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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

        時間:2023-03-31 16:13: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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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1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堅持“預防為主,養防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并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規模養殖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

          6、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后,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二、衛生消毒制度:

          1、養殖場內禁止外界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養殖場大門口設消毒池,每周更換消毒藥物,飼料和排泄物運輸車輛進出必須走消毒池;

          2、養殖場消毒更衣室內安裝紫外線燈或其它消毒設備,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紫外線燈等消毒15分鐘以上,更換鞋和衣帽,方可進入生產區。

          3、搞好場區內環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

          4、生產區每周應進行一次徹底消毒,特殊情況下增加消毒次數,選用燒堿、復合酚、氯制劑等藥物進行噴霧消毒,每月更換一次消毒藥物。

          5、醫療器械(注射器、針頭、手術剪等)用后要及時清洗和消毒。

          6、飼養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勤換、勤洗工作服,膠鞋等。飼養用具要做到專欄專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動物均不準銷售和食用,必須深埋或焚燒處理。

          8、發生疫情時,按有關部門的技術要求做好無害化處理。

          三、免疫制度:

          1、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類保管,合理儲存,保證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現破損或物理性狀改變的嚴禁使用。使用前,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按照規定劑量和使用方法進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嚴格消毒,更換針頭,以免交叉感染,出現免疫反應時要及時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記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疫苗生產期、有效期、免疫劑量等。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3

          產地檢疫申請報告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規模養殖場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的動物在出場2—3天(或當日)應向當地鄉鎮動物防疫站申報動物產地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鄉鎮動物防疫站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場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控數額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防疫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

          二、按全進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三、嚴格按規定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四、生產區內禁養其它動物。

          五、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種時,按規定的動物防疫程序辦理。

          六、病豬應及時隔離診治或處理。

          七、認真做好免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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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1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堅持“預防為主,養防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并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規模養殖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

              6、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后,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二、衛生消毒制度:

              1、養殖場內禁止外界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養殖場大門口設消毒池,每周更換消毒藥物,飼料和排泄物運輸車輛進出必須走消毒池;

              2、養殖場消毒更衣室內安裝紫外線燈或其它消毒設備,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紫外線燈等消毒15分鐘以上,更換鞋和衣帽,方可進入生產區。

              3、搞好場區內環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

              4、生產區每周應進行一次徹底消毒,特殊情況下增加消毒次數,選用燒堿、復合酚、氯制劑等藥物進行噴霧消毒,每月更換一次消毒藥物。

              5、醫療器械(注射器、針頭、手術剪等)用后要及時清洗和消毒。

              6、飼養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勤換、勤洗工作服,膠鞋等。飼養用具要做到專欄專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動物均不準銷售和食用,必須深埋或焚燒處理。

              8、發生疫情時,按有關部門的技術要求做好無害化處理。

              三、免疫制度:

              1、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類保管,合理儲存,保證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現破損或物理性狀改變的嚴禁使用。使用前,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按照規定劑量和使用方法進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嚴格消毒,更換針頭,以免交叉感染,出現免疫反應時要及時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記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疫苗生產期、有效期、免疫劑量等。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畜禽養殖場管理辦法3

              產地檢疫申請報告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規模養殖場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的動物在出場2—3天(或當日)應向當地鄉鎮動物防疫站申報動物產地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鄉鎮動物防疫站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場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控數額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防疫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

              二、按全進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三、嚴格按規定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四、生產區內禁養其它動物。

              五、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種時,按規定的動物防疫程序辦理。

              六、病豬應及時隔離診治或處理。

              七、認真做好免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