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雇傭合同
月嫂屬于高級家政人員,不同于一般的家政護理員,所以需要月嫂雇傭合同~!
甲方:省婦女就業(yè)服務中心
乙方:(東家)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協議,在協議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必須遵履各自的權益義務。
一、甲方責任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務介紹費180元,并負責派出“月嫂”服務員,如果孕婦提前或推遲分娩,甲方三天內派出月嫂。
(二)服務時間:白天工作8小時,晚上起來幫忙嬰兒喂養(yǎng)。
(三)服務內容:
(1)產婦飲食(含加餐點心)、嬰兒的`護理。
(2)產婦、嬰兒的衛(wèi)生。
(3)對新生兒開展撫觸。
(4)指導產婦做產婦操、恢復體形。
(5)產婦房間的衛(wèi)生。
(6)向產婦宣傳科學的飲食和嬰兒喂養(yǎng)。
(7)月嫂應遵守職業(yè)道德,盡心盡責服務
二、乙方責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不準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紹費180元預定月嫂后,如果不請月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180元介紹費不退。
(三)月嫂的工資,由乙方在簽訂協議時一次性交給甲方,乙方需填寫“回訪單”由月嫂帶回交給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為一個月(28天),一個月(28天)滿后自行解除協議關系。若乙方需求延長服務期,應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會“中心”重新簽訂協議,續(xù)簽半個月交介紹費100元,一個月交介紹費180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務,如果乙方不滿意可調換。三、本協議期限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本協議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均按本協議履行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若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由爭議方書面告知對方爭議內容,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本協議一式二份,中心一份,東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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