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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煤礦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30 06:58:0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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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煤礦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煤礦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安全生產,必須加強對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陷落柱、煤層厚度及傾角變化等煤層產狀變化帶和地質構造異常區的探查和控制,開展和規范煤礦井瓦斯地質管理工作。

          第二條 地測科、通防科是瓦斯地質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對本礦瓦斯地質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負責本礦瓦斯地質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領導瓦斯地質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第四條 地測科、通防科共同負責瓦斯地質圖編繪,進行瓦斯地質預報和瓦斯地質規律分析總結,配備瓦斯地質專業技術人員。

          地測科負責地質資料收集整理、地質規律分析、地質預報、超前鉆探方案設計和鉆探成果分析及鉆探資料信息化等工作;通防科負責瓦斯參數測定和收集整理、防突措施編制、防突、抽采鉆孔設計等工作。

          第五條 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六條 每月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一次地質分析會,并形成會議紀要。研究解剖地質情況,要求逐頭逐面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上月預報與實際揭露地質情況對比,各采掘地點的地質條件現狀和預測情況,鉆探情況,瓦斯涌出情況,防突參數測定情況,應對變化所采取措施的實施效果,其他各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 工作面掘進和回采前,地測科按規定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井巷揭煤前,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八條 地質月度預測預報需要對地質構造、煤層變化、軟分層厚度及變化、鉆探資料等進行分析,對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險性等作出預報。

          通防科根據瓦斯地質圖和地質預報情況,制定相應的防突措施。

          第九條 為提高地質預報準確性,必須加強對超前鉆探工作的管理;大力推廣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設備的應用。超前探測地質構造時,必須由專業鉆探隊伍施工,使用大功率鉆機進行鉆探,測量記錄鉆孔軌跡。確保鉆探信息準確,構造控制有效。

          第十條 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效檢指標等參數測定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測定人員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測定儀器定期檢驗,確保完好。

          第十一條 鑒定無突出危險或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在探明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后,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十二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

          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井巷揭煤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施工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鉆孔(突出礦井要求取芯)。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情況。

          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必須布置鉆孔對煤層和構造情況進一步探明和驗證,為防突設計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前進行,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當適當加大法向距離。

          經工作面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當采用物探或者鉆探手段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不小于2m處,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揭煤驗證。若經揭煤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揭開突出煤層。

          第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沿空掘巷的煤巷工作面,在預測前方有煤層變化或有地質構造的地段,及其他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超前鉆探至少布置3個超前探鉆孔,且必須保證不低于20m超前距;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時應加密鉆孔,探清前方地質構造及煤層情況。

          若鉆探預計斷層落差超過煤層厚度,必須在距離斷層20m前探明斷層產狀和煤層形態,參照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煤巷掘進工作面在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至少施工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第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地測科應開展相關物探、鉆探等補充地質工作,查明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情況;回采過程中,實測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和性質,對斷層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及時預測預報;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第十六條 采掘區隊和鉆探隊要密切注意現場地質構造變化,當作業地點瓦斯涌出異常、煤層厚度變化、頂底板起伏、出現地質構造或地質構造發生變化、鉆探見煤、見構造與預測發生較大變化,或不能按原設計進行施工時等情況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查明地質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由原措施編制部門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安監部門作好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過地質構造異常帶時,應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頂板管理,防止大面積片幫、冒頂,引起瓦斯超限或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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