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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2 08:54:32 維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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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fā)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fā)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qū),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tài),對有可能發(fā)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fā)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fā)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qū)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qū)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qū)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qū)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qū)。

          6、進入庫區(qū)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qū)人員登記。進入庫區(qū)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wèi)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qū)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guī)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guī)現象。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qū)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qū)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tài)。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qū)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qū)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guī)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fā)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yè),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yè)。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yè)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wèi)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fā)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fā)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fā)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yè)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yōu)異。

         。2)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fā)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yōu)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yè)員工無違規(guī)、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yè)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tài)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guī)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jié),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guī)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fā)生死亡事故的,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fā)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yè)年終的評優(yōu)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fā)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wèi)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fā)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fā)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yè)應經常組織企業(yè)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guī)和安全經營規(guī)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jiān)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zhí)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yè)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fā)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中。

          4、各企業(yè)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fā)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yè)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yè)重要的管理環(huán)節(jié),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wèi)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tài),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guī)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fā)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guī)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fā)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jiān)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yè)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yè)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對從業(yè)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yè)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yè)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yè)結構規(guī)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guī)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yè)應當執(zhí)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應當對生產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yè)人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yè)人員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guī)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yè)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fā)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qū)布設煙花爆竹批發(fā)場所;城市市區(qū)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zhèn)}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yè),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guī)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guī)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qū)內;

          (五)醫(y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qū);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活動性質、規(guī)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guī)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活動性質、規(guī)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guī)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yè)方案;

          (四)燃放作業(yè)單位、作業(yè)人員符合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yè)單位和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guī)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yè)方案進行燃放作業(yè)。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yè)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yè)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yè),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guī)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yè)單位和作業(yè)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guī)程、燃放作業(yè)方案進行燃放作業(yè)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yè)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jiān)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guī)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guī)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yè),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yè)。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yè)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zhí)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準后,負責監(jiān)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準后,督促有關人員執(zhí)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fā)現違反技術規(guī)范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及問題,對存在和發(fā)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fā)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fā)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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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xù)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fā)現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jiān)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fā)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yè)。

          ()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yǎng)、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zhí)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guī)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的批發(fā)公司批發(fā)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fā)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獎勵

          1、產有創(chuàng)造發(fā)明,發(fā)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fā)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fā)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fā)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jié)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wèi)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qū)內違犯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wèi)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tài)度惡劣或當年連續(xù)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wèi)部門簽字,凡未按規(guī)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xiāng)鎮(zhèn)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jiān)督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監(jiān)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yè)。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fā)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jiān)局匯報。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wěn)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fā)生。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huán)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fā)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yè)務知識和規(guī)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guī)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yè)。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yǎng)、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zhí)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guī)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fā)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fā)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guī)程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fā)爆炸的作業(yè)。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huán)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jiān)部門和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guī)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fā)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yè)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jiān)部門和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jiān)、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fā)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fā)”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zhèn)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guī)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6

          1、認真執(zhí)行上級安監(jiān)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guī)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qū)安監(jiān)局核發(f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的批發(fā)公司批發(fā)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fā)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7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三、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yǎng)。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七、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guī)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八、危險化學品發(fā)放,應嚴格執(zhí)行發(fā)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yè)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tài),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yè)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yè)。作業(yè)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yè),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xù)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yè)由省輕工業(yè)管理部門批準,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個體戶由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管理部門批準;季節(jié)性生產的企業(yè)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發(fā)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yè),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fā)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yè)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yè)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的規(guī)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jiān)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yè),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yè)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fā)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yè)。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fā)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qū)、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fā)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qū)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xù)多年不發(fā)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guī)定而發(fā)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9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guī)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fā)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guī)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guī)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guī)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俣讯饩鄡葔Σ恍∮0.45米;

         、诙讯猓ㄘ浖埽┲g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fā)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fā)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fā)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fā);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fā)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xù)清;

          10、保持清潔衛(wèi)生,無灰塵、無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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