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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范本通用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范本通用,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范本通用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住宿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創建秩序良好、安全衛生、文明健康的學生住宿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xx〕5號)及《山東大學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成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學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處、興隆山校區管理辦公室、齊魯醫學院學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學校建立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輔導員—班長、團支書—宿舍長組成的五級教育管理責任體系,負責住宿學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所轄住宿學生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整改,逐級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向住宿學生統一提供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設施,并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公寓門衛值班、公共區域的日常保潔、設施維護等工作。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個性化服務。
第五條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相關部門、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工作,切實加強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校內住宿的安排調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務保障等工作。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校內住宿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衛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自律組織——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協助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公寓內住宿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工作。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的學生公寓自律組織協助開展本單位公寓內住宿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條開展公寓文化建設,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積極、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對學生成長、成才有著重要作用。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文化建設,以學生公寓為平臺開展相關系列校園文化活動,深入開展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活動,不斷提升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條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并在學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須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規定,同時有權利對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及改進意見。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住宿學生以適當方式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對公寓工作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ǘ⿲W校給予的與宿舍有關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或因學生公寓管理部門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的,學生有向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杂X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
�。ǘ┳袷毓竦赖乱幏�,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安全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學生公寓安全狀況關系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系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山東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學習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主動舉報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作為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主體,其相關負責人是本單位學生在宿舍內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須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學生宿舍安全,查處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公寓內嚴禁違規用電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或存有破壞學生公寓智能控電設備的插座、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及公寓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有可能影響學生宿舍安全的電器;在公寓樓生活服務室(或公寓樓指定區域)嚴禁不按操作規程使用電吹風、洗衣機、微波爐、熨燙機等設施;不得在公寓內存放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更不能在宿舍內為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嚴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爐、卡式爐、蠟燭等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嚴禁在公寓內自炊、吸煙、燃燒紙張雜物。
第十三條嚴禁個人物品影響消防通道暢通。未出現火情火警時,嚴禁動用和損壞一切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發生火情時,學生應及時報警,并同時報告本樓值班室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槍械、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公寓,嚴禁在公寓樓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五條為保證財產安全,學生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和現金,不得轉借、私配房間和消防窗鑰匙,不得私換門鎖。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交費后入住學生公寓,由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組織學生簽訂住宿公約或住宿承諾書。住宿房間和床位確定后,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學生須服從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統一管理,接受相關工作人員的巡視檢查。學生因專業調整、學籍變化、交流訪學等原因需進行住宿調整的,須持學校相關部門、轉出或轉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開具的證明(或通過線上申請)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整(跨校區住宿調整的,原住宿校區床位必須要辦理退宿手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如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單位的住宿學生進行房間內部調整的,須向學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后才能進行調整;同時將調整后的學生住宿情況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臉”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記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員檢查詢問的義務。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公寓樓,如遇特殊情況,來訪者須持有效證件登記,由被訪者當面確認后方可進入公寓,且須在當日21:00前離開。
第十八條住宿學生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維護公共衛生,預防傳染病發生。房間空氣應暢通,物品擺放有序,地面干凈,個人床鋪潔凈,桌面整潔。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自律組織配合學校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學生宿舍衛生,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學生在公寓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及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條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公寓作息時間制度。因特殊原因晚歸者須出示學生有效證件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公寓;不歸者須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請假。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離開房間時應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電源,關好門窗,鎖好房門。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范本通用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規范學生日常住宿行為,依據《天津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天津大學學生宿舍入住的各類學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天津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同等學歷研究生、遠程與繼續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外籍留學生、進修生、其他臨時住宿學生等。
第三條學生宿舍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是課外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
第四條學生宿舍管理緊密圍繞學校育人目標,堅持思想教育與管理服務相結合、學生自我管理與物業服務相結合、制度管理與行為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學工部學生生活園區管理服務中心(簡稱園區中心)具體負責。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六條本科生原則上由學校統一提供住宿;碩、博研究生實行住宿自愿申請制。各類別學生應按學校相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住宿費用,并簽訂住宿公約。
第七條所有住宿資源由園區中心統籌分配,新生報到憑錄取通知書等辦理入住手續。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宿舍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情況,可申請調宿,由園區中心審批辦理;其他原因的調宿,視情況予以辦理。
第九條學生因傷病申請無障礙宿舍的,應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經學院審核,由園區中心視情況予以辦理;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學生,應持校醫院證明,及時向園區中心說明情況,園區中心視情況予以安排或調整。
第十條學生畢業時,集中辦理退宿手續,并遵守離校清宿時間搬離宿舍。
第十一條因結業、退學、轉學、出國等原因注銷學籍的,提前辦理退宿手續,并在一周內搬離宿舍和退還鑰匙。
第十二條因事、因病等原因辦理休學離校的,提前辦理退宿手續,并在一周內搬離宿舍并退還鑰匙,休學期滿回校重新辦理住宿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本科生征得家長同意,研究生征得家長和導師同意,并經學院審核,可自愿申請退宿。
第十四條辦理退宿時,住宿不滿一學期(含滿一學期)按一學期收取住宿費用;超過一學期不滿一學年按一學年收取住宿費。
第十五條以上住宿、調宿、退宿均須服從學校的統一調配。
第三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應自覺規范日常住宿行為,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ㄒ唬﹪栏癜凑辗峙涞姆块g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調換、私占、出借、出租床位;
(二)學生本人憑校園一卡通刷卡有序進出宿舍樓,禁止隨意將一卡通借與他人出入樓使用;
(三)嚴格遵守宿舍樓門開關時間,遵守宿舍熄燈制度;
(四)宿舍樓關門期間因特殊情況要進出的,應向值班人員出示證件,并予以登記;
�。ㄎ澹﹪栏褡袷厮奚釙椭贫�,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會客;
�。﹪澜谒奚針莾蕊曫B動物;
�。ㄆ撸┙苟窔鸷濉⒋舐曅鷩W、私自高聲播放音響設備等擾民行為;
�。ò耍﹪澜阶愿难b、拆卸、破壞或處置宿舍樓內生活服務、消防安全等公共設施;
�。ň牛﹪澜谒奚醿燃肮矃^域亂涂亂刻亂畫;
�。ㄊ┙乖谒奚衢T、家具等公共設施上安裝和使用吊椅(床)及健身器材等;宿舍公共設施如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的,照價賠償;
(十一)校園主題教育、工作通知以及學生活動宣傳海報等張貼物要按流程申請審批,并按指定規格和地點張貼;
(十二)自行車等個人交通工具按指定地點在宿舍樓外整齊存放,不準放進宿舍樓內;
(十三)禁止在宿舍樓內從事推銷等商業性經營活動;
�。ㄊ模﹪澜谒奚針莾冗M行宗教活動;
�。ㄊ澹┎坏昧羲薹潜緲峭瑢W及校外人員,嚴禁留宿異性;
(十六)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攜帶大件物品進出宿舍樓,須在值班室登記。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學生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嚴禁使用明火(包含存放和使用卡式爐、煤氣爐、酒精爐以及點蚊香、蠟燭等)、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廢棄物;
�。ǘ﹪澜娣乓兹�、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品;
�。ㄈ﹪澜嚼瓉y接電線、網線,電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ㄋ模┏奚醿冉y一配備的空調、飲水機以及個人電腦、臺燈、小電扇以外,嚴禁在宿舍房間內存放和使用違章電器;
違章電器包括:
1、熱得快、電熱杯、電熱水壺、電爐、電磁爐、電飯鍋等電炊器具;
2、電暖氣、電熱毯、電熨斗、電吹風、電卷(直)發器等一切具有電加熱功能的器具;
3、電冰箱、洗衣機、烘(甩)干機等生活家電; 4、教育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認定為不適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設備。
�。ㄎ澹┙故褂脽o國家3C認證的偽劣電器及設備;
(六)宿舍無人或停電后應及時關閉所有電器及電源插座開關,做到“人走斷電”;
(七)嚴禁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
�。ò耍﹪澜谒奚針莾任鼰�;
(九)禁止挪用和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五章文化建設
第十八條積極參與宿舍文化活動,營造安全、衛生、文明、和諧的住宿文化氛圍。
第十九條積極融入本科生住宿書院制建設,重點圍繞“家國情懷、明禮崇德、博學精專”三大任務,積極參與書院思想引領、知識分享、文化交流、生活服務、行為養成等各項育人活動,建設宿舍“家”文化。
第二十條互相關心、幫助,維護宿舍團結。
第二十一條畢業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保持宿舍衛生、及時交還鑰匙,做到文明清宿離校。
第六章獎勵、處分與申訴
第二十二條積極開展學生宿舍文明建設活動,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違章電器,未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警告處分;已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ǘ┧奚醿却娣乓兹肌⒁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品,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
�。ㄈ┯绊憣W校住宿安排,擅自調換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或者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宿舍樓內違規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奚針莾任鼰�,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嚴重影響學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為,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宿舍違紀處理程序依據《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宿舍違紀申訴處理依據《天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學生宿舍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由學校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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