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 2002-01-09 傅漢榮、何桂軍
如今校長不好當!近兩年來,廣州市學生告學校的訴訟案件呈上升趨勢,僅海珠區(qū)法院,去年受理的校園人身傷害賠償案便超過10宗。對于家長動輒“法庭上見”,校長們戰(zhàn)戰(zhàn)兢兢如履薄冰,情形真是大不相同了。
學校被告 校長尷尬
進入2002年的陳校長終于如釋重負:他任職的小學在一宗歷時半年的“學生告學!惫偎局袆僭V。為了這事,半年里陳校長三次上法庭為學校辯護,身心俱疲。
去年6月6日,位于海珠區(qū)的這間學校六年級二班在上體育鍛煉課時,學生甲踢足球絆倒學生乙,造成乙右前臂骨折。乙的家長遂將學校作為第一被告告上公堂,訴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要求學校承擔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繼續(xù)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等巨額賠償……
學校緣何頻頻成為被告?據(jù)一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多年的官員分析,人們法律觀念、維權意識的日漸提高,以及校園傷害事件的影響日益社會化是主因。家長敢于將學校告上法庭,說明許多家長已意識到,要通過法律途徑和社會監(jiān)督機制討回自己的權益和“公道”。他承認,家長此舉是社會進步的表現(xiàn),有積極的一面。
如何分清監(jiān)護責任
當一宗校園傷害案走上法庭時,比較典型的辯護詞通常是:“只要學生走進校門,監(jiān)護權就應當發(fā)生轉移,家長不再承擔監(jiān)護的責任。所以在學校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校方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學校就是在校學生的監(jiān)護人。”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其中一些觀點值得商榷。某法院的王法官告訴記者,對“學生告學!卑讣,法庭上的爭議一般圍繞兩個焦點進行:一是學校能不能充當學生的監(jiān)護人責任?二是學校在事故中有無過錯?
他認為,法律規(guī)定學校負有監(jiān)督、管理、教育、看管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各種行為的職責,這種職責可稱為“準監(jiān)護責任”。嚴格地說,準監(jiān)護責任的職責范圍相對于監(jiān)護要小得多--諸如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其生活,管理和保護其財產(chǎn),代理其民事活動,對其進行管理和教育等。學校最根本的職責是教育,讓學校承擔對學生的監(jiān)護責任,等于是不恰當?shù)財U大了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工作職能和法律責任,使學校的職能發(fā)生根本的變化。
因此,要衡量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中應負的責任,前提還是看學校“有無過錯”。學校的教職員工在履行職責時,如果出現(xiàn)了過錯行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學生進行賠償。如果發(fā)生的事故是無法預料的意外,其過錯或在受害人自身,或在加害人一方,則不能完全由學校承擔責任。王法官說。
校長也要以法維權
學校動輒成為被告,不少中小學校長“人人自!薄S浾卟稍L過的校長都肯定地說,盡管他們防微杜漸,目前發(fā)生在校園里的各種意外事件仍逐年增多,普通的小學每年都會發(fā)生三五宗。
廣州某區(qū)一位校外法制副校長楊先生告訴記者,對于家長“公堂上見”的做法,許多校長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相關經(jīng)驗而感到束手無策;少數(shù)校長仍認為當被告是不光彩的事。楊先生認為這些都是誤區(qū)!皩W校要依法治教、依法施教,必須坦然面對越來越頻繁的校園傷害訴訟。孰是孰非,誰應當承擔責任,法院會依據(jù)法律作出公正判決,校長們應該以平常心對待法制社會才有的這種新情況!
同時他也呼吁,家長和社會應正確看待校園傷害事故,不要無原則地告學校、糾纏學校、高額索賠。雙方鬧上法庭,無論對于家長、孩子還是學校都不是好事,也不是解決問題的上策;校園事故無論大小動輒曝光、起訴、索賠,將令學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腳,同樣不利于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公堂上見”的風氣,客觀上也影響了學生素質、人格和自立能力的培養(yǎng)。為了避免出事,有的學校在體育課上不敢讓學生“冒險”使用器械活動;一些學校在組織低年級郊游活動時,老師甚至嚴令要求孩子只能呆在老師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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