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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3-04-17 11:53:18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yè)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y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yī)療期屆滿,按照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雇。

          三、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特殊職業(yè)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xié)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y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試用期)

          3、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擔任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業(yè)務能力和工作表現(xiàn),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間應始終保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務,履行職責。

          4、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業(yè)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公司實行:

         。 )標準工時制度

         。 )不定時工時制度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如需加班,須經主管上級批準。公司將按公司的規(guī)定給加班員工一定的報酬或調休。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員工,按照標準工時制度的原則確定工作量,不再執(zhí)行加班的規(guī)定。

          第四條 乙方享有中國政府規(guī)定的公休、節(jié)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節(jié)三天;勞動節(jié)放假三天,國慶節(jié)放假三天。

          第五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術、勞動安全衛(wèi)生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1、甲方按乙方的職責、績效進行報酬分配。乙方試用期內,月收入為試用期滿后,月收入為。本收入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各類津貼、補貼。乙方在受聘期間必須遵守收入保密制度。

          2、甲方可以根據業(yè)務財務狀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xiàn)和能力調整乙方的工資和收入。

          3、隨著崗位變動,乙方根據甲方工資標準享受新崗位的薪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shù)卣鐣kU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職工養(yǎng)老、住房、失業(yè)和醫(yī)療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第八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醫(yī)療期。

          醫(y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和醫(y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y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乙方享有中國政府規(guī)定的婚喪假、女員工孕期產假及哺乳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的假期及福利。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wèi)生、操作規(guī)程和工作規(guī)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yè)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yè)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公司的章程、制度,甲方將給予乙方紀律處分,嚴重者公司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乙方不能滿足甲方在招聘時的用人要求;

         、 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上級有權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

          5、乙方因個人原因喪失目前工作需要的專業(yè)資格,如司機喪失駕駛執(zhí)照,財會人員喪失會上崗證等;

          6、甲方因業(yè)務經營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內容,乙方在被提供轉崗機會后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個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為對甲方造成名譽、形象、業(yè)務上等損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間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賠償?shù)臋嗬?/p>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國家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醫(y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能力的。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在未辦妥解除合同手續(xù)之前,乙方不得擅自離開公司。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的;

          2、被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3、與甲方出資培訓、購房補貼等有服務期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查實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間或在辦理解聘手續(xù)期間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追索乙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脅、監(jiān)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八、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甲方商業(yè)秘密包括:

          1、計劃、項目,方案,銷售、市場廣告、產品開發(fā)、財務等有關的信息。

          2、甲方人力資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資源政策或計劃。

          3、其他甲方有合作義務保密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間的任何時間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將在受聘期間甲方提供或乙方獲得的屬于甲方的財產、文件及客戶、代理商有關的記錄歸還給甲方(如涉及甲方經營的文件、資料、圖紙、磁帶、磁盤、筆記等),不得自行轉讓他人或銷毀、帶出。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間獲得的商業(yè)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顧問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請求并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根據當?shù)貏趧臃ㄒ?guī)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條款:

          第三十條 雙方確認依照下列通訊地址互相送達有關文書。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及時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則責任自負。

          甲方:

          地址:

          電話:

          聯(lián)系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地址:

          戶籍地址:

          電話(宅)

          電話(戶籍地址)

          緊急情況聯(lián)系電話: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xiàn)行規(guī)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xù)和后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雇)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xiàn)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況的發(fā)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②。

         。ǘ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ㄈ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變化而出現(xiàn)勞動力過剩,通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ㄒ唬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guī)定過于單一

          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qū)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yè)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xiàn)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yè)人員重新就業(yè)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guī)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于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yè)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序缺少規(guī)范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規(guī)范,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guī)定。如蚌埠市某企業(yè)工作,改制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guī)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yè)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yè)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yè)員工于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xù)。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fā)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yè)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ǘ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guī)定,是采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采用完全列舉式規(guī)定,不能滿足非常復雜多變的現(xiàn)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xiàn)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guī)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于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yè)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yè)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yè)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于“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guī)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于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yè)利用這一法律規(guī)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后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yè)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xiàn)不佳,但并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系。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制造型企業(yè)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業(yè)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系。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院對于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則的有效要件未規(guī)定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guī)定,F(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guī)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yè)給每一個員工發(fā)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guī)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于該條規(guī)定法律如何界定?

         。ㄈ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guī)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guī)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guī)定:“企業(yè)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梢婪ㄐ嫫飘a! ⑤這樣的規(guī)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復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么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什么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yè)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yè)的困難。我國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范圍,規(guī)定企業(yè)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嘶騻鶆杖丝上蛉嗣穹ㄔ荷暾埰飘a還債。這一規(guī)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guī)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钡臈l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guī)定并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guī)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yè)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guī)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而只有企業(yè)經營狀況惡化并達到當?shù)卣?guī)定的嚴重企業(yè)標準的模糊的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yè)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yè)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后據此來判斷各企業(yè)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于各個地方經濟發(fā)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guī)定》規(guī)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yè)連續(xù)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yè)、連續(xù)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guī)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yè)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yè)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yè)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guī)定過于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于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對象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并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鑒于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guī)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本人在借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fā)揮勞動立法的規(guī)范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系的協(xié)調發(fā)展。

         。ㄒ唬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xiàn)行勞動法規(guī)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tǒng)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yè)人員重新就業(yè)非常困難,對于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yè)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guī)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并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ǘ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xiàn)在采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yōu)榱信e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采取列舉式規(guī)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復雜多變的現(xiàn)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采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guī)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

          現(xiàn)行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并說明理由的程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并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復。以體現(xiàn)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huán)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fā)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guī)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guī)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guī)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具體內容,并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guī)則的情況發(fā)生。

         。ㄈ┙洕圆脝T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tǒng)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yè)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yè)破產原因的規(guī)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yè)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yè)破產的界限。

          對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采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弊鳛槠飘a原因,并采取了現(xiàn)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弊鳛槠飘a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yè),也無論企業(yè)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yè)虧損,當企業(yè)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щy企業(yè)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yè)就可以根據和解協(xié)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統(tǒng)一標準,增加了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yè)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yè)裁員的規(guī)模、程序以及對企業(yè)的各種政策優(yōu)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和財政的優(yōu)惠措施來控制企業(yè)的裁員行為。通過優(yōu)化企業(yè)的外部環(huán)境為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yè)生產的發(fā)展,從而促進就業(yè),減少企業(yè)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xiàn)。由于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yè)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yè)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guī)范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盡可能體現(xiàn)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于裁員的進行。

          結 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于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系的流動與穩(wěn)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并且能夠穩(wěn)定勞動關系和促進經濟的發(fā)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盡快通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于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xié)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共同推動社會的發(fā)展。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yōu)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shù)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5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guī)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采取如下應對方法:1、制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fā)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文件,并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guī)違紀、工作失誤并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xiàn)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guī)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yè)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愿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注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并簽字,并在工資單上注明對工資數(shù)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xié)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五)后義務程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并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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