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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時間:2024-05-07 07:07:06 學校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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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在當下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培訓學校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惠東縣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三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惠東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及業務主管單位惠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培養人才。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則、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萬元;舉辦者出資金額萬元,占全部出資額的%。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辦學范圍:【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二)培訓形式:短期培訓。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條本單位實行學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人【須單數,(3―25人)】。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產生)。每屆任期年【最長4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變更或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單位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校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

          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會計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接受稅務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校務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七章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自行解散的;

          (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本單位自行登記管理機關發給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

          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 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名:

          申請人(簽名)或民非單位(簽章)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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