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考試內容介紹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考試內容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因素:1、單位規模 2、業務收支簡繁 3、經營管理需求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不會法的會計資料,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于2005年1月22以財政部26號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一經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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