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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時間:2023-01-12 16:42:56 心得體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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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精選6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體會時,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tài)。到底應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精選6篇)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1

          在現(xiàn)代的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我認為這是人們思想開放的一種體現(xiàn),不像老一輩的人,就算不幸福也會一輩子在一起。

          婚姻法雖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認為真的不大,現(xiàn)在婚姻法改了,我認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臺,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擋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給我的感覺就是把中國所有女性的權利、地位全都拋棄了。

          一個好女人在新歡一個男人之前肯定不會是看上一個男人的財產(chǎn),在一起也肯定是兩情相悅的',但是,如果一段時間過后,因為某種原因他們離婚了,房子、車子都是男方買的,現(xiàn)在離婚了,女方將得不到任何,只能兩手空空的離開,男人可以憑借著以前的資本重新來過,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資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當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拋棄,青春也不可能回到從前。

          新婚姻法讓中國倒退了好幾百年,又讓中國回到了封建社會,現(xiàn)在男人可以可以憑借著新婚姻法隨便換媳婦,只要結婚前有房有車,他們還怕什么,離婚大不了紅本換綠本,只要花個18塊錢就能換個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訂的時候是男的多還是女的多,是有權有勢的多還是貧民多,新婚心法還不是那些官員給自己留的后路,中國,腐敗。在歐美等發(fā)達國家。都非常重視婦女權利的保障,像這些國家的離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離婚后,男方不單要支付巨額離婚費,還要每個月付給前妻贍養(yǎng)費和小孩撫養(yǎng)費。像日本,男方的工資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開銀行卡號上的,如果離婚。房產(chǎn)和孩子都是歸女方所有。每個有良知的國家都在竭力為保護婦女權利而不斷完善法律。因為所有發(fā)達國家都信奉一點,對婦女權利的充分保障是一個民族強大和優(yōu)秀的基礎和根源,因為孩子的第一個教師就是母親。因為他們知道,婦女在社會生存環(huán)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響甚至決定下一代的總體發(fā)展。

          婚姻是一種保障,一種維系,一種相濡以沫。如果結婚前是各歸各,結婚后依舊各歸各,離婚了更是各歸各。那還用結婚做什么。如果說房子是目前離婚后鬧的最兇的問題。難道這樣的規(guī)定出臺后,就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劇,無恥。都不足以形容這樣的存在。既然這樣,那反正結不結婚,狀態(tài)一樣。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談一輩子愛不更自在。散買賣,即散交情。

          那哪個沒房子的女人還敢生孩子啊。等下剛生了。男人出軌了,那不得抱著孩子睡大街啊。。因為中國“法棍”說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個女人有點底子還不怕。但是那些沒底子的女人呢?那真離婚,帶個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女人沒底子,那按中國的法律,孩子就會判給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現(xiàn)在又都只有個把小孩,那這樣一個一無所有的女人生活還有什么盼頭?不說財產(chǎn)沒了。青春沒了。前途沒了。連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歸自己所有。這不是把人逼上絕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來一刀切的,那還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無知地部,除了悲嚎,還能說什么。

          不管你承認不承認,信不信。婦女相對而言還是社會的相對弱勢群體。一個連弱勢群體都不能好好保護,甚至還把這個群體往絕路逼得環(huán)境,只能說墮落到無藥可救了。就算是打戰(zhàn),就算是殺紅了眼的殘酷軍隊,他們都知道一點,不要把炮彈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已經(jīng)不復存在。社會已經(jīng)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創(chuàng)造,不得不自己去奮斗。不管是現(xiàn)實案例,還是法律依據(jù),都在逼迫女人成為一個大女人。所以說,大女人是逼出來的。屆時,還有誰敢去做家庭主婦呢?

          雖然我寫了這么多憤慨的話,但我是個男生,作為一個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責任,負責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約束,但婚姻法同樣約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認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錢有勢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護女性”。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2

          婚嫁市場上,無數(shù)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無非就是房子車子票子。其中,有沒有房子成為了女人和女人他媽考慮的重要指標,甚至有了“房價上漲是因為丈母娘的剛性需求”的話。首先,別再做傍大款的夢,大款的不動產(chǎn)也不屬于你。

          如今,這一切都成為美夢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確是不錯的,最好還是有不少不動產(chǎn)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擺在這里,男人有房有錢固然好,但那不屬于你。

          所以,年輕的女孩子們,尤其是渴望通過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們,可要謹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們真的.白頭到老,不涉及到財產(chǎn)分割,那就沒有問題。

          其次,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簽婚前協(xié)議和婚前公證。

          女人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也不是沒有辦法的。那就是公證。比如做婚前財產(chǎn)公證。或者簽一個婚前協(xié)議,內(nèi)容:“雙方亦可約定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边@樣,倒可以避過這個新條款。

          婚前協(xié)議或者婚前公證,這是一道關卡。無數(shù)情侶在此面前會現(xiàn)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侶在此關卡上卻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會猶豫。雙方未達成共識,那感情可能隨時灰飛煙滅。多么恐怖!

          對于女人來說,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說服對方簽約或者公證,要對方很愛你才成。同時,雙方都要務實主義,做好最壞的打算,即“丑話說在前面。”這樣,免得有天分手時還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謹防老公婚外戀,屆時人老珠黃,連個窩都沒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讓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戀并離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結婚前買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賠償。那么這時候離婚的女人仍然會很慘,人老珠黃,說不定還帶個孩子,最后連個窩都沒有。怎一個慘字了得!

          第四給女強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買房的權益,婚前買房的男人居多,不過婚前買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擴大。尤其是一些女強人也不可小覷。這個權益,其實也是保證了女強人的權益,至少,結婚后少了被騙財騙色的危險。

          第五,女人最好還是自己去創(chuàng)造。

          新《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已經(jīng)不復存在。社會已經(jīng)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創(chuàng)造,不得不自己去奮斗。不管是現(xiàn)實案例,還是法律依據(jù),都已經(jīng)逼迫女人成為一個大女人。所以說,大女人是逼出來的。到時,還有誰愿意去做家庭主婦呢?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3

          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等五項基本原則。為保障基本原則的貫徹執(zhí)行,《婚姻法》中還設立了六項禁止性規(guī)定: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其次,我們來講一下結婚的內(nèi)容。

          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一個有效的婚姻應該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條件包括:雙方必須自愿,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我國規(guī)定結婚的年齡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法定手續(xù)則是指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這條規(guī)定強調(diào)的是男女雙方一定要親自、本人到場登記,否則就不能領取結婚證書。

          符合了法定條件,履行了法定手續(xù)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則屬于無效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規(guī)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若出現(xiàn)了以上四種情形,大家應該注意了,這樣的婚姻就是無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條還規(guī)定了可撤銷婚姻,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4

          2011年出臺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變中離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淺談一下我個人對新婚姻法中離婚法的個人意見。

          在談離婚之前,我們得先談談婚姻,因為結婚是離婚的前提,沒有婚姻就沒有離婚。從歷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適應人類社會發(fā)展客觀需要而出現(xiàn)的,自其產(chǎn)生之時起就擔負著一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chǎn)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其職能表現(xiàn)為:

          1、實現(xiàn)人口再生產(chǎn)的職能。人口和人口再生產(chǎn)是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必要條件。以兩性結合和血緣關系為其自然條件的婚姻家庭,必然會通過生育子女繁衍后代,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2、組織經(jīng)濟生活的職能。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經(jīng)濟職能,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chǎn)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與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經(jīng)濟結構相適應,當時的家庭是組織生產(chǎn)和消費的重要的經(jīng)濟單位。

          3、教育職能。家庭作為教育單位,是歷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資本主義時代,學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會教育有了很大發(fā)展。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進行到底裝入矣社會教育有效地結合起來,家庭教育有著種種不同于一般社會教育的特點,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婚姻關系的存續(xù)也應當以愛情為基礎。這種愛情不是單方面的。但由于種種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應有的婚姻基礎,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惡化。如果雙方的感情完全消失,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婚姻關系就搶劫了存在的條件,家庭的社會職能也無法正常地發(fā)揮。勉強維持這種徒有其表的、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不僅會給雙方帶來莫大的痛苦,對于子女、家庭和社會也是有害無益的。因此實行離婚自由可使當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家庭,對整個社會的婚婚姻家庭關系的改善和鞏固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在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離婚自由是結過婚自由的必要補充。從壞方面上看,離婚固然使某些家庭離散,并可能給一些當事人帶來感情上的創(chuàng)作。但是,從從另一面上來看,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卻由此得到調(diào)整和改善。所以,我們既要依法維護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性,盡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體力行的婚姻,同時又要依法實行離婚自由,滿足人們正當?shù)碾x婚要求。只有這樣,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的現(xiàn)代化建設。

          當然,我們也要反對借口離婚自由而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防止輕率離婚和保障離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實行離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在離婚問題上可以為所欲為,既要依照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又要受到社會主義道德的約束。應當允許離異的,只是那些在實質(zhì)上已經(jīng)的婚姻,決不能超出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國,夫妻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一般說來可以通過自我調(diào)整和他人調(diào)解等途徑得到妥善解決。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無和好可能時,才允許采取離婚的手段;橐鲫P系是一種極為重要的道德關系和法律關系,夫妻雙方相互承擔著確定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于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水平還不高,封建道德觀念與傳統(tǒng)習慣勢力的殘余影響仍然長期存在,資本主義思想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在處理具體問題時一定要堅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則,對那些在離婚問題上有錯誤思想和行為的當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違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處理,促使其改正錯誤,而不能輕易地準予離婚。但是,也不能把不準離婚作為對有過錯一方的懲罰手段。對于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過大量工作仍無和好可能的夫妻,仍應依法準予離婚。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們依法享有離婚自由的權利,但是,決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利去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正確處理離婚問題,抑制離婚問題上剝削階級思想的影響,對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賀禮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最近,政府出臺新婚姻法中有關離婚的有兩條引起軒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chǎn)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标P于這兩項規(guī)定,我覺得還有更深刻的問題需要我們思考。第一條的規(guī)定實際上我很贊成,但是第三者問題實際上不是賠償不賠償?shù)膯栴},首先要追究的是“養(yǎng)小三”是不是違法犯罪的問題還是僅僅是道德問題,需不需要嚴厲打擊的問題。很顯然,新的司法解釋沒有這個規(guī)定。實際上養(yǎng)小三屬于重婚罪,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而目前的新解釋只是單方面剝奪了從屬被動者的“權益”,而對雙方的實質(zhì)行為沒有法律認定。也就是說,一夫一妻制明顯受到挑戰(zhàn),養(yǎng)第三者的行為已然成為社會默認的潛規(guī)則,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條,它的危害性更大。當今中國社會房產(chǎn)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條件,房產(chǎn)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傳統(tǒng)觀念的延續(xù),一般房產(chǎn)都有男人購買。使得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處于弱勢群體和女權的保障。也就是說如果男人娶了老婆過幾年膩了,找個借口離婚,女方將是兩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為房子是男方買的。最后,否定了關于婚姻法規(guī)定關于離婚無過錯方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如果是因男人出軌而離婚的,按照新解釋,女方仍然不能對房屋主張權利。這就從而大大降低了對女性權益的保障,而且會慫恿男人朝三暮四,從而引起社會矛盾。

          總之,我絕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讓人有機會鉆簍子,從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兩極分化,社會公平原則再一次被蕩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買辦婚姻”,有錢的人選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購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碼實價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終效果是再一次摧毀社會的道德底線,使得人們之間的關系完全變得赤裸裸,使得本來已脆弱的人間情感更增添一層陰霾。真情被摧殘,人性被調(diào)動,有權有勢者可以肆意妄為,一無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極端。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5

          民法典的審議通過特別是婚姻家庭編的編纂完成,實現(xiàn)了婚姻法和收養(yǎng)法內(nèi)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回應了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在民法典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婚姻家庭編集中了最多的修改意見,這其中包括民法典第1077條所確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回應這些熱點問題,無法回避婚姻家庭立法的價值闡釋。

          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般價值闡釋。從現(xiàn)行婚姻法第2條到民法典第1041條,從立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婚姻家庭立法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橐黾彝チ⒎ò死硇越缍ā惱黻P懷和行為引導的目標,其所保護的價值,從宏觀上可以區(qū)分為尊重婚姻主體的需要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需要。尊重婚姻主體的需要,是多元的概念,婚姻主體在婚姻關系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同時有平等、忠誠、尊重、互助互愛的需要。首先表現(xiàn)為保護婚姻自由,保護婚姻主體意志自由實現(xiàn)以及界定自由意志實現(xiàn)的邊界。結婚自由,通過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行為實現(xiàn)對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禁止規(guī)范,并以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結婚、重婚無效、未達法定婚齡無效為否定性評價的邊界。離婚自由,以雙方具有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在婚姻關系中,婚姻主體還有平等、忠誠、尊重、互助互愛的需要,立法確立了一系列規(guī)范對行為進行引導,并最終通過權利義務配置來保障這些主體需要的實現(xiàn)。

          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需要,同樣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維護婚姻家庭這一社會最小單元的和諧與穩(wěn)定,也包括對與婚姻家庭相關的社會關系的保護。立法明確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確認和貫徹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則,弘揚倡導性規(guī)范,抑制違法婚姻家庭行為等。將平等原則在家庭關系、離婚、收養(yǎng)等各個環(huán)節(jié)貫穿始終,協(xié)調(diào)離婚時的家事貢獻補償以及程序與方法,填充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方法等,輻射多維度、多方位的利益保護。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闡釋與引申。民法典第1077條確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協(xié)議離婚中,雙方符合協(xié)議離婚條件,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后,還需經(jīng)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雙方仍自愿離婚的,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冷靜期屆滿,雙方未共同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內(nèi),雙方任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制度目標。根據(jù)《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立法機關認為,“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xiàn)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可見離婚冷靜期的制度目標在于減少輕率離婚的現(xiàn)象,穩(wěn)定婚姻家庭關系。在原婚姻法的制度框架下,協(xié)議離婚的要件大致包括:第一,雙方一致自愿同意離婚;第二,雙方對子女和財產(chǎn)處理問題達成一致;第三,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對離婚的.審查基本為形式審查,在“即申即離”的情況下,輕率離婚難以避免,加之離婚率居高不下,而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又承載著扶老攜幼的重要社會功能,降低離婚率的目標必然進入立法機關的視野。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各國普遍面臨離婚率攀升的問題,也多有國家在離婚程序上設置了不同的限制,包括離婚冷靜期(熟慮期或反省考慮期)制度或分居制度,重點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我國借鑒的是第一種制度。制度適用。從民法典第1077條規(guī)定來看,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是兩類平行的制度設計,在協(xié)議離婚中,夫妻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配和債務承擔均達成一致,因而可以直接經(jīng)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在訴訟離婚中,雙方未能達成前述一致,或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或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處理意見不一致。從長期司法實踐來看,審判機關處理離婚糾紛相對審慎,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多從嚴把握,較為注重離婚糾紛的調(diào)解與和解,社會普遍反映的“離婚難”問題可能存在于訴訟離婚,而非協(xié)議離婚。從制度設計來看,民法典針對訴訟離婚中出現(xiàn)的“久調(diào)不判”問題,增加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具體適用,可以從三個方面把握:第一,在協(xié)議離婚中,立法設置有三十日的冷靜期,三十日是自然的期間經(jīng)過,不是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6

          今年8月份,我有幸成為**市民政局婚姻調(diào)解委員會中光榮一員,我們總共有12位調(diào)解員,大約是2周值班一天,在此期間,通過和來訪者交流、溝通,我對婚戀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下面就這2個半月來的調(diào)解工作來談談我的看到的一些現(xiàn)象。

          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大部分是女方提出來的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當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來想要離婚,男方一般一開始不想離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堅持非離不可,或者表現(xiàn)出態(tài)度很強硬,男方就會表示“算了,算了,離婚算了,趕緊簽字”。為什么離婚多是女方提出來的?其實,看似女方提出,并不是說婦女的權益提高了,很多女人離婚之后表示,離婚是最無奈的選擇,是因為男方的壞習慣是在太多,無法和他過下去。

          二、感情破裂的夫妻,經(jīng)常將離婚兩字掛在嘴邊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調(diào)解員,這次你不用調(diào)解了,沒用,我們在幾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經(jīng)來過這里,給了他(她)很多機會,可是你看,對方還是沒有改變,沒用,我真失望,現(xiàn)在我們是真的要離婚!焙芏嗄型径急硎,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總是動不動就說離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為什么會導致離婚,我總結了一下,這些導致離婚的糾紛一般有以下情況:

         。ㄒ唬┓蚱抟环轿础皵嗄獭,責任意識缺失

          有一對90后的小夫妻,男方對工作沒有上進心,整天在家玩游戲,玩手機,連小孩都不愿意要,所以導致女方對其失去信心,導致分手。在這里我要談談自己的看法,什么樣的人你不能和他結婚?唯一的一條原則是,“在溺愛家庭長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結婚”,因為這樣的`人,他不知道什么叫做責任,稱其量只能叫做“巨嬰”。

         。ǘ┘彝ケ┝Σ粩,大男子主義思想泛濫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響,有的丈夫認為毆打、瘧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再之女方在溝通是語言過激,就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極易產(chǎn)生家庭矛盾和糾紛激化。如果出現(xiàn)家暴事件,婦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

          (三)各自家庭文化、生長環(huán)境差異,易引發(fā)成員間的“戰(zhàn)爭”

          現(xiàn)實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兩代家庭,因文化、觀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都可能產(chǎn)生分歧;同時,不能很好的和對方父母和好的相處,也會進一步激發(fā)家庭矛盾。

         。ㄋ模┬愿癫缓希芗页,嵤吕_導致的沖動離婚

          由于雙方或一方個性太強,在一些非原則的細小問題上為一句話、一件事爭執(zhí)不休,互不相讓、如男方愛打、女方愛罵,有了矛盾,一觸即發(fā)。這類糾紛的特點是夫妻之間經(jīng)常爭吵,感情不融洽,經(jīng)過調(diào)解雙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鬧翻,常在氣憤之中輕易表示離婚,但氣消之后兩人又自動和好,有的離婚后又要求復婚。

          在婚姻中,如果有一人愿意為關系100%負責,那這個家庭至少能夠維持下去;如果兩個人都能100%負責,那這個家庭會幸福美滿;如果都只負責50%就有得爭了,誰多點誰少點法官都判不清。對于上述四種糾紛類型,我認為前兩種問題調(diào)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后兩種情況通過對夫妻的勸說和啟發(fā),成功的幾率還比較高,而且如果后兩種情況的夫妻如能參加“接納自我,接納他人”以及“溝通技巧”等這樣的課程的話,應該對建立幸福家庭有很實際的意義。

          最后,我需要不斷學習和積累調(diào)解工作的業(yè)務知識,增強處理各類問題的能力,力爭做一名合格的家庭婚姻調(diào)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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