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fā)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fā)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后又一次規(guī)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于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zhí)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變法背景:
三冗危機
北宋立國后,為了防止地方割據(jù),收歸行政權、財權、軍權,采用分化事權的方式,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上實行文人治國,軍事上奉行守內虛外。
宋初,為削弱官員的權力,實行一職多官,但設官分職尚有定數(shù)。自宋真宗時起,朝廷關于官員致仕的詔令日見增多,至宋仁宗時,更是三令五申。同時由于大興科舉、采用恩蔭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籠絡政策,導致官員多貪戀權位,官僚機構龐大而臃腫(“冗員”)。
為穩(wěn)定社會秩序,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實行“養(yǎng)兵”之策,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同時為了防止武將專權,實行“更戍法”,使得兵將不相習,兵士雖多但不精,對外作戰(zhàn)時處于不利地位(“冗兵”)。軍隊、官員的激增導致財政開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據(jù)的財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統(tǒng)治者大興土木、修建寺觀等,形成了“冗費”。三者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最終形成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
內憂外患
財政的虧空迫使政府不斷增加賦稅,除了繳納名正言順的“兩稅”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給民眾造成沉重負擔,加之連年戰(zhàn)事和頻繁的自然災害,百姓苦難,各地怨聲不斷。農民由于沒有生路,紛紛揭竿而起。
同時,外敵的侵擾給北宋政權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北宋建國以后,就與東北邊境的契丹族和西北邊境的黨項族連年發(fā)生戰(zhàn)爭,由于北宋政治腐敗和軍隊軟弱渙散,雖然耗費了巨額的財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敗告終。慶歷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為首的“慶歷新政”,歷經一年即告失敗,并未改變這一嚴峻形勢。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雖然表面上一派繁榮,其實內部已經蘊涵著深刻的矛盾和問題。由于土地兼并現(xiàn)象嚴重,大批農民喪失土地,兼之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出現(xiàn)了立國以來少有的財政赤字,“百年之積,惟存空簿”。
變法過程:
慶歷新政失敗后,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fā)展,朝廷內外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漲起來。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進京述職,作《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系統(tǒng)地提出了變法主張,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請求立即實現(xiàn)對法度的變革。但沒被仁宗采納。
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
宋神宗希望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統(tǒng)治危機,遂起用王安石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xiàn)有法度”,并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王安石認為,北宋國家貧苦的癥結,不在于開支過多,而在于生產過少;農民之所以貧苦和不能從事生產,一方面是由于官僚富豪兼并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農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財富國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勞動力去開發(fā)自然資源,是積極開源而不是消極節(jié)流。王安石隨后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余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神宗采納王安石的相關主張,并要求其盡心輔佐。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于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16]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tǒng)籌財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
熙寧三年(1070年),頒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方田均稅法,改革科舉制度;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
新法:
富國之法
青苗法
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雇人承擔,不愿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shù)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fā)展;增加了財政收入。
局限:對貧苦人是沉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
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并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jù)。
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
農田水利法
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shù)刈舭簇毟坏燃壐呦鲁鲑Y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為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農業(yè)生產發(fā)展,政府稅收增加。
局限:興修水利數(shù)量逐漸成為官員政績考核標準,一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市易法
內容: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于穩(wěn)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
內容:設立發(fā)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tǒng)一收購和運輸。
作用:降低國家支出,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強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養(yǎng)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zhàn)斗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fā)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
內容:將鄉(xiāng)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tǒng)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jié)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
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guī)定士兵五十歲后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
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zhàn)斗力
保馬法
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jiān)養(yǎng)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yǎng)馬。保甲戶自愿養(yǎng)馬,可由政府給以監(jiān)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并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shù)量提高;政府節(jié)省了大量養(yǎng)馬費用。
軍器監(jiān)法
內容: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作用: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注人才的選拔、
宋代科舉
培養(yǎng)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惟才用人這三個具體措施。
改革科舉制度
內容: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
整頓太學
三舍法: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yōu)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yī)學、律學?茖W校,培養(yǎng)專門人才。
惟才用人
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fā)揮才干的機會。
結果:
主詞條:新舊黨爭、元祐更化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于富國強兵,借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斗爭,史稱“新舊黨爭”。
御史中丞呂誨控訴王安石變法十大過失,,神宗貶為地方官,王安石舉薦呂公著代替其職。韓琦上疏規(guī)勸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對派的巨大壓力下,神宗打算同意,執(zhí)政曾公亮、陳升之等乘機附和,王安石雖多方辯駁,神宗仍然認為應聽取各方面的建議。隨后,王安石稱病在家,繼而請求辭官歸隱。韓絳等規(guī)勸,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陳數(shù)朝廷內外諸官互相依附勾結的情況,進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懷天下。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為逃避保甲,,出現(xiàn)自斷手腕現(xiàn)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為應聽取百姓之言。
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內外守舊勢力以“天變”為借口,又一次掀起對變法的圍攻;免役錢激起群情洶洶、民心不穩(wěn),神宗憂形于色,寢食不安。安上門監(jiān)鄭俠繪東北《流民圖》以告急文件特進。神宗反復觀圖,竟夕不眠,認為“天變”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fā)生動搖。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親高太后亦向仁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仁宗對變法產生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使變法遭受重挫。
熙寧八年(1075年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經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變法很難繼續(xù)推行下去。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長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辭去宰相,從此隱居江寧,法令亦陸續(xù)被廢止。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史稱“元祐更化”。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于鐘山。
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于恢復祖宗舊制,前后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宋哲宗親政后,重新起用變法派,但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斗爭更加激烈,新法已成為各派系傾軋的工具。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成效: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御,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tǒng)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后,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fā)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yè)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發(fā)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fā)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xiàn)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積弱局面的改善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xiàn)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tǒng)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并節(jié)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 軍隊士兵素質;裁兵法提高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zhàn)斗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shù)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jié)省了大量養(yǎng)馬費用;軍器監(jiān)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zhàn)屢敗的被動局面。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余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qū)的有利戰(zhàn)線。
弊端: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現(xiàn)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xiàn)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guī)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于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于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后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fā)、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保甲法推行時,為了逃避供養(yǎng)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fā)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fā)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
失敗原因: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于新法變法只是一場地主階級內部針對北宋統(tǒng)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社會的矛盾。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xiàn)實的落后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沖動,而不是經濟發(fā)展的內在需要。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范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現(xiàn)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tǒng)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而宋朝的封建政體是其面臨的難以逾越的困境,結論不言而喻,變法的走樣與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對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fā)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3、變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xiàn)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在短短數(shù)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于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zhí)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zhí)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如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規(guī)定為百分之二十,官員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員用更壞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錢代替差役,官員就拼命斂錢。無論哪種措施當初的動機有多好,執(zhí)行的地方官員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貨塞進去,都完全違背了變法初衷。
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于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變法派在后一層面上與保守派相比,立即陷于劣勢。
6、變法派內部分裂
首先是變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協(xié)調一致。當王安石再次擔任宰相后,宋神宗對他的態(tài)度已經有所變化,即所謂“意頗厭之,事多不從”。王安石看到變法停滯不前,被迫再次辭職。其次是變法派內部出現(xiàn)反對派。許多變法派只從自己利益考慮,而不以改革大局為重,結果使參與變法的人員鬧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保守派之爭本質上并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保守派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范縝、蘇軾等。元豐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
【王安石變法】相關文章:
歷史典故:王安石變法12-16
王安石變法歷史典故12-16
王安石變法典故11-10
王安石變法的典故11-10
王安石變法教案設計11-12
王安石變法說課ppt06-10
王安石變法的歷史作用06-10
歷史名人王安石變法的故事12-10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說課稿范文11-30
淺析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七個原因11-11