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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10 13:49:24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優(yōu)選】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15篇【優(yōu)選】

        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yè)期限:永久存續(xù)。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yè)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ㄈ┎殚喒緯嫀げ荆殚、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ㄎ澹┓伞⑿姓ㄒ(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ㄈ┍WC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ㄆ撸┬薷墓菊鲁;

         。ò耍Q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jiān)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鞠蚱渌髽I(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ㄊ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菊鲁桃(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jiān)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九條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guī)定屬于監(jiān)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jiān)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監(jiān)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jiān)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jiān)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lián)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lián)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qū)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qū)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銷售及物業(yè)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jiān)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xù)。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zhèn)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zhèn)梧潭村東北區(qū)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xié)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公司章程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_______貿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地址、經營范圍,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原為:“公司住所:_________”。

          現修改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批發(fā)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鋼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批發(fā)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______貿易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guī)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fā)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5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zhèn))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yōu)先認繳出資。

          5、按規(guī)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七、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guī)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八、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2、出資人按規(guī)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十、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十三、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6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yè)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qū)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wèi)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fā)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栗海霞。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jiān)事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xiāng)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公司章程8

          xx工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委托xx(身份證號:131082*************)到***區(qū)(市、。咀ⅲ籂I業(yè)執(zhí)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本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9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fā)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yōu)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yōu)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zhí)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zhí)行鎮(zhèn)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jiān)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0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區(qū)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guī)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xié)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guī)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tǒng)一,認為此類規(guī)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guī)則,是公司內部的規(guī)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guī)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guī)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guī)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guī)則和補充型規(guī)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guī)則。②

          從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guī)定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guī)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guī)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guī)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guī)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guī)定的特別規(guī)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guī)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guī)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xù)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guī)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guī)定,但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guī)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guī)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梢,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guī)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guī)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guī)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guī)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xù)期間股利分配、優(yōu)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guī)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tǒng)規(guī)定“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樣的規(guī)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qū)別,應區(qū)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guī)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guī)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xù)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yōu)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雹嘣谶@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guī)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guī)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公司法的規(guī)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fā)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yōu)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zhèn)商業(yè)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yè)廣場A區(qū)-404集中辦公區(qū)。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為加強公司的規(guī)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fā)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fā)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fā)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fā)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huán)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yōu),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fā)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chuàng)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guī)范,由公司自己來執(zhí)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ㄒ罁䦟嶋H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岚笝;

         。ň牛┢渌麢嗬。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榔渌J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fā)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fā)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guī)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ㄈ艄静辉O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2:1。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規(guī)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jiān)事。)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隆⒔浝韴(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guī)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ㄈ┊敹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ㄎ澹┕菊鲁碳坝嘘P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止蓶|會議和董事會議;

         。ǘz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條約;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ㄎ澹┨崦窘浝砣诉x,由董事會任免;

         。┢渌殭。

          (注:公司設立執(zhí)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股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規(guī)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guī)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jiān)督法以及企業(yè)的勞動管理等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yōu)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xù)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xié)議、合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致使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xù)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fā)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fā)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xié)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yōu)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yè)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guī)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guī)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由三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由 委派。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長期,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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