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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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yè)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
2、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
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
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這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guī)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
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xiàn)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lián)系、有區(qū)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fā)展。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zhí)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xié)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jù)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
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lián)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guī)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
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jù)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于其調整范圍,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于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jù)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xiàn)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
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xié)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于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例如,WTO規(guī)范,有的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例如GSG。
國際商業(yè)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guī)范化的商業(yè)慣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業(yè)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yè)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于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許多商業(yè)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業(yè)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yè)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jù)。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yè)慣例,這和國內商業(yè)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yè)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
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lián)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采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jù)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lián)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xié)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guī)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xié)議文件和發(fā)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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