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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承接查驗方案

        時間:2024-06-09 09:00:01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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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查驗方案

          為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會注重受眾的參與性及互動性。那么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么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接查驗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接查驗方案

        承接查驗方案1

          目錄

          一、目的........................................ 3

          二、承接查驗依據................................ 3

          三、承接查驗原則................................ 3

          四、承接查驗組織................................ 5

          五、承接查驗前準備工作.......................... 7

          六、承接查驗步驟及時間.......................... 7

          七、承接查驗內容................................ 7

          八、遺留問題處理................................ 9

          九、附件----------------------------------------10

          1目的

          為確保的承接查驗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利于今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明確泰達發展公司和北京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維護雙方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以下承接查驗方案。

          2承接查驗依據2.1.1本承接查驗方案制定的參考依據為: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項目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各方應當嚴格按以上規定和資料開展項目的承接查驗工作。

          3承接查驗原則

          3.1承接查驗主體和次序

          3.1.1由泰達發展公司在查驗開始前一周向仲量聯行物業提供項目相關竣工資料;

          3.1.2由泰達發展公司牽頭組織相關施工單位、物業對項目開展承接查驗工作;

          3.2查驗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和原則;

          3.2.1查驗工作中各單位查驗人員應如實記錄現場查驗情況;

          3.2.2原則上查驗各方均應當同時參加檢查,若查驗工作中一方代表缺席,則應當取消當天驗收工作;

          3.2.3查驗工作中存在異議時應遵循先記錄后解決的原則,保證整體查驗計劃的實施;

          3.2.4為保證查驗工作的公平性、真實性和嚴肅性,查驗工作的記錄內容應當當天記錄,當天確認簽字;

          3.3承接查驗方式

          3.3.1本次承接查驗采取現場查驗方式,仲量聯行物業根據泰達發展公司提供的設施設備清單、項目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中所列明的設備設施進行數量清點、外觀檢查和功能檢驗;

          3.3.2暫不能進行功能檢驗的設備設施應當予以注明;

          3.3.3在本次承接查驗中不包含隱蔽工程的查驗;

          3.3.4在本次承接查驗中,特殊部位的查驗如房屋閉水試驗、隱蔽工程、年檢測試報告等以有關有效報告為依據;

          3.4在不具備承接查驗條件情況下的承接查驗工作

          3.4.1承接查驗滿足的條件

          3.4.1.1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進行承接查驗。

          3.4.1.2新建物業具備下列條件后,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辦理物業管理接管驗收手續。(一)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并竣工驗收合格;(二)供水、供電、供熱、道路、綠化和衛生等設施設備建設完畢,能夠正常使用;(三)電梯取得準用證、制冷系統、供暖系統、二次供水和消防設施取得合格證書。

          3.4.2若項目暫時未滿足3.4.1中承接查驗的條件,采取以下措施:

          3.4.2.1仲量聯行物業可協助泰達發展公司對承接查驗的公共設備設

          施進行維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泰達發展公司;

          3.4.2.2待施工工程基本完畢后再進行承接查驗,仍有維修施工時,暫不進行承接查驗,承接查驗開始后施工人員應當清場;

          3.4.2.3承接查驗完成后若有施工整改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完全服從物業公司管理,分時段集中施工,并保證相關區域不受破壞,如有損壞相關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3.6驗收后鑰匙的管理

          3.6.1鑰匙:驗收合格后由統一管理,原則上應當避免施工單位大量密集的返修工作。確需借用鑰匙時,必須執行物業相關借用手續;3承接查驗組織

          4.1成立項目承接查驗工作領導組

          4.1.1泰達發展公司與仲量聯行物業公司成立承接查驗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總負責人與協調承接查驗工作;

          4.1.2由副總負責人,負責承接方全面工作、現場總指揮;

          4.1.3由為承接方總協調;4.1.4為承接方工程技術總負責人,負責承接查驗工程技術領導工作,做技術支持;4.1.5為現場負責人,根據承接查驗工作計劃,做好現場各部門的協調工作;

          4.1.6承接查驗工作領導組織流程圖:(見下頁)

          4.2成立現場承接查驗工作組

          4.2.1承接查驗小組成員

          根據現場情況,可以分成兩組:第一組:工程部負責工程資料等物業資料的.交接;客服部負責鑰匙交接。

          第二組:系統工程的承接查驗

          強電工程師:負責供配電系統、用電設備等工程查驗;

          暖通工程師:負責暖通設備、給排水設備等的工程查驗,確定能源費劃分時間節點,能源計量數據的記錄;

          土建工程師:負責土建、裝飾裝修等工程查驗;

          弱電工程師:負責弱電系統及用電設備等工程查驗;

          綠化工程師:負責綠化景觀等工程查驗;

          4承接查驗前準備工作

          5.1由泰達發展公司確定查驗內容、查驗時間、進度、查驗標準等;

          5.2各方制定具體承接查驗計劃;

          5.3仲量聯行物業提前了解機電設備安裝、調試、維保情況;

          5.4準備好承接查驗記錄表格;

          5承接查驗步驟及查驗時間:

          6.1查驗步驟

          6.1.1泰達發展公司向仲量聯行物業提供項目相關竣工資料,津濱物業提前對相關資料進行熟悉;

          6.2.2各方組成查驗小組進行現場查驗;

          6.2.3各方對承接查驗發現的遺留問題進行處理;

          6.2.4遺留問題處理后,各方組織復驗,直至驗收通過;

          6.2承接查驗時間

          6.2.1具體承接查驗時間及查驗內容的先后排期由泰達發展公司根據現場情況制定;

          7.承接查驗內容

          7.1物業管理資料的查驗

          7.1.1物業產權資料:綜合竣工查驗資料、施工設計、變更資料、機電設備資料等;

          7.1.2物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資料;

          7.1.3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文本;

          7.1.4供水合同;

          7.1.5供電協議書;

          7.1.6供氣協議書;

          7.1.7鍋爐合格證;

          7.1.8消防設施合格證;

          7.1.9電梯準用證;

          7.1.10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設備使用說明書、安裝、調試報告和設備保修卡、保修協議;

          7.1.11 《服務合同》約定的文件、資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料;

          7.1.12資料交接的要求:資料移交應由移交方按資料分類列出目錄,承接方根據資料目錄名稱、數量逐一清點是否相符、完好。移交后雙方必須在資料清單上蓋章、簽字;

          7.2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的承接查驗

          7.2.1共用配套設施:道路、綠化、雕塑小品、路燈、檢查井、化糞井、機動車停車場、信報箱、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消防等設施。

          7.2.2共用配套設備:變配電設備、安防監控、樓宇自控、電梯、水箱和水泵、制冷系統、鍋爐等設備。

          7.2.3承接查驗的要求:由移交方根據管理的物業范圍內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的內容按名稱、規格、安裝日期、廠家及施工單位等分類提供承接查驗清單,承接方按查驗清單逐一對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的完好程度及使用現狀做出評價并記錄在查驗記錄表上。移交后雙方必須在查驗記錄表上蓋章、簽字。

          8.遺留問題處理

          8.1查驗發現問題的處理

          8.1.1本次承接查驗工作基本完成后,由仲量聯行物業進行整理,對承接查驗中的遺留問題進行匯總,由各方單位各自的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確認,并由泰達發展公司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書面承諾修復的內容、時間、標準等。上述遺留問題解決后,由查驗各方進行復驗,確認合格后銷項。

          8.1.2查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查驗方如實反映在記錄表中,并經各方簽字蓋章確認。

          8.1.3物業整理遺留問題匯總并以備忘錄的形式體現,由雙方蓋章確認。

          8.1.4責任單位按要求整改后通知由濱海分公司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復驗,并如實記錄復驗情況。

        承接查驗方案2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一)物業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六)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第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墻、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第二十條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第二十二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第二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六條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它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物業交接后,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物業交接后,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委托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第四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二)物業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五)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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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查驗方案

              為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會注重受眾的參與性及互動性。那么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么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接查驗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接查驗方案

            承接查驗方案1

              目錄

              一、目的........................................ 3

              二、承接查驗依據................................ 3

              三、承接查驗原則................................ 3

              四、承接查驗組織................................ 5

              五、承接查驗前準備工作.......................... 7

              六、承接查驗步驟及時間.......................... 7

              七、承接查驗內容................................ 7

              八、遺留問題處理................................ 9

              九、附件----------------------------------------10

              1目的

              為確保的承接查驗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利于今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明確泰達發展公司和北京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維護雙方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以下承接查驗方案。

              2承接查驗依據2.1.1本承接查驗方案制定的參考依據為: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項目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各方應當嚴格按以上規定和資料開展項目的承接查驗工作。

              3承接查驗原則

              3.1承接查驗主體和次序

              3.1.1由泰達發展公司在查驗開始前一周向仲量聯行物業提供項目相關竣工資料;

              3.1.2由泰達發展公司牽頭組織相關施工單位、物業對項目開展承接查驗工作;

              3.2查驗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和原則;

              3.2.1查驗工作中各單位查驗人員應如實記錄現場查驗情況;

              3.2.2原則上查驗各方均應當同時參加檢查,若查驗工作中一方代表缺席,則應當取消當天驗收工作;

              3.2.3查驗工作中存在異議時應遵循先記錄后解決的原則,保證整體查驗計劃的實施;

              3.2.4為保證查驗工作的公平性、真實性和嚴肅性,查驗工作的記錄內容應當當天記錄,當天確認簽字;

              3.3承接查驗方式

              3.3.1本次承接查驗采取現場查驗方式,仲量聯行物業根據泰達發展公司提供的設施設備清單、項目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中所列明的設備設施進行數量清點、外觀檢查和功能檢驗;

              3.3.2暫不能進行功能檢驗的設備設施應當予以注明;

              3.3.3在本次承接查驗中不包含隱蔽工程的查驗;

              3.3.4在本次承接查驗中,特殊部位的查驗如房屋閉水試驗、隱蔽工程、年檢測試報告等以有關有效報告為依據;

              3.4在不具備承接查驗條件情況下的承接查驗工作

              3.4.1承接查驗滿足的條件

              3.4.1.1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進行承接查驗。

              3.4.1.2新建物業具備下列條件后,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辦理物業管理接管驗收手續。(一)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并竣工驗收合格;(二)供水、供電、供熱、道路、綠化和衛生等設施設備建設完畢,能夠正常使用;(三)電梯取得準用證、制冷系統、供暖系統、二次供水和消防設施取得合格證書。

              3.4.2若項目暫時未滿足3.4.1中承接查驗的條件,采取以下措施:

              3.4.2.1仲量聯行物業可協助泰達發展公司對承接查驗的公共設備設

              施進行維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泰達發展公司;

              3.4.2.2待施工工程基本完畢后再進行承接查驗,仍有維修施工時,暫不進行承接查驗,承接查驗開始后施工人員應當清場;

              3.4.2.3承接查驗完成后若有施工整改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完全服從物業公司管理,分時段集中施工,并保證相關區域不受破壞,如有損壞相關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3.6驗收后鑰匙的管理

              3.6.1鑰匙:驗收合格后由統一管理,原則上應當避免施工單位大量密集的返修工作。確需借用鑰匙時,必須執行物業相關借用手續;3承接查驗組織

              4.1成立項目承接查驗工作領導組

              4.1.1泰達發展公司與仲量聯行物業公司成立承接查驗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總負責人與協調承接查驗工作;

              4.1.2由副總負責人,負責承接方全面工作、現場總指揮;

              4.1.3由為承接方總協調;4.1.4為承接方工程技術總負責人,負責承接查驗工程技術領導工作,做技術支持;4.1.5為現場負責人,根據承接查驗工作計劃,做好現場各部門的協調工作;

              4.1.6承接查驗工作領導組織流程圖:(見下頁)

              4.2成立現場承接查驗工作組

              4.2.1承接查驗小組成員

              根據現場情況,可以分成兩組:第一組:工程部負責工程資料等物業資料的.交接;客服部負責鑰匙交接。

              第二組:系統工程的承接查驗

              強電工程師:負責供配電系統、用電設備等工程查驗;

              暖通工程師:負責暖通設備、給排水設備等的工程查驗,確定能源費劃分時間節點,能源計量數據的記錄;

              土建工程師:負責土建、裝飾裝修等工程查驗;

              弱電工程師:負責弱電系統及用電設備等工程查驗;

              綠化工程師:負責綠化景觀等工程查驗;

              4承接查驗前準備工作

              5.1由泰達發展公司確定查驗內容、查驗時間、進度、查驗標準等;

              5.2各方制定具體承接查驗計劃;

              5.3仲量聯行物業提前了解機電設備安裝、調試、維保情況;

              5.4準備好承接查驗記錄表格;

              5承接查驗步驟及查驗時間:

              6.1查驗步驟

              6.1.1泰達發展公司向仲量聯行物業提供項目相關竣工資料,津濱物業提前對相關資料進行熟悉;

              6.2.2各方組成查驗小組進行現場查驗;

              6.2.3各方對承接查驗發現的遺留問題進行處理;

              6.2.4遺留問題處理后,各方組織復驗,直至驗收通過;

              6.2承接查驗時間

              6.2.1具體承接查驗時間及查驗內容的先后排期由泰達發展公司根據現場情況制定;

              7.承接查驗內容

              7.1物業管理資料的查驗

              7.1.1物業產權資料:綜合竣工查驗資料、施工設計、變更資料、機電設備資料等;

              7.1.2物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資料;

              7.1.3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文本;

              7.1.4供水合同;

              7.1.5供電協議書;

              7.1.6供氣協議書;

              7.1.7鍋爐合格證;

              7.1.8消防設施合格證;

              7.1.9電梯準用證;

              7.1.10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設備使用說明書、安裝、調試報告和設備保修卡、保修協議;

              7.1.11 《服務合同》約定的文件、資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料;

              7.1.12資料交接的要求:資料移交應由移交方按資料分類列出目錄,承接方根據資料目錄名稱、數量逐一清點是否相符、完好。移交后雙方必須在資料清單上蓋章、簽字;

              7.2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的承接查驗

              7.2.1共用配套設施:道路、綠化、雕塑小品、路燈、檢查井、化糞井、機動車停車場、信報箱、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消防等設施。

              7.2.2共用配套設備:變配電設備、安防監控、樓宇自控、電梯、水箱和水泵、制冷系統、鍋爐等設備。

              7.2.3承接查驗的要求:由移交方根據管理的物業范圍內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的內容按名稱、規格、安裝日期、廠家及施工單位等分類提供承接查驗清單,承接方按查驗清單逐一對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的完好程度及使用現狀做出評價并記錄在查驗記錄表上。移交后雙方必須在查驗記錄表上蓋章、簽字。

              8.遺留問題處理

              8.1查驗發現問題的處理

              8.1.1本次承接查驗工作基本完成后,由仲量聯行物業進行整理,對承接查驗中的遺留問題進行匯總,由各方單位各自的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確認,并由泰達發展公司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書面承諾修復的內容、時間、標準等。上述遺留問題解決后,由查驗各方進行復驗,確認合格后銷項。

              8.1.2查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查驗方如實反映在記錄表中,并經各方簽字蓋章確認。

              8.1.3物業整理遺留問題匯總并以備忘錄的形式體現,由雙方蓋章確認。

              8.1.4責任單位按要求整改后通知由濱海分公司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復驗,并如實記錄復驗情況。

            承接查驗方案2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一)物業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六)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第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墻、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第二十條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第二十二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第二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六條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它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物業交接后,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物業交接后,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委托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第四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二)物業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五)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