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稅收管理機制論文
一、建立健全規范的稅收行政立法機制
一要嚴格遵守立法權限。《立法法》和有關稅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在稅收事項上的立法權限,各級稅務機關必須要嚴格遵守,特別是不得擅自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不制定與新《稅收征管法》相抵觸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不越權解釋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避免層層授權、層層補充。
二要遵守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并完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認真履行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核把關、集體審議、公告、備案等立法的必經程序。各項稅收行政立法的基礎調研應當充分,要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認真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尊重納稅人的知情權。
三要保持立法的系統性。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對各項制度規定進行整合,對越權制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對明顯不合理的要在法定權限內盡快修訂,將分散的稅收規定適當歸并。
四要提高稅法的透明度。稅法不僅稅務機關要執行,納稅人也要執行,因此稅法應當廣為人知。要改變過去單純靠層層轉發紅頭文件執行政策的做法,利用各種媒體和信息網絡技術,確定法定的公告方式,實行規范的稅法公告制度。
二、建立科學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
首先,要實行集約化管理,規范稅收執法權。要因地制宜收縮基層征管機構,積極推行多種申報和納稅方式,大幅度提高集中征收程度,減少執法主體。
其次,要實行專業化管理,分解稅收執法權。要按照專業化管理要求和專業職能不交叉的原則,科學設置機構和人員。要科學進行業務重組,合理配置征管資源,使征、管、查職能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的制衡關系,提高征管效率。
第三,要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稅收執法權。稅務機關既要規范執法,又要優化服務。稅務機關一定要管理與服務并重,當前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稅收執法權的重點是首問責任和執法公開。
三、建立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考核管理機制
要分解崗位職責。定崗定責是建立執法責任制的基礎,要按照法定權限以崗定責,以責定人,構建完整的崗位責任體系。要按照分解后的崗位職責,以書面形式明確每個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和任務。
要明確工作規程。設計好工作流程是建立執法責任制的重點。要按照法治的要求,細化每個執法崗位的工作規程,包括詳細的工作步驟、順序、時限、形式和標準。要注意各個崗位工作規程的有機銜接,保證執法機制高效運行。
要開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是實施執法責任制的關鍵。要定期組織以執法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內部考核。考核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考核指標要盡量量化,反映執法行為的真實情況。要在執法公開化的基礎上,適時組織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外部評議。
要嚴格過錯追究。追究是實施執法責任制的保障,沒有追究就沒有執法責任的落實。需要強調的是:過錯追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終都是為了促進規范執法,是為了防止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所以,在進行過錯追究的同時,必須要大力加強教育和培訓,加強整改。
四、建立健全嚴密的內外執法監督機制
加強對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所謂事前監督,就是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的監督,從而強化源頭控制,確保執法依據合法。加強事前監督,要嚴格執行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會簽制度、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查備案制度和執法程序、執法文書的歸口管理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故意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加強對重點環節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所謂事中監督,就是要把那些權力比較集中的執法環節進行適當的權力分解,重在強化過程控制,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執法隨意性。
加強對執法行為全過程的事后監督。事后監督必須要突出日常化,隨時發現問題,隨時整改,注重責任的落實。加強事后監督,主要應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強化稅收執法檢查;二是嚴格執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三是加強稅收會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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