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輸入輸出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經乙方申請,甲方決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進行勞務輸出,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基礎上,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到日本工作期限
1.1 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為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限屆滿乙方應立即回國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權自行決定縮短、調整或結束工作期限的權利。
第二條:出國費用承擔及出國履約保證金
2.1 乙方應在出國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費用:
(1)辦理護照等出國手續(xù)費用人民幣13500元;
(2)單程去日本機票約人民幣3500元(按實結算);
(3)出國前三個月在國內的培訓費用人民幣1000元。
2.2 除上述約定外,乙方還應在出國前向甲方支付出國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壹萬元,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除要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外,該出國履約保證金還應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1)乙方不愿出國;
(2)因乙方的.原因而無法出國、不能出國;
(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導致乙方無法完成三年工作時間。
如未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回國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國履約保證金即退還給乙方。
第三條:工作報酬及回國履約保證金
3.1 乙方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間的報酬約定為:第一年每月為5萬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為6萬日元;加班報酬約定:第一年每小時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時為320日元、第三年每小時為350日元。
3.2 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從上述報酬中扣除2萬日作為乙方的回國履約保證金,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該回國履約保證金應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1)三年工作期滿,乙方不愿回國或因乙方的原因無法回國、不能回國;
(2)乙方回國后拒絕和甲方簽訂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或拒絕回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回國在甲方工作期間,乙方以個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乙方嚴重失職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而被甲方解雇。
如未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回國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國履約保證金即退還給乙方。
第四條: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間的義務
4.1 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間的食宿等費用開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擔,國內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金皆由乙方個人承擔,先由甲方代為支付,乙方回國后直接支付結算給甲方。
4.2 乙方從工作中獲得的任何技術、知識、信息,均應保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允許,不得公開、泄露或提供給予他人,乙方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xù)有效三年。
4.3 乙方應認真學習、勤奮工作,在出國期間不得有下列違約行為:
(1)觸犯法律,違反當地有關勞動或其他條例;
(2)參與或牽涉政治敏感性活動;
(3)鬧事、擾亂社會秩序和作出有損甲方和日本公司聲譽的舉動;
(4)進行危險性運動或活動;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無法繼續(xù)參加工作的任何行為;
(6)抵觸或違反日本公司的勞動紀律及規(guī)章制度。
第五條:本合同經甲方的授權代表、乙方簽字后生效。
第六條: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條款被裁定無效,并不影響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雙方應協(xié)商修改有關條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隨時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通過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雙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機構提起針對對方的訴訟、仲裁或勞動仲裁。
第九條:雙方確認,本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以雙方平等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雙方對合同內容理解一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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