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師范大學博達學院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學士學位論文
摘要
通過對《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兩部作品的比較,了解兩部作品的差異性。分別從五個方面討論,了解兩國文化的不同之處和相同之處。發(fā)現(xiàn)文學作品的普遍規(guī)律性。找出兩部作品的特殊點,和最能體現(xiàn)本國文化的方面進行交流。從而能夠取長補短,融會貫通到我國文學創(chuàng)作之中。文章從兩部小說的產(chǎn)生背景、思想文化、寫作差異、和所體現(xiàn)出的法律政治體系以及獨具特色的中國鬼神說和西方宗教的方面進行討論研究。盡可能的做到全面的研究探討得出結(jié)論,以用到文學創(chuàng)作之中。
中國的公案小說是中國古典小說的一種,其來源于宋代耐得翁撰寫的《都城紀勝》里,后來又由吳自牧將公案和傳奇合稱為“公案傳奇”,而官司的平反刑獄,就是公案小說的主要題材。這個時候依舊保留了“說公案”的形式,即每個故事都有入話、正文、結(jié)局。后來,到了元代,公案小說被搬上舞臺演唱。到了清代,經(jīng)過石玉昆的《三俠五義》的渲染,使得元代雜曲包公的故事成為最為膾炙人口的首推古典名著《包公案》。而偵探小說,起源于美國,發(fā)展于英國,盛行于日本。在日本文字改革時,有江戶川亂步和木木高太郎提出將“偵探小說”改為“推理小說”,就目前的形式上來看,最為重視這一題材發(fā)展的國家就是日本,而現(xiàn)如今市面上的主流推理小說,也是來自歐美推理和日系推理。大多說的推理小說,都是以推理的方式解開故事的謎題,故事都含有兇殺案或者偵探,所以又屬于偵探小說的一種,F(xiàn)在將中國的公案小說與英國的偵探小說一起討論,是為要了解中國式的“偵探小說”和市面主流的偵探小說中的差異性,使人們更加了解兩者之間的優(yōu)缺點,以能夠更好的發(fā)展。我的論點將從一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一、《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產(chǎn)生的背景。二、《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中的思想文化。三、《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寫作方法上的差異。四、《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的法律差異。五、《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中的鬼神思想和宗教信仰
一、《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小說產(chǎn)生的背景
《包公案》產(chǎn)生于清王朝后期步入衰弱的時期,統(tǒng)治者迫切想要懲人心,平亂世,
整紀綱,所以大力宣傳封建思想,加強專制力度,并且在嘉慶、道光年間是清代禁止和焚燒小說的高潮之一。然而,在另一方面,由于都市文化的繁榮,南北方評書、彈詞鼓詞等地方戲的興盛,使得小說更接近市井坊間。使得小說的發(fā)展傾向于徇世媚俗,所以在前期的小說發(fā)展,在政權(quán)專制加強和商業(yè)媚俗的壓力下,承受著雙重負荷。究其原委,由于政治的腐敗,人民的生靈涂炭,暗無天日,人們對于懲暴護民、伸張正義的好官和行俠仗義,除暴安良的俠客的向往,成為人們的主要心態(tài)。而《包公案》將這一心態(tài)完美的體現(xiàn)出來,有清官率領(lǐng)著俠客,為民請命。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民眾的心理,同時又符合了弘揚圣德的需要。
《福爾摩斯探案》則產(chǎn)生于19世紀的末期。在19世紀初期時,由于歐美的資本主義已經(jīng)確立,資產(chǎn)階級民主得到發(fā)展,后來政治和宗教的分離,促使警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這就直接為《福爾摩斯探案》這類的偵探小說提供了一個較好的社會基礎(chǔ)。而后,又根據(jù)西方的偵探小說的鼻祖埃德加艾倫坡的作品里所塑造的第一個業(yè)余偵探形象--杜賓。杜賓的小說形象成為《福爾摩斯探案》的人物模型。后來,在英國,偵探小說贏得了廣大讀者的熱烈追捧。而由柯南道爾的作品《福爾摩斯探案》是最經(jīng)久不衰、最具世界影響力的作品。而福爾摩斯這一人物形象的成功塑造,使得偵探小說如雨后春筍般在西方興起。人物本身也成為世界性的文學人物。
二、《包公案》與《福爾摩斯探案》中的思想文化
我國古代歷來都崇尚儒家思想,到了清朝的前期和中期時有延續(xù)了朱程理學。到了清代末期,受到西方思想文化的影響,出現(xiàn)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現(xiàn)象,因此削弱了中央集權(quán)制度。統(tǒng)治者為加強中央集權(quán),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以嚴懲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提高量刑標準等。在這樣的一個黑暗政治的壓迫下,我國古代的思想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得不到實現(xiàn),人們將之附于作品之中。例如作品中體現(xiàn)的“以武犯禁”的俠義之風。韓非就曾明確指出要在法外維持正義,要“以武犯禁”(《韓非子五蠹》)。魯迅曾說過此書“而獨于寫草野豪杰,輒奕奕有神,間或襯以世態(tài),雜以詼諧,亦每令莽夫分外生色”(《中國小說史略》)。
對于英國來說,在十九世紀時的英國處于一個相對于自由的時代,國家的政治生活,經(jīng)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都是在以個人自由為前提的,并且反對以任何方式進行的專制,無論是國家的、宗教的、社會習俗的還是輿論的。人們希望能與社會的發(fā)展同步,所以主張改革和反對保守主義。所以,將政治和宗教分離,成立警察制度。當時的英國也正處于維多利亞時代的晚期,這個時代雖然繁榮但也隱藏著罪惡,工業(yè)迅速發(fā)展的同時也存在著嚴重的兩級分化,滋生罪惡。作者柯南道爾將社會問題通過小說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在作品中的一系列犯罪案件,就是當時的社會寫照和人們狀態(tài)的反應。例如故事中的《波西米亞丑聞》講述的就是歐洲皇室貴族的丑陋一面。而作者通過主人公的一系列努力,最終化解了一件很大的危機。表明人們對未來的希望。
三、《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的寫作方法的差異
《包公案》這類的公案小說的內(nèi)容大多都是在說清官的故事。主要側(cè)重于描寫官員如何審案,如何判案,如何定案等。大都講述了因果報應、懲惡除奸、平反冤案。體現(xiàn)了為民請愿的官員。作品大多是以第三人稱,以旁白的寫作角度為我們講述一代清官的廉潔。通過一系列的故事表明人們的最終愿望--好人有好報。壞人終究會得到法律的嚴懲。此外還有一些表現(xiàn)法理不外呼人情的思想。反而作品中對故事情節(jié)描寫較少,對人物的塑造并不重視,文中除了用一些直接的描寫人物性格外,沒有其他的寫作方式。這使得人物個性不夠鮮明,不夠突出。
《包公案》相對于英國的《福爾摩斯探案》中對人物的塑造略有欠缺。在《福爾摩斯探案》這一作品中,對主角福爾摩斯的塑造以及配角華生的塑造都是相當具有影響力的。作者通過語言描寫、動作描寫、心里活動的描寫為我們展現(xiàn)了一個“人”的不一樣的生活。這部作品全篇用第二人稱,以華生的角度為我們描述了一個獨具特色的人物--福爾摩斯。他心思縝密、善于觀察、心昔如塵、聰慧睿智。是一個完美的形象。從作品的內(nèi)容上看,作品中更注重過程的描寫。每個案件的過程描寫的很詳細,環(huán)環(huán)相扣,緊密聯(lián)系?梢詫⒆x者帶入作品當中,讓讀者參與進去。作品中的每個細節(jié)都出身入化,很有邏輯性。但每個故事結(jié)束后,缺少一些人情倫理的影響力。不像《包公案》中的那樣,每件故事結(jié)束后,總會告訴人們一些道理,多行善事,少做惡事?傊,兩部作品獨具特色和優(yōu)勢。并且兩部作品都為后人做了貢獻。
四、《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中的法律差異
法律早在我國春秋戰(zhàn)國時代就已經(jīng)有了初步的確立,春秋戰(zhàn)國時期就有了明德慎罰、以德配天的立法思想。實施德教,宣揚要以德來治國,希望通過德教的方法來使天下臣民信服。用刑寬緩,各種刑法不一定很嚴厲,適當寬緩和謹慎。后來拓展為“禮治”,認為君臣父子都應該過有“禮”節(jié)的有秩序的生活!吨芏Y》指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禮則入刑”等。后來,秦朝開始使用“法治”一詞,韓非子曾指出“抱法而處勢”的主張。認為只有牢牢的掌握了權(quán)力,才能實行法治。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使君主利用手中的權(quán)力,來將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具有客觀規(guī)范的法律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對民間的倒行逆施、怙惡不悛、大逆不道行為有個判斷依據(jù)。使君主能夠更為合理化的懲治亂民奸臣,從而加強郡主專制。此外,我國法律的確立還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中國的法律深受儒家的思想,使禮和法達成了完美的結(jié)合的程度,甚至可以說儒家的禮教條款已經(jīng)超越法律,而儒家思想也做為中國古代人治國的理論武器。其次家族法在中國古代也占有至關(guān)重要的地位,可以說家族法和國家法律相交織,使得“修身齊家”與“平國治天下”能夠相輔相成。
《包公案》是中國封建古代官員的完美化身。他的言行舉止,能夠展現(xiàn)出我國古代治理國家的主要特點。在《審遺囑〉中這樣寫到“包公道:‘翁龍是親兒,即如他無子,你只是半子,有何相干?’”,“包公道‘只消自家看你兒子,看你把他當外人否?這外人兩字分明連上女婿讀來,蓋他說,你女婿乃是外人,不得與他親兒子爭執(zhí)也,此你外父藏有個真意思在內(nèi),你反看不透!h慶見包公解的有理,無言可答,即將原付文契一一交還翁龍管也!笨梢姡揪秃鲆暳诉z囑的法律效應,而更多的是體現(xiàn)了儒家思想,以倫理為中心,在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這樣賦予差異性的規(guī)范就是儒家所謂的禮,也就是儒家的“治平之具”。
《包公案》中比較重視目的的正義和程序的正義,而《福爾摩斯探案》中,就比較中重視推斷和證據(jù)。
英國的法律不像中國那樣有著濃厚的文化底蘊,英國的法律大多數(shù)都是產(chǎn)生于歷史條件下和社會發(fā)展形態(tài)發(fā)展得基礎(chǔ)下形成的?ぶ髁椫平⒑蟮姆梢恢碧幱诓煌晟频臓顟B(tài),當時由于,法律的不健全,貴族階級能夠在法律的漏洞中的得好處,但平民卻無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quán)利,并且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壞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所以就會有一些兇殺的發(fā)生。在《包公案》中的故事短小精悍,卻時刻反應自己的判斷。例如文章中寫道“其嫂汪氏問叔何故不食。包公應道‘小叔今遇這場詞訟,難以分割,故此納悶忘食’汪氏欲言不便,即將牙簪插地,與諭叔知之。包公既悟,遂升堂差人去獄中取出周德,羅氏來問,喚左右將二人捆打,大喝到‘老賊無知,敗壞綱常,死有余辜。又指羅氏大罵:‘潑婦淫亂,分明與德通奸,還要瞞我?”從這里可以看出包公完全是靠自己的判斷力,來懲治罪惡。并沒有講究證據(jù)和推理的過程。而在《福爾摩斯探案》中的《四簽名》中這樣寫道“他用半閉無神的眼睛仰望著天花板說道:‘雖然遺痕不多,我的觀察也并沒有完全落空。姑且說一說請你指正吧。我想這只表示你哥哥的,是你父親留給他的。’‘很對,你是從在表背上面所刻的HW兩個字頭知道的吧?’‘不錯, W代表你的姓。這只表差不多是五十年前制造的,表上刻的字和制表的時期差不多,所以我知道這是你上一輩的遺物。按照習慣,凡是珠寶一類的東西,多傳給長子,長子有往往襲用父親的名字。如果我記憶不錯,你父親已去世多年,所以我斷定這只表是在你哥哥手里的。’”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福爾摩斯是通過一系列的細節(jié)推理出來的 ,文章中有大量的這樣推理的細節(jié),后來還有了一系列的破案方法為之沿用。
五、《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中的鬼神思想和宗教信仰
在《包公案》中,包公審案不分晝夜,相傳他“陽審陽間,夜審陰間”作者將鬼神思想體現(xiàn)在作品當中,這表明了人們對神的敬畏,也表示把人生的命運寄托于玄幻之中。鬼神在我國古代都是令人所追捧的,人們相信一切皆有神靈有關(guān),而包公可以穿梭于人間和陰間,把包公的形象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而包公的神判色彩在當時也是正,F(xiàn)象,這種形象從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高追求,因為神就是偉大人的化身,用鬼神的能力來解決法律范圍內(nèi)的政治,是對古代人們思想最好的詮釋。
在19世紀的英國,工業(yè)革命和生物學給宗教一定的沖擊,人們越來越注重理性,人們不禁重新理解上帝的含義和與人的關(guān)系,并且還要在宗教的名義下討論自我價值。而宗教的發(fā)展的現(xiàn)狀,不僅對宗教信仰者有著影響,并且也影響著非信仰者。換言之,宗教還是會影響到人們的社會文化生活。而作為時代敏感的雨晴表的作家,也會受到影響。人們總是會不自覺地把外來的態(tài)度,感情的內(nèi)在化,沉淀成為自己生命的一部份。作家們感知并體驗著宗教的變革,并且不自覺地通過自己的筆在作品中展現(xiàn)出來。
所以,綜合以上幾點差異性,可以讓我們從各個方面體會到中西文化的不同之處。尋找中西文化的優(yōu)缺點,可以讓我們能夠在自己的文化領(lǐng)域中注入新鮮血液,吸收西方優(yōu)秀的文學文化,了解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讓我國的文學藝術(shù)可以在世界之林上有更好的發(fā)展。文學,永遠不是單一的、獨立的存在。它往往依附著更多神奇而又熟悉的東西。這些東西就是我們文學未來發(fā)展的方向。
潘仁采
[論中國公案小說和英國推理小說的差異--以《包公案》和《福爾摩斯探案》為例]相關(guān)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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