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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能無誤進行,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綜合考量事情或問題相關的因素后所制定的書面計劃。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瘦肉精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家畜及其產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加強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省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對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家畜及其產品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瘦肉精”的監督管理,凡在本縣行政區城內從事家畜飼養、交易、屠宰及畜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監督管理,是指對以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在生豬飼養環節監督抽檢發現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
(二)在生豬屠宰或流通消費環節監督抽檢發現生豬產品“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呈陽性的;
(三)生豬產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造成人體中毒事故的。
第四條縣農業部門負責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加工、經營和生豬養殖環節的監管。
縣貿糧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環節的監管。
縣質量技監部門負責非法生產加工“瘦肉精”行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業的監管。
縣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管。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超市等流通環節肉類經營者的監管。
縣公安部門負責涉嫌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犯罪案件的偵查。
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并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頭監管
第五條各鄉鎮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層層落實與村和養殖戶(場)的責任,制訂指標量化、操作性強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轄區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監管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切實增強廣大生豬養殖戶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第六條縣農業部門應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在豬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無機砷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違法行為,會同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無質檢設備、無技術人員、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飼料加工單位(店);加強對廣大生豬養殖戶、養殖場從業人員的技術指導,重點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工作;加快標準化、無公害養殖技術的推廣步伐;建立生豬源信息制度,規范生豬耳標管理工作,做到一豬一標,可追溯、可查證。
縣農業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生豬飼養過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監管,對“瘦肉精”陽性檢出率高、質量事故頻發的地區要實行重點監管,開展拉網式的抽樣檢測,并建立養殖場(戶)使用禁用藥物的“黑名單”制度,落實養殖場(戶)告知承諾制度。對檢測確認“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和相關的飼料實施控制,監督養殖場(戶)對“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依法對養殖戶(場)作出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三章屠宰監管
第七條縣貿糧部門應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管,監督屠宰企業建立和執行屠宰企業宰前“瘦肉精”自檢制度、臺帳登記制度,嚴格實行屠宰企業生豬進場、肉品出廠臺帳登記,做到生豬來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詢、可追溯。
縣農業部門負責對定點屠宰場“瘦肉精”的宰前檢測。縣貿糧部門會同縣農業部門對檢測呈陽性生豬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會同縣農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取締私屠濫宰行為。
第八條定點屠宰企業對未經縣農業部門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一律不得屠宰。對宰前抽檢和自檢發現的“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立即報告縣農業和貿糧部門,并保留尿樣至復檢結果確認為止。由縣農業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對該批生豬進行扣養。事發所在地農業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執法監督抽檢,并將抽檢樣品向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送檢。復檢確認陽性的生豬,由縣農業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決定。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農業部門牽頭另行制定。縣農業部門應對被處理的生豬查根溯源,追查飼養場(戶)的責任。
第四章市場監管
第九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經營活動,加強對非法銷售“瘦肉精”等禁用藥物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不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生豬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檢驗商品質量,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帳。
第十條縣質量技監部門加強對以鮮豬肉為原料生產加工肉制食品企業的監管,加大對豬肉制品監督抽查和質量問題的處理力度,督促企業加強原料進貨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一旦發現非法生產加工含“瘦肉精”豬肉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從嚴查處。
第十一條縣衛生部門依法對餐廳、食堂等餐飲單位使用的豬肉開展“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抽檢,督促餐飲單位建立肉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登記和品質驗收制度,專人負責驗收,確保購進豬肉均有生豬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來路不明和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豬肉,以及病死豬肉或私自屠宰的豬肉。同時,引導自辦筵席的農村家庭通過正規渠道采購豬肉。
第十二條縣公安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各類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犯罪的案件,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及時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對一些重大案件,及時主動介入調查。
第五章責任認定與追溯
第十三條縣衛生部門應建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快速反應處理機制。一旦發生疑似生豬產品質量事故,應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確定中毒性質。
第十四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報告開展調查,查清有毒豬肉的來源,確定直接責任人,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同時,應將相關調查記錄、檢測報告等資料移交給縣農業、貿糧等相關部門,以追溯屠宰及飼養環節中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的監管。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認真做好“瘦肉精”專項整治的牽頭協調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專項整治的動態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處理整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十六條縣農業、質量技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貿糧、公安等部門對在日常抽檢中查實的“瘦肉精”監管安全事故,應在一個工作日內通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通報后的24小時內,將部門通報的情況反饋給各有關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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