又占線。
使用前應對討論,商洽事情稍加構思或略作記錄。
使用電話時應登記,內容包括姓名,受話人(號碼),起止時間,聯絡事項等。本表每月轉綜合部呈總經理核閱。
長途電話一般由部門負責人掛撥,一般人員掛撥須先經部門主管允許。
禁止打打私人長途電話。
違反電話使用規定,電話記錄未記載或記載不實,一律做記過處分,并處50—100元罰款。
第五條接聽外線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大道網絡公司!對方告之找某人時,說:“請稍等!”如不在,說:“他不在,有事我可轉告或請稍后再打!”等。視情況回答,原則是規范,簡潔,禮貌。
第六條極其特殊情況需打私人電話時,公司將另行考慮。
公司電話管理制度2
一、辦公室固定電話的使用及管理
1、固定是用于公司業務通訊工具;
2、公務使用電話時必須盡量壓縮通話時間,原則上通話控制在每次3分鐘以內,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可以使用人員公司固定電話。
3、禁止使用公司固定電話撥“168”或“9”頭的聲訊電話(違者將按其通話時間扣罰20倍的話費,并處罰金50元/次)
4、門衛室報警電話是應急使用,為保證暢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及使用,(違者將罰款50元/次)
5、各部門人員不得利用上班或下班時間打私人電話,如發現由調出清單對賬,查到底扣除相人員的私打電話費用。
6、電話使用完畢收線后,必須迅速放回機座,并確認是否放妥,以保證電話線路暢通。
7、各部門對講機必須勤于擦拭,保證完好,對于故事損壞電話機者,一經查實照價賠償外,每次處罰100元。
二、移動電話及對講機的使用管理
1、配置移動電話及對講機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公務的順利開展,使用者不得因私事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公務電話的撥入或撥出借口不聽公務電話,不按規定使用對講機頻道不法檢收信號。
2、公司移動電話費實行職級補貼原則,主管級為100元/個月,超出部份自已負責。
3、職級補貼范圍經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后,按標準發放。(在工資中體現)
4、電話費、對講機于公司業務通訊及內部公務聯系使用,通話時間應簡短明了,注意控制通話時間,辦公時間內私人電話盡量簡短,不能用對講機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以保證業務及公務電話的正常暢通。
5、移動電話及對講機由公司統一配裝,必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6、享受補貼話費的移動電話的符有對講機的使用人,必須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保持待機狀態,(即每天早上7:30到晚上22:00),違者處罰100元/次,根據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
三、本規定自xx年10月5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項目對主要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和項目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危險源,是指在危險源明白卡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項目在施工前應填寫《主要危險源明白卡》,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項目安全協調辦公室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第九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監控,對重要的設備、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記錄在案上報機械部和安全協調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
第十四條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協調辦公室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協調辦公室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并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安全協調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并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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