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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07 11:56:41 制度 我要投稿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對壓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訂貨、驗收、保管、發(fā)放和使用作出規(guī)定,以滿足壓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壓力容器制造中所使用的焊接材料。

          2.焊接材料的采購

          2.1.焊接材料由物質供應部根據焊接責任人的要求負責采購。有特殊要求的焊材,當圖樣或技術要求中對焊材的超過標準規(guī)定的附加要求或進口焊材的技術要求,不能采用相應的上述制度采購及驗收時,采購技術條件由焊接工藝人員提出,經焊接責任人審核后作為采購依據。

          2.2.焊接材料品種和數量根據庫存量訂貨,特殊焊材品種和數量根據材料預算訂貨。

          2.3.常用焊材的訂貨應根據歷年焊接材料質量狀況擇優(yōu)定點,盡量減少供應廠家。

          3.進廠驗收

          3.1.進廠的焊材,必須具有內容齊全的質量證明書,由生產技術部門核對質量證明書,若與有關標準規(guī)定不相符時,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與供方聯系,材料庫保管員填寫復驗申請單與質量證明書一起提交材料檢驗部門,編寫材檢號進行驗收,并按企標Q/LSJM.G.05-20xx《壓力容器焊接材料驗收管理制度》進行復驗。

          3.2.調撥進廠的焊材,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否則不予驗收。

          3.3.焊料質量證明書及復驗報告由材料檢驗責任人移交焊接責任人保管,材料質量鑒定書技術部存檔。

          4.焊材保管

          4.1.合格焊材按廠家、品種、規(guī)格、牌號、批號、入庫時間、分類堆放,各自焊材應有明顯標記。

          4.2.焊接材料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干燥、并配有干、濕度計,焊接材料、包裝必須完好不得隨意打開。焊接材料堆放,離地面、離墻0.3m以上,以防受潮變質,室溫必須保持10℃以上,相對濕度小于60%。每日9時30分、16時30分記錄溫、濕度。庫房內嚴禁存放油、水等濕物。

          4.3.焊接材料的發(fā)放,應保證先進的先發(fā)放。

          5.焊材管理

          5.1.焊接材料的領取

          5.1.1.生產部設焊材庫對壓力容器焊接材料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向生產部組發(fā)放烘烤合格的'焊材。

          5.1.2.焊接材料的入庫、發(fā)放應與臺帳相符。

          5.1.3.焊接材料入庫后,要按不同的規(guī)格、牌號、入庫時間分別放置,并有明顯的標記,以免混淆。

          5.2.焊接材料烘烤

          5.2.1.焊接材料發(fā)放前,必須按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進行烘烤,并做好烘烤記錄。

          5.2.2.烘箱內應有明顯的標記和分隔措施,標明所烘烤材料的牌號及規(guī)格,以免混淆。酸、堿性焊接材料應分箱烘烤。

          5.2.3.每次烘烤數量以一天用量為限,在烘箱內鋪放成層狀,放置均勻,一般每層堆放5-6根焊接材料厚度,使其烘烤達到規(guī)定要求。

          5.2.4.在烘箱內嚴禁烘烤其他物品。

          5.2.5.烘烤后的焊接材料,放入溫度100±10℃的保溫箱內,不同牌號、規(guī)格的焊接材料應有明顯的標記和分隔措施。

          5.2.6.對焊工交回的焊接材料,應重新按規(guī)定烘烤,堿性焊接材料和不銹鋼焊接材料的重新烘烤次數不得超過3次。

          5.2.7.焊材應遵循先到貨先發(fā)放的原則,防止反復烘烤和長期積壓。凡未烘烤或焊芯有銹跡的焊接材料,不允許使用。

          5.3.焊接材料預算

          5.3.1.技術部根據要求,編制產品制造所需的焊材預算,預算規(guī)定的焊材牌號、規(guī)格、數量是生產班組和焊材庫領發(fā)焊材的依據。

          5.4.焊材發(fā)放與回收

          5.4.1.焊材庫根據生產部的生產任務,確定需烘烤的焊材數量,以滿足生產需求。

          5.4.2.施工者開具領料單的焊材牌號與制造廠下達的焊材牌號必須相符。

          5.4.3.焊工領取焊材時,必須持由經鉚焊組長簽字的領料單。領取焊接材料還需持有焊接材料保溫筒,在有關臺帳上作好記錄,方可領料。

          5.4.4.保管員發(fā)放焊接材料時,根據領料票開具的重量換算為焊接材料根數發(fā)放給領料焊工,并在發(fā)料臺帳上作好記錄。

          5.4.5.生產班組需要進行焊接材料代用時,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材料代用手續(xù)及認可證明,焊材庫保管員方可發(fā)料。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礦山壓力容器規(guī)范管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促進正常生產,根據<化學工業(yè)設備動力管理規(guī)定>,結合公司設備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礦山空壓機、儲氣罐、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二、壓力容器必須每年一次檢修保養(yǎng),三年一次標準檢測。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執(zhí)行。

          三、操作人員必須按要求使用,注意平時觀察壓力容器的工作情況,并做好記錄。

          四、做好壓力容器的`安全保險裝置的檢查,并做好定期校驗,不合格的安全裝置嚴禁使用。

          五、使用壓力容器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有關壓力容器的知識、制度,必須持證上崗。

          六、加強對操作者的培訓管理,搞好日常保養(yǎng)工作,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3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fā)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jiān)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guī)定執(zhí)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廠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機動處職責

          機動處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5.2.3監(jiān)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jiān)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guī)定。

          6.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并向機動處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6.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xù),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xù)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fā)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guī)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guī)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機動處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機動處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機動處按規(guī)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機動處統(tǒng)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guī)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定受到上級監(jiān)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guī)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guī)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機動處負責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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