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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30 08:33:1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印章一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

          (1)企業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納員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

          (3)發票專用章、現金收(付)銀行收(付)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

          2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發票專用章應按規定用途和范圍內用印,不準交由非負責人用印,不準在空白紙張上用印,違反上述規定罰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公司使用的,必須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并登記,違者罰款200元并追究法律責任。

          4啟用、封存或銷毀財務印章,應當填制財務印章啟用、封存或銷毀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方可辦理啟用、封存或銷毀,并做出記錄。

          5財務印章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并寫出書面材料。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2、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總辦全面負責公司印章的管理工作,具體為印章的發放與回收、監督、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

          1、公司依據印章的使用功能采取分級、分專業保管的辦法,各類印章由相應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保管。

          2、印章必須由公司指定人員保管,未經允許不得借給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按要求在卡上予以登記。

          4、印章持有人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

          三、印章使用

          1、公司將現有印章依據重要程度分為二類,其中一類章為涉及公司重要權利義務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其余為二類章。

          2、公司各級人員使用一類印章須按要求先填寫印章使用單,經印章保管人審核,決定是否可以使用,否則予以退回。

          3、印章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簽署的`情況予以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

          4、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員留存,保存期一年,以備查用。

          5、一類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包括印章管理人在內的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6、二類印章由保管人員決定使用,無須經上述程序。

          7、公司總經理對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決定權。

          8、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要使用印章的,須有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9、公章及其他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四、責任

          1、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總辦報告。

          2、任何人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審批權限

          1、一類及二類印章涉及費用的印章蓋章流程:

          經辦人(填申請表)→部門經理審核→總辦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印章管理人員蓋章→審批文件存檔。

          2、二類印章不涉及經濟費用的蓋章管理流程:

          經辦人(填申請表)→部門經理審核→總辦主任審批→印章管理人員蓋章→審批文件存檔。

          六、附則

          本辦法附《印章使用登記單》,印章使用單按時間順序裝訂備查,保存期一年,年度末移交檔案室保管。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七、印章管理使用流程圖:

          1、一類印章使用流程圖

          使用人填寫印章使用單

          印章保管人

          決定印章使用或退回

          印章使用單保存(一年)

          2、印章制發流程圖

          使用部門經理申請

          總辦主任審核

          總經理批準

          印章刻制

          使用部門經理領取

          填寫領用卡(單)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1、目的: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部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財務管理部保管的“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公務名章;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刻制: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刻制專用章,須提出刻章申請,部門經理簽署意見,財務副總審核同意后,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啟用:印章正式啟用前,需在財務管理部檔案管理員留存印鑒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3、印章的停用:印章保管人應在領用新印鑒時將原印鑒交回檔案管理員,以舊換新。收回的印章,區別情況予以封存或銷毀,銷毀須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批準,由2人監銷。

          4、印章的保管:

          A、必須指定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的人員管理印章,專人專管,并進行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

          B、管理人員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部門主要負責人代存代管;

          C、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委派專人負責保管,不使用時,鎖于保險柜內;

          D、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務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鑒,要分開由不同的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經理保管,法人代表公務名章由出納負責保管。

          5、印章的使用要求:

          A、監印人必須親自用印,用印前須按各級用印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無誤后方可用印;用印應端正清晰;印章應及時清洗,細心保護。

          B、印章應加蓋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時間的中上方,上沿應不壓正文,底邊在發文時間之下。

          6、印章的使用范圍:

          A、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以財務管理部名義上報、平送或下發的各種公文、函件,內部報送使用的財務報告。B、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務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鑒,對外簽發各類銀行票據。

          C、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發票專用章:對外開具各類發票。

          D、財務副總公務名章以及財務管理部經理公務名章:以其名義簽發的各類報表、函件等。

          7、印章的.使用程序:

          A、以財務管理部名義發送的各種公文,由經辦人擬稿(必要時有關單位會簽),申請使用部門公務章,部門經理簽署意見,交財務管理部經理審核同意、財務副總簽發后,檔案管理員登記編發文號后,由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委派專人用印。

          B、對外簽發各類銀行票據,出納憑經批準的付款憑證開具支票等銀行票據,加蓋預留人名章,到財務管理部經理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C、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報表,憑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同意后用印。

          D、印鑒保管人應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E、未經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批準,不得在辦公室以外地點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三章、附則

          1、本制度適用于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2、本制度未涉及或未盡的財務管理事項,按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或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試行,由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印章管理的歸口部門為綜合辦公室。

          第三章刻印與啟用

          第五條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核、辦理刻印證明,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六條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及駐站、分公司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七條公司印章刻制后,綜合辦公室下發文件予以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并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資產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資產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十條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十一條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于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審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二條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并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五章廢止與更換

          第十三條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文件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四條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并呈主管領導、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并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并呈公司經理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六章保管人權利和責任

          第十六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審核中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于未經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資產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范,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柜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5

          保管與監用

          1、公司章與法人印章有總經理負責保管,對其使用負責。

          2、財務及部門章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有保管人負責監用。

          3、各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交他人代保管,并對各印章的.所有負責。

          4、印章必須在公司辦公室內使用,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擅自拿出辦公室外使用。

          印章的使用

          1、印章啟用時,保管和監用人必須做好記錄,注明申請蓋印人或單位、使用內容、使用時間;

          2、保管和監用人應對申請人提供的所需蓋印之文書的內容、格式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匯報;

          其他

          印章之保管人、監用人對印章的使用負有法律責任,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印章,對未經批準擅自用印者,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并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6

          一、公司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指定專人管理。各部、室及各類專用章由本部門指定專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員外出時,由本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管。

          二、印章管理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審核用印材料,由用印人按規定項目填寫《用印審批登記表》,注明印章類型、用印事由、用印部門、用印時間、用印方式和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由相關負責人審批簽字后行政辦公室負責蓋印;凡不符合用印規定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用印。

          三、蓋印的位置要恰當,印跡端正、清晰,印章要與印件的落款單位一致(代用印章除外),有存根的介紹信、證件等應在落款和間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四、凡需用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均須經總經理或行政副總審批簽字后方可用印。總經理或行政副總外出時,由其指定負責人簽發后用

          五、因公出差或聯系業務,原則上不能帶加蓋印章的空白介紹信。特殊情況需要帶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行政部登記,并由當事人事后補填存根。

          六、非因公出據的各類證明、介紹信,需加蓋公章,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送總經理審閱,同意后用印。

          七、財務結算和發票專用章等財務印章的'用印管理,由財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訂管理辦法。

          八、印章管理人員未經批準私自用印,或私自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私自帶公章外出或交他人帶出者,出現任何問題的,印章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九、經批準帶出公章,在使用范圍外私自用印者,一經查出,追究印章攜帶者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十、對開出的空白介紹信用做它用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7

          第一條 財務印章包括企業財務專用章、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會計人員人名印章。

          第二條 印章應專人保管與使用,并確保企業財務專用印章與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不同的人保管與使用。

          第三條 印章保管與使用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與使用的'印章交他人保管與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與使用的印章。

          第四條 各類印章應嚴格按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與使用人應負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第五條 財務印鑒變更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財務印鑒變更書,舊印鑒應即時銷毀。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8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總監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

          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見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請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總監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裁/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好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 則

          一、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辦法適用于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各類印章共計20枚)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后轉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準后的雕刻申請,統一由采購部辦理。

          第三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八、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1),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及審核權限應為:

          (一)、集團總部: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

          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合同專用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經銷單合同經部門經理、分管系統總監/副總審核批準后蓋章;直銷單合同(含系統銷售單等直接與甲方簽署的)一律需評審(經法務專人評審條款,財務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總評審貨期,銷售總監綜合評審),最終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將合同遞財務,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行為均需蓋章。

          銷售合同蓋章時,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后的附件(單價、金額等)需體現審核過程,即要有審定人的簽名,否則不予以蓋章。

          3.公章含

          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

          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

          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

          ⑤百利文儀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于以公司名義發文情況下,經總經辦審核,集團總經理簽署,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部分合同需加斧章情況下,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

          ①“甄玉嬋”兩枚;

          ②“梁納新”兩枚;

          ③“梁敏寧”兩枚)的使用:適用于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辦理。

          5.董事長簽名章(、小各一枚):適用于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后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后補簽單。

          (二)、各下屬公司: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2.合同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合同章)的使用:銷售人員簽訂合同、訂購單,須有各部門總監的簽名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合同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3.公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間各類證明文件需有各部門總監簽名方可蓋章,投標書的加蓋章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名后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公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4.人力資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名后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通過審批后的銷售訂單遞至財務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

          十一、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后交財務部歸檔。

          十七、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見附件2),注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集團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五章 印章的作廢和銷毀

          十九、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二十、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毀申請,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見附件3)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能銷毀。

          第六章 責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違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二十三、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總經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0

        1.總則

          1.1目的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范公司印章的刻制、發放、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廢,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印章的定義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布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2.公司印章的種類

          2.1公司公章公司按法定程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在所在地公安部門登記備案,對外具有法人效用的公司正式印章。

          2.2法人章刻有公司執行董事或股東名字具有法人效應的法人專用章。2.3財務專用章刻有公司專用的公司用章2.4合同專用章

          3.公司印章的申請與刻制、廢止

          3.1申請必要的業務用章:支出合同、銷售合同、財務、人事用章可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提交“刻制印章申請表”。(附件二)申請表必須由部門領導與主管三層領導確認并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其他印章申請應嚴格控制。

          3.2刻制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刻制標準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3.3散失、損毀、被盜公司印章在受到散失、損毀、被盜的情況時,各管理者應迅速向辦公室說明原因的報告書,報告書須經部門領導和總經理確認。辦公室根據情況依本制度辦理改制。

          3.4廢止由于機構變更或其他原因廢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及時將印章交辦公室處理。除特別需要,由辦公室將廢止印章保存三年,然后在征得原使用者的意見后再行處理。

          4.新制印章的登記

          印鑒檔案申請刻制好的印章應在辦公室進行登記。辦公室應將每個印章登入“印章登記卡”(附件三)內,建立公司印鑒檔案,并將此檔案永久保存。

          5.管理

          5.1公司印章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根據公司需要,確定公司印章的種類、范圍、數量;組織印章的刻制、發放、停用和收回、銷毀;管理公司印鑒檔案;管理公司公章、負責公司公章用印;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監督、檢查印章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5.2公司有關職能單位對所分工管理的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負管理的責任,承擔用印的后果。

          法人章的用印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用印時經總經理批準后須與公司公章同時使用。

          財務專用章(含公司財務專用章、公司工會委員會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各一枚),由財務部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規定使用。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辦公室保管使用,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由以上各部門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5.3其它專用章的管理由有關部門按申請時批準的使用管理規定及在公司印鑒檔案中登記的使用范圍(參見附件一)執行并負直接責任。

          5.4公司公章用印應嚴格執行用印審批和登記手續,填寫“用印審批單(附件四)”。用印申請單位應根據用印的性質、重要性以及用印后果由相應領導審批。公司業務、一定數量貨幣支付,以及對公司的名譽和經濟利益產生影響的用印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審批,凡部門級領導簽字的必須有上級領導的授權書,否則辦公室有權拒絕用印,產生的后果由用印申請單位自負;一般性用印可由部門領導審批;常規大批量用印可視情況由用印申請單位經辦人直接填寫“公司公章

          用印登記表”即可用印。用印申請單位對所選印種負責,辦公室有權對用印申請單位所選印種提出質詢。公司公章的保管人施印時必須認真核對“用印審批單”與“公司公章用印登記表”上的內容是否一致,嚴格把關。

          5.7“公司公章用印登記表”(附表四)必須由用印申請單位經辦人依照所附填表說明,認真、清楚、詳細的填寫。

          5.8公司業務合同的'用印,不允許使用公司公章,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

          5.9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的專業性較強的業務方面的用印,須由相關部門協同辦公室進行管理。

          5.10公司印章設專人保管

          ,原則上印章的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管理人應堅持原則,工作細致,作風正派,嚴格執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權力為自己謀私利;對不合手續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當的用印有權拒絕。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登記記錄。

          辦公室主任對公司各部的用章有監督權,應定期對印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11公司印章的使用限在公司辦公室內,不能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以外使用。如特殊業務需在外使用印章,需經總經理批準,詳細登記后由印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用印后及時返還歸檔。

          5.12公司不允許開具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批準,辦公室做特別登記、追蹤管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公司原開具處匯報登記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6.使用范圍

          辦公室在印章發放時,應書面確認該印章的使用范圍,建立公司分類印章使用范圍表(格式附后,見附件六)。

          7.罰則

          7.1嚴禁未經批準私自刻制公章,否則無論用于何種目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7.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辦公室解釋并修改,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附件

          9.1《其它專用章的使用范圍表》

          9.2《刻制印章申請表》

          9.3《印章登記卡》

          9.4《用印審批單》

          9.5《公司公章用印登記表》

          9.6《印章使用范圍表》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行政印章包括學校印章和校內印章。

          學校印章是指“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以下稱簡紅印)、“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鋼印(以下簡稱鋼印)、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學校各類專用印章。

          校內印章是指學校行政系統各二級單位(部、處、室、中心、學院及研究機構)及下屬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啟用及銷毀

          第三條

          學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刻制。

          第四條

          學校處級部門行政印章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機構成立或者更名的有關文件統一辦理刻制手續。因工作需要確需刻制行政業務專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處級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后,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并出具介紹信,方可刻制。

          第五條

          處級部門行政印章及各類行政業務專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發文后正式啟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學校所屬的無職級科研機構的印章,應當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臺提出申請,經學校科技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刻制完成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校內印章因使用磨損、變形、損壞需要更新的,所屬處級部門應當提出刻。章申請,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申請刻制印章介紹信”,持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

          第八條

          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的,啟用印章部門應當及時交回原印章,由學校統一封存或者銷毀。科室印章由所屬處級部門負責封存或者銷毀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廢舊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印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

          各處級部門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無職級科研機構印章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應當嚴格把關,保證每次用印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各二級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辦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實施用印登記管理制度,對用印事由、用印單位、批準人、經辦人、用印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均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準權的領導審批,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條

          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隨意亂放,不得借用,原則上不能攜帶出單位以外使用,確保印章安全。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未經處級部門負責人批準,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確因故不在工作崗位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代管,并辦好交接手續。印章管理人員有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上交印章,部門負責人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校內印章原則上只限在校內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協議、擔保等事宜,否則無效。對違反印章管理辦法而給學校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用印時應當檢查印章與落款名稱是否一致,保證落款與印章相同;印章應當加蓋在發文日期中間偏上位置,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條

          不得在空白憑證或者空白紙張上簽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圍

          第十七條

          學校各部門辦理業務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應當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蓋發申請單”(下稱用印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校印章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確需用印的,應當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業務所屬部門委派專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校紅印主要適用于學校行政文件、各種獎勵證書、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向上級機關及校外有關單位、部門報送的各種材料、報表等,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基層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各類介紹信的開具,及其他需加蓋學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學校行政文件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公文簽發用印。

          (二)各處級部門向上級及校外相關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各種文檔材料(報表),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三)各類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歷證明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四)各類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教務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五)招生錄取通知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六)以學校名義簽署的一般合同書、協議書等,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對以學校名義簽署的重大合同書、協議書等,除履行上述手續及合同管理規定外,還需校長審批。

          (七)使用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八)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榮譽證書,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九)申報省級及以上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考察、訪問、出國留學(因公、因私)、旅游人員的相關材料,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外事辦公室或者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學校印章的,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提供相應資料,校長辦公室審核后用印:

          1、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的榮譽證書、聘任證書用印,以文件為準;

          2、以學校名義對外聯系工作、生產實習、證明身份的介紹信,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3、教師工作證、教職工收入證明、職稱評審材料及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補辦等,由學校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

          4、具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的各類學生的學生證用印,由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名,并提供學生名冊;

          5、學生畢業生登記表、繼續教育畢業生資格審查表用印,分別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字,并提供具體名單;

          6、申報省級以下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

          7、檔案館查閱出具的已畢業學生的學籍、學歷、成績等證明材料,由學校檔案館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

          學校鋼印主要適用于教師工作證、職稱證件、各級各類(包括全日制、繼續教育、電大辦)學生的學生證、畢業證、學位證、結業證、肄業證等證件原件的照片壓印。

          使用學校鋼印,由各部門統一造冊,填寫用印申請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學校鋼印應當與學校紅印同時使用,不得獨立使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適用于各類學生畢業證、各類聘書、學校重大合同及協議、報表、授權委托書等。

          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到校長辦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協議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應當經過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

          第五章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專用印章是學校及有關部門履行專項業務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術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及技術服務合同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十四條

          專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圍。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管理使用相應專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專用印章的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2

          第一條印章的種類

          1.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2.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注“對內專用”。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街及簽名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使用規定

          1.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章。

          2.以公司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3.以部門名義于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4.各部門于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印章的監印

          1.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2.總經理職銜簽字章的監印人員為管理部主管。

          3.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核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應于“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五條印章保管

          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由監印人負全責。

          第六條用印權限

          監印人對未經刊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罰。

          第七條印章廢止

          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八條辦法施行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3

          物業管理項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節管理原則

          一、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二、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行政人事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節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一、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二、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三、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四、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節印章地使用

          一、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二、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三、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四、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五、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六、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七、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八、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行政人事部歸檔。

          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十、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節責任

          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告。

          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利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3、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保管

          1、公司采取分級保管的辦法,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并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按要求在表上予以登記。

          4、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5、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與廢止方案由辦公室提出,總經理批準。

          6、辦公室必須在提出的議案中對新舊公司印章的種類、名稱、形式、使用范圍及管理權限做出說明。

          7、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負責,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規定的印章管理人交還辦公室主任(或其委托人)。

          8、除特別需要外,廢止印章一般由辦公室保存三年。

          9、公司印章散失、損壞、被盜時,各管理者應迅速向辦公室遞交遺失報告書,辦公室主任應根據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主管副總經理。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公司將印章分為一般印章和重要印章(重要印章為辦公室和財務部保管的印章),重要印章須經本制度所規定的履行審核手續方可使用。

          2、經辦人需使用印章,須提出申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與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門經理審核。

          3、經部門經理審核,同意的再根據需要轉其他部門或根據印章使用權限逐級上報審核,無此需要的直接交印章保管人,否決的則退回。

          4、經其他部門或逐級審核,同意的最后交該印章保管人。

          5、印章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6、重要印章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是印章使用權限人。

          7、在逐級審核過程中,經審核被否決的,予以退回。

          8、在其他部門審核過程中,經審核被否定的,經辦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退回,或繼續流轉并將有關部門的簽署意見予以保留。

          9、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10、印章使用單所載內容必須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否則不予蓋章。

          1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12、印章保管人對于自行使用的常用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13、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使用印章的依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1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上述程序審核,經同意后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15、本辦法中重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權限由公司定期發布重要印章使用權限清單作出規定。

          16、一般印章由保管人在部門經理監督下使用,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四條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條附則

          本制度附印章使用權限清單。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5

          為保證委機關公章使用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合法性,杜絕亂用、濫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圍

          1.由委名義簽發的文件,包括各類通知、請示、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我委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委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

          2.其他情況需加蓋公章時,須由主要負責人簽批。

          3.委下屬單位及各處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單位及處室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簽發單的公文可直接加蓋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蓋章需在《蓋章登記簿》上統一登記,明確蓋章日期、事由、經辦人、承辦處室,除單位派車、個人公積金申領等例行性事務蓋章可直接由處(室)長簽字辦理外,其余均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必要時須報主要領導審定。

          3.特殊情況急需蓋章的,由經辦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可先行蓋章,但事后應及時補簽;對重要文件不得先蓋章再補簽。

          4.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使用。如確有特殊需要,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責任。

          5.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公章。

          6.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合同、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7.規范使用印章,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8.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委公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4.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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