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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時間:2023-04-04 17:37:01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4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4篇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合同編號:

          甲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方: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 乙方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2、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國際運輸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乙方根據甲方的委托,作為甲方的代理人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詳見授權委托書。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當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等。因甲方提交的托運單內容不準確、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導致的任何貨物的損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承擔。如果沒有特殊要求,乙方按普通貨物進行處理,對因此造成的貨物損壞或者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承擔責任。

          2.1.2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guī)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甲方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如果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甲方應當確定該危險品等級并書面告知乙方。甲方承擔未如實申報的全部責任。

          2.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當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損失/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乙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以及抗辯的法律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2.1.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明示委托事項,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2.1.5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書面確認航期,無乙方書面確認航期的,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2.1.6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1.7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乙方費用。

          2.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事項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匯報進展情況。

          2.2.2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該合同效力及于甲方。同時,除非甲方有明確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權選擇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為委托人這一事實。

          2.2.3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無需甲方特別授權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如果乙方代為墊付任何費用, 則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乙方墊付的款項。

          2.2.4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在合理時間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如因船公司原因未能及時配載,乙方不承擔責任,乙方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2.2.5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當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及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2.2.6對于非由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當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2.2.7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價款包括:乙方的運輸代理費以及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本合同價款的具體構成

          3.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簽定后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3如遇有關費率上調或者增加委托事項,則合同價款應當做相應增加。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調整后的付款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4根據2.2.3條的規(guī)定乙方為甲方代墊的費用超過了附件二規(guī)定的范圍,則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保險

          4.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2發(fā)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五條保密條款

          5.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yè)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5.3發(fā)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5.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yè)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5.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fā)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5.3.4款之規(guī)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5.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guī)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5.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六條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zhàn)爭、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6.3若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6.4在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fā)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1甲方的違約責任:

          7.1.1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的規(guī)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另外,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7.1.2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配載、通關或者出運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7.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fā)生時,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7.2乙方的違約責任:

          7.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7.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fā)生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八條 一般性條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蛘弑竞贤椣掳l(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ㄗⅲ荷鲜鰞蓷l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8.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zhí)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zhí)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8.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2

          甲方: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郵編: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郵編: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檢、裝箱、轉運、快遞、代墊代付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事宜,甲方應及時送交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檢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率調整,可相應調整包干費。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進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前乙方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及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貨物出運或進口到廠后,以一票一結的方式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每車皮21200)由淄博火車站至綏芬河(DAP GRODEKOVO)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支票或電匯的方式付給乙方。

          12、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3、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臵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14、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辦理各項委托事宜,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額外發(fā)生的費用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

          16、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青島海事法院審理。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7、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長年有效。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3

          甲方(即托運方):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運方):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水泥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一、標的物名稱、數量、運價:

          二、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xù),以及規(guī)范、安全的貨物包裝,并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白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五、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并達到一個月期限后自行處理;

          六、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四十五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教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后所簽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為準,并以此作為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八、補充條款:

          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zhí)一份;

          十、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合同法》處理;

          十一、本合同白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年____月__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簡稱“甲方”)委托(簡稱“乙方”),代理托運貨物,乙方同意代理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內容

          乙方應當在收到貨物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將貨物從港運至港,交于收貨人。

          二、運輸方式

          乙方在接到貨物后,應自行完成運輸,如要轉委托第三方完成該次運輸,應當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三、倉儲責任

          甲方應當在簽定合同之后________日內,將貨物交于乙方,或運至乙方指定倉庫。

          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之后,應當向甲方開具貨物收據和倉庫證明。并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四、通知責任

          1、乙方若將該次運輸交于第三方承運的,應當在起航之前,通知甲方。

          2、甲方得知乙方將運輸任務交于第三方承運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天內給予答復。

          3、乙方應當在起航之后電告甲方或者收貨人準備卸船時間。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日內,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相關費用預付款________元(雙方協調確定),待貨到之后,雙方進行一次性結算。

          六、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于規(guī)定期限將貨物交于乙方,或運至乙方指定倉庫,造成乙方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的,每延誤___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甲方未于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給乙方相關性費用的,每逾期___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費用的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改變合同,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七、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至目的地的,每逾期________天,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乙方在起航后未通知甲方或者收貨人準備卸貨時間的,所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自接到甲方貨物后,到將貨物交于甲方指定收貨人期間,應當妥善保管貨物,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貨物損壞、滅失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委托第三方承運的,應當向甲方提供真實的情況、資料,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并撤銷代理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理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

         。ㄒ唬┵忎N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ǘ┘庸こ袛埡贤,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ㄈ┴敭a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ㄋ模┭a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九、不履行合同會有什么責任

         。ㄒ唬┪粗Ц秲r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ǘ┻t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ㄈ┎宦男蟹墙疱X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四)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5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系電話:傳真:

          銀行帳戶

          乙方:中國外運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系電話:傳真:

          銀行帳戶: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夕口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3、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14、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5、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fā)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6、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7、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6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裝船時間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于出發(fā)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 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后,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 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后,雙方據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fā)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旨在明確海上貨物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格式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參考文本。在具體辦理貨物承運手續(xù)時,各種運輸單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托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2)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包裝等基本情況;(3)裝船港、到達港、中轉港名稱;(4)運費及其支付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海商法的規(guī)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往往涉及第三國的法律規(guī)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法律適用及糾紛處理方式等問題。另外,運輸單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承運人應當按照單證記載的要求,認真填寫,避免因填寫不清而導致糾紛。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7

          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fā)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乙方不接受以上條款不齊全的托單,因甲方在托運單上的漏填、錯填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甲方委托乙方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并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后確認;

          6.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注明運價及合同號。

          7.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fā)票和海運費發(fā)票。

          8.付款條款

          經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種方式結算費用:

          A.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單;

          B.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并到乙方帳戶,或送交乙方財務;海運費只接受美元;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后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戶;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guī)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a、延緩交付提單;

          b、延緩返退核銷單、退稅單;

          c、目的港延緩放貨;

          d、停止接受訂艙。

          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9.托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說明,未作說明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若船期更改,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在甲方嚴格履約的前提下,乙方應在收到運費后及時退交相關退稅單、核銷單;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于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協議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___年。在乙方應收費用沒有全部收訖之前,甲方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責任繼續(xù)存在,直到乙方收訖全部費用;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字: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8

          簽訂地: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托運方):_____

          址址: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電話:_____

          傳真號碼: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

          身份證號:_____

          手機:_____

          住址:_____

          行車證號:_____

          車型:_____

          車號:_____

          擔保方:_____

          單位:_____

          電話:_____

          收貨人: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運輸的規(guī)定,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貨物起運地點:第三條貨物到達地點:第四條貨物起運日期:年月日。貨物止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等:

          1、貨物由乙方負責承運。

          2、乙方提供的承運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車輛手續(xù)齊全,駕駛員證件合法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如擔保方提供車輛,則擔保方對乙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行車證、駕駛證、身份證、保險等)必須嚴格審查,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實際承運人承擔,而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貨物裝車責任和方法:貨物的裝車由甲方負責,乙方配合,并按甲方提供的裝箱清單驗貨,對整機的完整性檢查并簽字接收。

          第七條貨物卸車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目的地由收貨人(或甲方指定人員)按隨車裝車清單驗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結帳。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運費匯入承運人姓名:_____

          匯入人卡號:_____

          開戶行:_____

          1、運費由甲、乙(無擔保方時)雙方或甲方與擔保方商定。含稅運費小寫:_____。

          2、承運期間沿途除含稅運費以外的所有費用,(如:燃料費、食宿費、過橋、輪渡、過路費等)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3、承運期間因乙方手續(xù)不全、違章等罰款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甲方不支付任何預付款項。

          5、貨物運達目的地,經收貨人驗收并在收貨單據上簽字或蓋章后通知甲方。乙方(無擔保方時)或擔保方憑運輸發(fā)票及驗收單據傳真件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xù)。甲方在確認無誤后一次性結清運費。

          6、乙方運輸合同(驗收后),當收貨人簽字驗收完畢后,所執(zhí)運輸合同只作為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第九條貨物的保險:若甲方在貨物運輸前辦理了保險手續(xù),則乙方在承運過程中若貨物發(fā)生意外情況,乙方(承運人)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并通知甲方和擔保方配合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的,乙方與擔保方按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

          2、乙方將貨物運輸至非合同約定地點的,應無償運至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且如遲延仍應按本條第1款承擔違約金。

          3、乙方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指定地點卸貨的,乙方應在合同指定地點壹拾公里范圍內免費送貨。

          4、貨物的隨機配件及隨車配件是貨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承運方不得拒絕裝載。

          5、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損壞等,乙方與擔保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費等)向甲方照價賠償,并承擔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延誤交貨給用戶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執(zhí)一份,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如有糾紛,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代表(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擔保方:

          運輸合同附表1合同號:Y---15---702

          一.整機隨機附表

          運輸合同附表2合同號:Y---15--702

          (三)技術文件明細表

          說明:清點貨物與上表所有內容相符,整機完好無損,承運人自簽字認可后,出現任何風險導致損失的,都將由承運方或用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發(fā)貨人:(簽名蓋章)

          承運人(簽名蓋章)

          接貨人(簽名蓋章)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9

          摘 要: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作為一種合同,既有符合普通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如是雙務、有償合同,運輸標的為運輸行為,以貨物的交付意味著合同履行完畢等等,然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合同自身獨特的特征,具有承運人資格許可化,全面的限制合同承運人,法律強制化締約等特征。從一般與獨有兩個方面的特征對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征加以探討。

          關鍵詞:國際貨運;合同;法律特征

          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概述

          所謂國際貨物運輸,指在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qū)之間的運輸。因為國際貨物運輸中的非貿易物資的運輸通常僅是貿易物資運輸部門的附帶業(yè)務,所以國際貨物運輸通常被稱為國際貿易運輸。具體而言,通常為:雙方約定通過某一種或幾種運輸方式配合,將貨物從一國運輸到另一國,即目的地,并且將貨物交付給合同約定的收貨人。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因其國際性,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特征,還具備有一些其獨有的特征。

          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主體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承運人負有按照約定保證安全、完整、及時地將貨物運達到目的地,交給托運人或者指定的`收貨人的義務,同時享有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運費的權利;托運人對應的負有及時給付運輸相關費用的義務,享有請求承運人履行運輸貨物義務的權利。

          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指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負有以一定對等價值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顯然,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有償性的合同。國際貨物運輸相比普通貨物運輸,通常運輸距離遠,運輸費用也高,不存在無償運輸的情形,托運人必須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至于運費的多少,視運輸方式、貨物重量、貨物種類、運輸距離不同而不同。

          2.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標的為運輸行為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承運人為托運人提供運輸勞務的合同。該種運輸勞務是依照合同中托運人的要求進行勞動,托運人在勞務過程中獲得利益。許多人誤將運輸的貨物當作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實則不然,該類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輸的物品。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0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物品(貨品)

          1、運輸物品為配電箱、集裝箱電纜線等其他建筑材料類。

          2、收貨人為四川華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材料員。

          第二條各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求承運方(乙方)按照規(guī)定時間、地點、數量把需運輸的物品運輸到指定目的地;按要求卸車方可離開。

          2、甲方:及時安排卸車、按要求清單運輸物品、簽字確認運費費用。

          3、乙方:乙方應收到公司材料部書面通知后方可發(fā)車開始運輸任務;若乙方未收到公司書面通知而產生的運輸業(yè)務將無法辦理結算;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危險品、化學品、有毒品,不在承運范圍內;有權拒絕項目其他未經過公司同意運輸的.物品和業(yè)務。

          4、乙方: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物品運輸到指定地點,物品卸車完畢后當場向收貨人開具運輸收貨單。

          5、乙方對運輸過程中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若輸途中發(fā)生貨物被盜、毀損等,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在運輸過程中遵守交通安全,發(fā)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負責。

          第三條運輸費結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實際運輸次數,運輸車輛大小、運輸距離遠近,按市場價每次完成運輸任務后辦理貨到現場經辦人簽字確認;每月25日前到甲方項目部找經辦材料員辦理當月運輸結算手續(xù),及時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甲方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安排付款。

          3、甲方以銀行對公賬戶向乙方對公賬戶轉賬或支票方式支付運輸費,乙方開戶行賬號: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責任

          1、乙方在運輸前應充分考慮運輸物品的重量、性質、超、限載風險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若因以上引起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相應賠償。

          2、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物品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物品同價值賠償甲方。

          3、甲方在運輸前應明確告知所運輸的物品,運輸物品不應是危險品和其他違禁物品。

          第五條合同糾紛處理及合同有限期

          本合同如發(fā)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及時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業(yè)務主管機關協調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成都當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合同執(zhí)行期內雙方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合同未盡事宜,須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止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運出口貨運業(yè)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職責:

          1.作為甲方的貨運代理,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海運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關信息。

          2.甲方應根據出口貨運委托書的要求,填制內容正確、完善、真實的委托書并加蓋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裝船舶或船公司則應在委托書上注明。

          3.乙方應對甲方的出口貨運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根據甲方要求的裝箱,效期及備貨情況進行配船,并及時將配船艙回單交甲方以便安排有關事宜。

          4.甲方負責按時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資料及相應的配合(資料:收貨人全稱、地址、電話、貨物名稱、型號、數量、毛重、凈重、立方數、目的`港、單價、總價、海關編碼、核銷單、報關委托書等,以便我司做單證用)甲方須提前7天提供給乙方,如提供資料等遲延原因而導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資料,須出具書面更改單,在船開航前xx天通知乙方,如因變更資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臺灣基隆海運費:xx,上海至工廠內陸運價為:rmb1870/20’。

          二、費用與結算:

          1.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xx種方式結算當月海運費及有關費用。

          (1)付款放單

          (2)備用金

          (3)轉帳

          (4)匯票

          2.甲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海運費及有關費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貨物、提單和有關單據,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在船開航后第二天,直接將電放提單傳真給貴司。并在35天內,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將核銷單退給乙方。

          三、其它條款:

          1.出口貨運委托書是協議的組成部分,是本協議分期執(zhí)行協議標的的要約與承諾。

          2.協議的海運費及國內段有關費用,如遇國家頒布價格和船公司運價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作好相應調整。

          3.本協議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4.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2

          甲方(委托人):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第四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第五條、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第六條、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第七條、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八條、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第十條、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準時付費,每逾期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_____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fā)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第十六條、本協議的糾紛原則上采取平等、公平、互諒的原則進行協商,并形成書面文件。若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3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fā)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4

          序言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tǒng)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guī)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喪葬運送;

         。╟)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guī)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qū)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guī)定的條件由發(fā)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fā)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guī)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guī)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fā)有發(fā)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fā)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fā)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fā)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fā)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fā)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運單簽發(fā)日期和地點;

          (b)發(fā)貨人名稱和地址;

         。╟)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xù)所必須的通知;

         。╧)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發(fā)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貨物價值和交貨優(yōu)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發(fā)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fā)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發(fā)貨人為使運單簽發(fā)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fā)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fā)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fā)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fā)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xù),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guī)所引起的損壞,發(fā)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guī)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fā)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fā)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fā)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發(fā)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zhí)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zhí)行人手中時執(zhí)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guī)定,當承運人不能執(zhí)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zhí)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zhí),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zhí)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fā)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fā)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fā)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fā)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fā)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zhí)行該項指示而發(fā)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zhí)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xù)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由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guī)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fā)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fā)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fā)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胺ɡ伞币庵钢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fā)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yōu)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fā)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fā)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yōu)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guī)定,如交貨優(yōu)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2.按第三條規(guī)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guī)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guī)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guī)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yè)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zhí)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zhí)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xù),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zhí)行。所需手續(xù)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guī)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guī)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guī)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xù)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xù)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xù)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連續(xù)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fā)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guī)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yè)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guī)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guī)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guī)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概屬無效。該規(guī)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guī)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qū)。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qū)。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qū)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聲明該地區(qū)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guī)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fā)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fā)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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