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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監考守則
中學監考守則1
1、監考是教學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安排的統一考試,因故不能監考,必須向教務主任請假,除特殊情況,一般不予批準,監考請假扣除當月滿勤獎;無故缺監考一場除扣除當月滿勤獎外再扣課時津貼20元,請假必須提前一天履行手續。
2、必須按教務處安排的'場次監考,如需調換監考場次,必須經教務主任同意。
3、監考前15分鐘領取卷,按考場人數點好試卷份數。
4、監考須提前五分鐘到堂,發放試卷,發卷前須宣讀考試紀律和考試要求,發卷后學生在試卷密封線內寫好班級、姓名、考試座位號,待考試鈴響后方可答卷。
5、監考時監考教師應認真負責,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離開考場,監考中不得看書、看報、閱卷或做試卷、抽煙、打瞌睡和談笑。
6、監考過程中發現作弊苗頭要及時提出警告,發現作弊作為要立即中止該生考試,交學校處理,并記入考場記錄。
7、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提前收卷。
8、考試時間終了前10分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要求所有學生一律停筆離開考場。
9、試卷收好后,要認真整理清點,保證考場人數與試卷份數相符。
10、及時到試卷收發室按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裝訂,缺考卷須夾在相應位置,并交驗收人員驗收。
11、凡違反本守則的行為,學校將給予批評。凡遲到、早退、玩忽職守等失職者,學校將依據情節對監考人員進行處理。
中學監考守則2
一、監考教師要認真負責全神貫注做好監考工作,對考生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認真嚴肅維護考室紀律,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二、監考老師要準時到崗,不可遲到,不可擅離職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崗或中途不能堅持監考的,應報經教務處同意,安排人員接替后,才能離開。
三、監考老師對考試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考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有漏頁、空白頁提出詢問時,可以當眾答復。
四、監考老師發現考生違反考場規則或舞弊時,可先提出口頭警告,然后進行教育,同時在“考場記錄表”上如實填寫違紀或舞弊情況;對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應及時報告校考試總值日處理。
五、發現考生有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說服考生停考。
六、監考老師在試室內不準吸煙、閱讀試卷、不準抄題、做題,不做與當科監考無關的`事。
七、離考試期間結束前15分鐘監考老師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試時間一結束,應立即命令考生停筆,起立、離開教室,然后由監考老師到學生桌面上逐一收回試卷。如發現試卷缺少、應立即報告年級當科總監考老師,協同追查。
八、監考教師要模范遵守考試紀律,對考生既要親切關懷,又要嚴格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監考老師監考自盜、營私舞弊的要嚴肅處理。
中學監考守則3
一、監考老師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真地做好考試的監督、檢查工作,既要維護考場紀律,又要熱情地關懷考生,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二、監考老師必須提前1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清點試卷,在預備鈴響后進入教室,先檢查人數,再發試卷,并告訴學生拿到試卷后立即寫好自己的`姓名和學號,然后逐個加以檢查,將缺考學生姓名登記下來。
三、監考老師對考題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考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提出詢問時,應給予答復。
四、監考老師要嚴肅認真,態度和藹,在考場不要閱讀書報,不批改試卷、作業或做別的工作,要嚴格執行規則,不要撤離職守。
五、監考老師如發現考生作弊動機可先提出口頭警告,如嚴重違犯考試規則要作好試場記錄報教務處、政教處處理。
六、考試時間終了前十分鐘,監考老師要提醒考生注意,終了時間一到,立即收卷,點清試卷理齊后親自送考務辦公室。
七、監考老師要按教務處所安排的時間進行監考,不得隨便調換,有病有事要預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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