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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報告編寫要求
內部審計報告編寫原則
客觀性原則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guī)定:“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jù)為依據(jù),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即審計報告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審計依據(jù)、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以及由各種原因導致模棱兩可,事實不清的問題都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中評價。
重要性原則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以點采面,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水平,不遺漏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事項。審計評價要圍繞預定的審計目標開展,不可擴大審計范圍。
簡潔易懂原則
審計報告文字措辭要“明確、簡練”。從內部審計報告的利用來看,“明確”是指寫出的報告要讓大多數(shù)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具有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簡練”是指內部審計報告一定要主次分明,繁簡得體,能短則短,把主要方面講清楚則可。說明審計立項依據(jù)、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內部審計報告包含內容
1.審計概況
說明審計立項依據(jù)、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2.審計依據(jù)
說明在審計過程中遵守的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上級單位制定的制度等外部依據(jù)。
3.審計結論
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結論要正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該肯定就肯定,該否定就否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摻雜任何個人意志。
4.審計決定及審計建議
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或合理化建議。審計建議要確?尚行裕粌H要體現(xiàn)一定的政策性和指導性,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制度要求,同時也要結合實際情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否則被審計單位難以達到整改要求。
內部審計報告特點
為了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報告的作用,一份好的內審報告應具備一些基本的質量特征。即應當正確、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xiàn)重要性原則。
1.正確性。是指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都必須是正確的。
2.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報告應該是實事求是的,無偏見的,不失真的報告。審計報告所述內容,都應該經過取證,以充分的事實為依據(jù),特別是審查中的重大問題,都已根據(jù)具體的審計環(huán)境,進行了必要的測試;審計報告所作出的審計意見,是符合客觀實際的,沒有出于審計人員個人好惡而存在偏見的現(xiàn)象;審計報告應對審計中所發(fā)現(xiàn)的認可滿意的業(yè)績,如實地加以揭示,對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揭示其真相,分析其原因。
3.完整性。是指審計報告是全面的報告,包括受托工作的目標,得到的結論、建議和行動計劃。應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及內容編制,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guī)范,不遺漏審計中的重大事項。
4.清晰性。是指審計報告易于理解和富有邏輯性。內部審計報告所表述的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意見,應力求語言清晰、觀點清楚,盡量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技術術語;報告中的各段內容,要層次分明,有邏輯聯(lián)系。報告既要簡明扼要、文字簡練,又要完整地表達審計者的觀點;防止空泛的議論和對瑣事進行闡述,力避行文冗長費解。
5.及時性。是指審計報告要按審計計劃及時編制發(fā)出,以及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6.建設性。是指報告能以其內容和論點幫助被審計單位,并能夠引導其進行需要的改進。報告要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以發(fā)揮其對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建議是建立在內部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通常稱“審計發(fā)現(xiàn)”)和所作審計意見的基礎之上,要求提出現(xiàn)有條件或改善現(xiàn)存的經營狀況的措施和辦法。建議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具體的。例如,對于審計中所發(fā)現(xiàn)的有關資金、人才、物力資源利用中存在浪費或未予充分利用的潛力,應提出具體的改進建議,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只作進一步調查或研究的建議。
7.重要性。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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