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太子言,臣愿得謁之。
書注:即使太子不說,我也要請求行動。微,假如沒有。謁,請。
書注“微”:假如沒有,表假設(shè)關(guān)系。而譯文為“即使……”,表讓步關(guān)系。前后不一致。此句中的“微”是表否定假設(shè)的連詞,譯為“如果沒有”,“要是沒有”,可參看上課《燭之武退秦師》“微夫人之力不及此”的書下注釋。
“臣愿得謁之”,書注為:我也要請求行動。
書注拋開了代詞“之”字。這個“之”字所代內(nèi)容,在教材所選內(nèi)容之前已有敘述。荊軻通過田光結(jié)識了燕太子丹,荊軻說,秦王已經(jīng)俘虜了韓王,又舉兵南伐楚,北臨趙。燕國勢弱,應(yīng)該生劫秦王,命令他把占領(lǐng)各諸侯的土地返還給諸侯,如果不行,就采取刺殺手段。荊軻雖有刺秦王的主張,但并未見行動。下面才是教材所選內(nèi)容。這就說明,刺秦這一謀略早已定下了!俺荚傅弥]之”的“之”就是代“刺秦”這件事。“謁之”的“謁”是為動用法,譯為:“為這件事請求(行動)”
(2)愿足下更慮之。
書注“更慮之”:再想想別的辦法。更,改變。
把“更(gèng)”譯為“再”,是正確的。但把“更(gèng)”訓(xùn)為“改變”,是錯誤的。作“改變”解時,讀音為(gēng),不讀(gèng)。書注中的譯文與訓(xùn)釋前后矛盾。
此句中的“更”與“琵琶行”中“莫辭更坐彈一曲”的更音義相同。另外,此句中的“之”是代詞“這”,代“得樊將軍首”。全句譯為:希望您再考慮一下這件事。
(3)父母宗族,皆為戮沒。
書注“戮沒”:殺戮和沒收。重要的人殺掉,其他人等收為奴婢!
書注把“沒(mò)”譯為“沒收”,不準(zhǔn)確!奥尽,殺戮,古代的一種刑罰。沒,沒入,也是一種刑罰。沒入,指沒收財物、妻室、家人等入官。
(4)既已,無可奈何。
“既已”可以有三種解釋:(1)既,已經(jīng),副詞;已,這樣,代詞!凹纫选币馑际恰耙呀(jīng)這樣”。(2)既,已經(jīng),副詞,已,完畢。既已意思是“已經(jīng)完畢”。(3)全句標(biāo)點為:“既已無可奈何”!凹纫选蓖x復(fù)音虛詞,已經(jīng)。
(5)以試人,血濡縷,人無不立死者。
此句中的“以”,與柳宗元《捕蛇者說》中的“以嚙人,無御之者”的“以”相同,都是假設(shè)連詞,相當(dāng)于“如果”。
此句中的“試”與“嘗”同義!皣L”,有“經(jīng)歷到”、“碰到”的意思,如“艱苦備嘗”的“嘗”,“技經(jīng)肯綮之未嘗”(《庖丁解牛》)的“嘗”。
因為“試”等于“嘗”,“嘗”等于“碰到”。如“以身試法”,就是“以身碰法”、“以身觸法”。
“以試人”就是“如果碰到人”。
書注“濡縷”:沾濕衣縷。不如注為沾濕一根絲縷,形容傷口淺。
(6)給貢職如郡縣
書注:像秦國的郡縣那樣貢納賦稅。給,供。
書注把“給”解釋為動詞“貢納”,把“貢職”解釋為“賦稅”不妥。
“貢”,指“貢品”,指向朝廷貢獻(xiàn)的物品!奥殹保浮柏曎x”、“貢稅”,向朝廷繳納的稅收,“給”,是動詞謂語,交付!柏暵殹笔敲~性并列短語作賓語。全句譯為:像秦國的郡縣一樣納貢納稅。
(7)既祖,取道。
書注:祭過路神,就要上路。祖,臨行祭路神,引申為餞行和送別。
路神是誰,說法不一,有的說是黃帝之子累祖,有的說是共工之子脩(xiū),有的說是皇帝之元妃嫘祖。
祖,本意是指路神,名詞。后引申為出行時祭祀路神的儀式,就是動詞了。教材中“既祖”的“祖”就是動詞,意思是“祭祀過路神以后”。
后引申為送行,于是有了“祖送”、“祖帳”、“祖餞”、“祖道”這些同義詞。
張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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